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定 样本条款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定. 1、 本基金 Y 类基金份额申购金额不受限制。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首次申购 A 类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元(含申购费);A 类基金份额的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元(含申购费)。 2、 本基金 Y 类基金份额赎回份额和最低保有份额不受限制。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10 份,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若某投资者持有的 A 类基金份额不足 10 份或其某笔赎回导致该持有人持有的 A 类基金份额不足 10 份的,投资者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否则将自动赎回。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定. 1、 通过本基金代销机构进行申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不受限制。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进行申购,单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 50,000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 20,000 元(含申购费)。 3、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进行申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 元,追加 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 元,网上直销单笔交易上限及单日累计交易上限请参照网上直销说明。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6、 每个交易账户赎回最低起点不设最低限制,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不得低于 1 份, 账户最低持有份额为 1 份,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或转出时不受上述限制。 7、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8、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和最低 基金份额保留余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定. 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100万份,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进行更改,并在更改前至少3个工作日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定. 1、 场外交易时,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首次申购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元。 场内交易时,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首次申购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元,且每笔申购金额必须是 100 元的整数倍,同时单笔申购最高 不超过 99,999,900 元。 2、 场外交易时,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10 份基金份额;场内交易时,赎回的最低 份额为 10 份基金份额,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并且单笔赎回最多不超过 99,999,999 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若某投资者托管的基金份额不足 10 份或其某笔赎回导致该持有人托管的基金份额不足 10 份的,投资者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否则将自动赎回。 3、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定. 1. 管理人有权决定投资者每次认购、申购、赎回和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的最低限额,具体数额限制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最新的招募说明书(更新)。 2. 基金管理人保留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各基金份额上限的权利,必要时予以实施。 3.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4. 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上述各项限制。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调整生效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定. 1、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首次申购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元;追 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元。 2、 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10 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若某投资者托管的基金份额不足 10 份或其某笔赎回导致该持有人托管的基金份额不足 10 份的,投资者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否则将自动赎回。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定. 1、 适用于A类基金份额: (1) 申购金额的限制 场外申购时,销售网点每个账户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元人民币,如果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申购金额高于1元,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定. 1、 本基金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 1 元,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本基金单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 份,投资人全额赎回时不受上述限制,基金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单笔最低赎回份额要求,具体以基金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和最低基金份额保留余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定. 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 100 万份,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进行更改,并在 更改前至少 3 个工作日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Related to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定

  •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 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或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申购单笔最 低限额为人民币 20,00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但若有代销机构特别约 定首次申购单笔及追加单笔最低限额并已经发布临时公告,则以该等公告为准。投资者将 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除外。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 暂估价 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 1 种方式确定。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选择其他招标方式。

  •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 協 議 この協定に定めのない事項又はこの協定に関し疑義が生じた事項については、甲乙協議して定める。 (協定の期間)

  • 协议的终止 (1) 在下述情况下,甲方可通过发出书面通知书的方式,部分或全部终止协议,且该终止协议的行为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 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3、 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4、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 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6、 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利用条件 3.2(2)項に示す問題がある場合を除き、電柱の利用は可能です。

  • 合同保存 合同文本一式五份,采购单位、投标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采购代理机构、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各一份,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 意外伤害事故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且前述条件缺一不可。

  • 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归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具有不同的赎回费率,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1)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赎回费计入基金资产 比例 Y<7 日 1.50% 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