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购、赎回原则. (1) 投资者赎回本理财计划时,管理人不承诺保证本金,也不承诺任何收益; (2) 投资者申购、赎回本理财计划时,采用“未知价”原则,即本理财计划申购和赎回价格为开放日的理财计划份额净值; (3) 本理财计划采用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赎回; (4) 申购遵循“先申请、先申购”原则,即按照理财计划份额持有人申购申请的先后次序进行申购申请确认。 (5) 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A 份额投资者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 100 元,高于申购单笔最低限额的金额及追加申购的金额须为 1 元或 1 元的整数倍;B 份额投资者首次申购单笔最 低限额为 10 万元,高于申购单笔最低限额的金额及追加申购的金额须为 100 元或 100 元的整数倍;C 份额投资者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 100 元,高于申购单笔最低限额的金额及追加申购的金额须为 1 元或 1 元的整数倍。 (6)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理财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管理人可调整单笔申购上限或单一客户持有上限、设定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理财产品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理财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理财计划产品规模予以控制,并将根据本理财计划产品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7) 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理财计划份额持有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8) 投资者有权部分或全部赎回理财计划份额。全部赎回理财计划份额后,投资者如需再次申购,则申购的金额不得低于该份额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部分赎回理财计划份额后,A 份额投资者如需再行申购,则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或人民币 1 元的整数倍;B 份额投资者如需再行申购,则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或人民币 100 元的整数倍;C 份额投资者如需再行申购,则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或人民币 1 元的整数倍。 (9) 如赎回将导致单个 A 份额投资者的理财计划份额余额不足 1 份时,或导致单个 B 份额投资者的理财计划份额余额不足 1 份时,或导致单个 C 份额投资者的理财计划份额余额不足 1份时,投资者剩余份额将被一次性全额赎回。 (10) 当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投资者利益时,管理人有权设置赎回上限,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11) 投资者在申购、赎回期内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成功的确认,而 仅代表销售服务机构收到了申请,申请是否生效应以管理人于申购、赎回确认日的确认为准。具体而言,投资者按规定提交申购申请、全额交付款项并经销售服务机构成功冻结或预扣的,申购申请成立;如管理人在申购、赎回确认日根据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为投资者成功登 记申购份额、赎回份额,则视为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生效,并以管理人的登记记录为准。投资者在开放日内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在开放日 17:00 之前可以撤销。销售服务机构实际受理时间可能与说明书不一致,具体以销售服务机构通知为准。 (12) 对于单个投资者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理财计划份额超过上一【工作日】日终理财产品总份额的 10%的部分,管理人有权暂停接受其赎回申请;若管理人接受该赎回申请,管理人亦有权选择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13) 当本理财计划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管理人有权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理财计划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并以届时管理人信息披露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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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
申购、赎回原则. (1) 投资者赎回本理财计划时,管理人不承诺保证本金,也不承诺任何收益. 投资者赎回本理财产品时,产品管理人不承诺保证本金,也不承诺任何收益;
(2) 投资者申购、赎回本理财计划时,采用“未知价”原则,即本理财计划申购和赎回价格为开放日的理财计划份额净值. 投资者申购、赎回本理财产品时,采用“未知价”原则,即本理财产品申购和赎回价格为估值日的理财产品份额净值;
(3) 本理财计划采用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赎回. 本理财产品采用“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赎回;
(4) 申购遵循“先申请、先申购”原则,即按照理财计划份额持有人申购申请的先后次序进行申购申请确认。
(5) 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A 份额投资者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 100 元,高于申购单笔最低限额的金额及追加申购的金额须为 1 元或 1 元的整数倍;B 份额投资者首次申购单笔最 低限额为 10 万元,高于申购单笔最低限额的金额及追加申购的金额须为 100 元或 100 元的整数倍;C 份额投资者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 100 元,高于申购单笔最低限额的金额及追加申购的金额须为 1 元或 1 元的整数倍。
(6)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理财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管理人可调整单笔申购上限或单一客户持有上限、设定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理财产品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理财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理财计划产品规模予以控制,并将根据本理财计划产品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7) 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理财计划份额持有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因不可抗力导致理财产品无法继续申购或赎回时,代理销售机构及产品管理人有权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5. 投资者可于申购开放日内向代理销售机构提出申购申请,产品管理人按照“先申请,先申购”原则确认申购申请,如开放日内累计申购份额已达到产品规模上限,则代理销售机构及产品管理人有权拒绝超出产品规模上限部分的申购申请;
6. 投资者可于赎回开放日内向代理销售机构提出赎回申请,产品管理人按照“先进先出”原则确认赎回申请,即按照理财产品份额持有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在发生巨额赎回时,管理人有权依照开放日内投资者赎回申请递交的顺序,依照时间优先(即“先申请、先赎回”)的原则确认投资者的赎回,或对赎回开放日内投资者的所有赎回申请,按照单个投资者当日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进行确认。代理销售机构及产品管理人有权拒绝或暂停超出巨额赎回申请部分的赎回申请;
7. 对于每一笔购买交易对应的理财产品份额,投资者可以选择赎回全部理财产品份额, 或赎回部分理财产品份额。全部赎回理财产品份额后,投资者如需再次申购,则申购的金额不得低于前述“认(申购)起点”规定。投资者可多次赎回,如赎回将导致投资者的理财产品份额余额不足【0.01】份时,投资者须将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额赎回;
8) 投资者有权部分或全部赎回理财计划份额。全部赎回理财计划份额后,投资者如需再次申购,则申购的金额不得低于该份额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部分赎回理财计划份额后,A 份额投资者如需再行申购,则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或人民币 1 元的整数倍;B 份额投资者如需再行申购,则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或人民币 100 元的整数倍;C 份额投资者如需再行申购,则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或人民币 1 元的整数倍. 代理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于开放日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代理销售机构收到了申请,申请是否生效应以产品管理人于申购/赎回确认日的确认为准。具体而言,投资者按规定提交申购申请、全额交付款项并经代理销售机构成功冻结或预扣的,申购申请成立;如产品管理人在申购/赎回确认日根据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为投资者成功登记申购份额、赎回份额,则视为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生效,并以产品管理人的登记记录为准;
9. 投资者在开放日内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在北京时间当日 15:30 之前可以撤销或变更。代理销售机构实际受理时间可能与本理财产品说明书不一致,具体以代理销售机构通知为准;
10. 开放日内投资者可多次申购,申购金额应遵守单一投资者持有上限和发行规模限制。单笔申购上限:投资者单笔申购上限以代销机构规定为准,且应遵守单一投资者持有上限的限制,产品管理人有权拒绝超出单一投资者持有上限部分的申购申请。对于产品管理人决定拒绝的申购申请,视为申购不成功;
11.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产品管理人有权采用摆动定价机制,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并以届时产品管理人信息披露内容为准。
(9) 如赎回将导致单个 A 份额投资者的理财计划份额余额不足 1 份时,或导致单个 B 份额投资者的理财计划份额余额不足 1 份时,或导致单个 C 份额投资者的理财计划份额余额不足 1份时,投资者剩余份额将被一次性全额赎回。
(10) 当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投资者利益时,管理人有权设置赎回上限,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11) 投资者在申购、赎回期内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成功的确认,而 仅代表销售服务机构收到了申请,申请是否生效应以管理人于申购、赎回确认日的确认为准。具体而言,投资者按规定提交申购申请、全额交付款项并经销售服务机构成功冻结或预扣的,申购申请成立;如管理人在申购、赎回确认日根据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为投资者成功登 记申购份额、赎回份额,则视为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生效,并以管理人的登记记录为准。投资者在开放日内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在开放日 17:00 之前可以撤销。销售服务机构实际受理时间可能与说明书不一致,具体以销售服务机构通知为准。
(12) 对于单个投资者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理财计划份额超过上一【工作日】日终理财产品总份额的 10%的部分,管理人有权暂停接受其赎回申请;若管理人接受该赎回申请,管理人亦有权选择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13) 当本理财计划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管理人有权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理财计划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并以届时管理人信息披露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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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
申购、赎回原则. (1) 投资者赎回本理财计划时,管理人不承诺保证本金,也不承诺任何收益;
(2) 投资者申购、赎回本理财计划时,采用“未知价”原则,即本理财计划申购和赎回价格为开放日的理财计划份额净值;投资者申购、赎回本理财计划时,采用“未知价”原则,即本理财计划申购和赎回价格为申购、赎回日的理财计划份额净值;产品份额净值的公布详见“理财计划估值”。
(3) 本理财计划采用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赎回;
(4) 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理财计划份额持有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 申购遵循“先申请、先申购”原则,即按照理财计划份额持有人申购申请的先后次序进行申购申请确认。
(56) 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A 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投资者可于申购、赎回期间向销售服务机构提出申购申请,机构投资者通过销售服务机构网上托管银行提交申请,管理人按照先申请、先申购原则确认申购申请,如累计申购份额已达到产品规模上限,销售服务机构有权拒绝超出产品规模上限部分的申购申请。A 份额投资者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 100 元,高于申购单笔最低限额的金额及追加申购的金额须为 1 元或 1 元的整数倍;B 份额投资者首次申购单笔最 低限额为 10 万元,高于申购单笔最低限额的金额及追加申购的金额须为 100 元或 100 元的整数倍;C 元的整数倍;D 份额投资者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 100 元,高于申购单笔最低限额的金额及追加申购的金额须为 元,高于 申购单笔最低限额的金额及追加申购的金额须为 1 元或 1 元的整数倍。
(67) 单笔申购上限:投资者各份额单笔申购上限均为 5000 万元和本理财计划相应份额规模上限的较小值。
(8)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理财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管理人可调整单笔申购上限或单一客户持有上限、设定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理财产品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理财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理财计划产品规模予以控制,并将根据本理财计划产品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79) 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理财计划份额持有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8) 投资者有权部分或全部赎回理财计划份额。全部赎回理财计划份额后,投资者如需再次申购,则申购的金额不得低于该份额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部分赎回理财计划份额后,A 投资者有权部分或全部赎回理财计划份额。全部赎回理财计划份额后,投资者如需再次申购,则申购的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 100 元。部分赎回理财计划份额后,A 份额投资者如需再行申购,则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或人民币 1 元的整数倍;B 份额投资者如需再行申购,则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或人民币 100 元的整数倍;C 份额投资者如需再行申购,则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元的整数倍;D 份额投资者如需再行申购, 则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或人民币 1 元的整数倍。
(910) 当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时,管理人有权设置赎回上限,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11) 销售服务机构受理投资者于开放期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服务机构收到了申请,申请是否生效应以管理人于申购、赎回确认日的确认为准。具体而言,投资者按规定提交申购申请、全额交付款项并经销售服务机构成功冻结或预扣的,申购申请成立;如管理人在申购、赎回确认日根据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为投资者成功登记申购份额、赎回份额,则视为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生效,并以管理人的登记记录为准。投资者在申购、赎回期内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在开放日17:00之前可以撤销。销售服务机构实际受理时间可能与说明书不一致,具体以销售服务机构通知为准。
(12) 如赎回将导致单个 A 份额投资者的理财计划份额余额不足 1 份时,或导致单个 B D 份额投资者的理财计划份额余额不足 1 份时,或导致单个 C 份额投资者的理财计划份额余额不足 1份时,投资者剩余份额将被一次性全额赎回份时,投资者剩余份额将被一次性全额赎回。
(1013) 当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投资者利益时,管理人有权设置赎回上限,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11) 投资者在申购、赎回期内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成功的确认,而 仅代表销售服务机构收到了申请,申请是否生效应以管理人于申购、赎回确认日的确认为准。具体而言,投资者按规定提交申购申请、全额交付款项并经销售服务机构成功冻结或预扣的,申购申请成立;如管理人在申购、赎回确认日根据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为投资者成功登 记申购份额、赎回份额,则视为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生效,并以管理人的登记记录为准。投资者在开放日内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在开放日 17:00 之前可以撤销。销售服务机构实际受理时间可能与说明书不一致,具体以销售服务机构通知为准。
(12) 对于单个投资者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理财计划份额超过上一【工作日】日终理财产品总份额的 对于单个投资者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理财计划份额超过上一交易日日终理财产品总份额的 10%的部分,管理人有权暂停接受其赎回申请;若管理人接受该赎回申请,管理人亦有权选择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1314) 当本理财计划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管理人有权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理财计划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并以届时管理人信息披露内容为准。
(15) 投资者申购本理财计划无需支付申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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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个人信息共享授权书
申购、赎回原则. (1) 投资者赎回本理财计划时,管理人不承诺保证本金,也不承诺任何收益;
(2) 投资者申购、赎回本理财计划时,采用“未知价”原则,即本理财计划申购和赎回价格为开放日的理财计划份额净值;投资者申购、赎回本理财计划时,采用“未知价”原则,即本理财计划申购和赎回价格为开放日的理财计划份额净值;产品份额净值的公布详见“理财计划估值”。
(3) 本理财计划采用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赎回;
(4) 申购遵循“先申请、先申购”原则,即按照理财计划份额持有人申购申请的先后次序进行申购申请确认。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理财计划份额持有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 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A 投资者可于开放日向销售服务机构提出申购申请,管理人按照先申请、先申购原则确认申购申请,如开放日累计申购份额已达到产品规模上限,销售服务机构有权拒绝超出产品规模上限部分的申购申请。GS 份额投资者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 100 元,高于申购单笔最低限额的金额及追加申购的金额须为 20 万元,高于申购单笔最低限额的金额及追加申购的金额须为 1 元或 1 元的整数倍;B 份额投资者首次申购单笔最 低限额为 10 元的整数倍。NJ 份额投资 者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 1 元,高于申购单笔最低限额的金额及追加申购的金额须为
0.01 元或 0.01 元的整数倍。GF 份额投资者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 1 万元,高于申购单笔最低限额的金额及追加申购的金额须为 100 0.01 元或 100 元的整数倍;C 份额投资者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 100 元,高于申购单笔最低限额的金额及追加申购的金额须为 1 元或 1 0.01 元的整数倍。
(6)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理财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管理人可调整单笔申购上限或单一客户持有上限、设定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理财产品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理财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理财计划产品规模予以控制,并将根据本理财计划产品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7) 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理财计划份额持有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投资者有权部分或全部赎回理财计划份额。全部赎回理财计划份额后,投资者如需再次申购,则申购的金额不得低于该份额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部分赎回理财计划份额后,GS 份额投资者如需再行申购,则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或人民币 1 元的整 数倍,NJ 份额投资者如需再行申购,则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0.01 元或人民币 0.01元的整数倍,GF 份额投资者如需再行申购,则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0.01 元或人民币
0.01 元的整数倍。
(8) 投资者有权部分或全部赎回理财计划份额。全部赎回理财计划份额后,投资者如需再次申购,则申购的金额不得低于该份额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部分赎回理财计划份额后,A 份额投资者如需再行申购,则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或人民币 1 元的整数倍;B 份额投资者如需再行申购,则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或人民币 100 元的整数倍;C 份额投资者如需再行申购,则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或人民币 1 元的整数倍销售服务机构受理投资者于开放日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服务机构收到了申请,申请是否生效应以管理人于申购、赎回确认日的确认为准。具体而言,投资者按规定提交申购申请、全额交付款项并经销售服务机构成功冻结或预扣的,申购申请成立;如管理人在申购、赎回确认日根据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为投资者成功登记申购份额、赎回份额,则视为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生效,并以管理人的登记记录为准。
(9) 如赎回将导致单个 A 份额投资者的理财计划份额余额不足 1 份时,或导致单个 B 份额投资者的理财计划份额余额不足 1 份时,或导致单个 C 份额投资者的理财计划份额余额不足 1份时,投资者剩余份额将被一次性全额赎回投资者在开放日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在当日 17:00 之前可以撤销。销售服务机构实际受理时间可能与说明书不一致,具体以销售服务机构通知为准。
(10) 当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投资者利益时,管理人有权设置赎回上限,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如赎回将导致单个 GS 份额投资者的理财计划份额余额不足 0.01 份时,或将导致单个NJ 份额投资者的理财计划份额余额不足 0.01 份时,或将导致单个 GF 份额投资者的理财计划份额余额不足 0.01 份时,投资者剩余份额将被一次性全额赎回。
(11) 投资者在申购、赎回期内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成功的确认,而 仅代表销售服务机构收到了申请,申请是否生效应以管理人于申购、赎回确认日的确认为准。具体而言,投资者按规定提交申购申请、全额交付款项并经销售服务机构成功冻结或预扣的,申购申请成立;如管理人在申购、赎回确认日根据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为投资者成功登 记申购份额、赎回份额,则视为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生效,并以管理人的登记记录为准。投资者在开放日内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在开放日 17:00 之前可以撤销。销售服务机构实际受理时间可能与说明书不一致,具体以销售服务机构通知为准。
(12) 对于单个投资者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理财计划份额超过上一【工作日】日终理财产品总份额的 对于单个投资者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理财计划份额超过上一交易日日终理财产品总份额的 10%的部分,管理人有权暂停接受其赎回申请;若管理人接受该赎回申请,管理人亦有权选择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12) 投资者申购本理财计划无需支付申购费。
(13) 除本产品说明书另有约定外,投资者赎回本理财计划无需支付赎回费。
(14) 当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时,管理人有权设置赎回上限,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15) 当本理财计划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管理人有权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理财计划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并以届时管理人信息披露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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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Investment Agreement
申购、赎回原则. (1) 投资者赎回本理财计划时,管理人不承诺保证本金,也不承诺任何收益;
(2) 投资者申购、赎回本理财计划时,采用“未知价”原则,即本理财计划申购和赎回价格为开放日的理财计划份额净值;投资者申购、赎回本理财计划时,采用“未知价”原则,即本理财计划申购和赎回价格为开放日的理财计划份额净值;产品份额净值的公布详见“理财计划估值”。
(3) 本理财计划采用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赎回;
(4) 申购遵循“先申请、先申购”原则,即按照理财计划份额持有人申购申请的先后次序进行申购申请确认。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理财计划份额持有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 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A 份额投资者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 100 元,高于申购单笔最低限额的金额及追加申购的金额须为 1 元或 1 元的整数倍;B 份额投资者首次申购单笔最 低限额为 10 万元,高于申购单笔最低限额的金额及追加申购的金额须为 100 元或 100 元的整数倍;C 因不可抗力导致理财计划无法继续申购或赎回时,销售服务机构有权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6) 管理人按照先申请、先申购原则确认申购申请,如累计申购份额已达到产品规模上限,销售服务机构有权拒绝超出产品规模上限部分的申购申请。A 份额投资者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 100 元,高于申购单笔最低限额的金额及追加申购的金额须为 1 元或 1 元的整数倍。
(6)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理财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管理人可调整单笔申购上限或单一客户持有上限、设定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理财产品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理财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理财计划产品规模予以控制,并将根据本理财计划产品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C 份额投资者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 100 元,高于申购单笔最低限额的金额及追加申购的金额 须为 1 元或 1 元的整数倍;D 份额投资者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 100 元,高于申购单笔最低 限额的金额及追加申购的金额须为 1 元或 1 元的整数倍。
(7) 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理财计划份额持有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理财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管理人可调整单笔申购上限或单一客户持有上限、设定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理财产品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理财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 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理财计划产品规模予以控制,并将根据本理财计划产品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8) 投资者有权部分或全部赎回理财计划份额。全部赎回理财计划份额后,投资者如需再次申购,则申购的金额不得低于该份额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部分赎回理财计划份额后,A 份额投资者如需再行申购,则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投资者有权部分或全部赎回理财计划份额。全部赎回理财计划份额后,投资者如需再次申购,则申购的金额不得低于该份额认购起点。部分赎回理财计划份额后,A 份额投资者如需再次申购,则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或人民币 1 元的整数倍;B 份额投资者如需再行申购,则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的整数倍;C 份额投资者如需再次申购, 则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或人民币 100 元的整数倍;C 份额投资者如需再行申购,则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的整数倍;D 份额投资者如需再次申购,则申购最 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或人民币 1 元的整数倍。
(9) 销售服务机构受理投资者于开放期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服务机构收到了申请,申请是否生效应以管理人于申购、赎回确认日的确认为准。具体而言,投资者按规定提交申购申请、全额交付款项并经销售服务机构成功冻结或预扣的,申购申请成立;如管理人在申购、赎回确认日根据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为投资者成功登记申购份额、赎回份额,则视为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生效,并以管理人的登记记录为准。
(10) 投资者在申购、赎回期内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在开放日 17:00 之前可以撤销。销售服务机构实际受理时间可能与说明书不一致,具体以销售服务机构通知为准。
(11) 如赎回将导致单个 A 份额投资者的理财计划份额余额不足 1 份时,或导致单个 B C 份额投资者的理财计划份额余额不足 1 份时,或导致单个 C D 份额投资者的理财计划份额余额不足 1份时,投资者剩余份额将被一次性全额赎回。
(1012) 当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投资者利益时,管理人有权设置赎回上限,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投资者申购本理财计划无需支付申购费。
(1113) 投资者在申购、赎回期内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成功的确认,而 仅代表销售服务机构收到了申请,申请是否生效应以管理人于申购、赎回确认日的确认为准。具体而言,投资者按规定提交申购申请、全额交付款项并经销售服务机构成功冻结或预扣的,申购申请成立;如管理人在申购、赎回确认日根据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为投资者成功登 记申购份额、赎回份额,则视为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生效,并以管理人的登记记录为准。投资者在开放日内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在开放日 17:00 之前可以撤销。销售服务机构实际受理时间可能与说明书不一致,具体以销售服务机构通知为准。
(12) 对于单个投资者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理财计划份额超过上一【工作日】日终理财产品总份额的 对于单个投资者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理财计划份额超过上一工作日日终理财产品总份额的 10%的部分,管理人有权暂停接受其赎回申请;若管理人接受该赎回申请,管理人亦有权选择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1314) 当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时,管理人有权设置赎回上限,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15) 当本理财计划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管理人有权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理财计划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并以届时管理人信息披露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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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个人信息共享授权书
申购、赎回原则. (1) 投资者赎回本理财计划时,管理人不承诺保证本金,也不承诺任何收益;
(2) 投资者申购、赎回本理财计划时,采用“未知价”原则,即本理财计划申购和赎回价格为开放日的理财计划份额净值;投资者申购、赎回本理财计划时,采用“未知价”原则,即本理财计划申购和赎回价格为申购、赎回日的理财计划份额净值;产品份额净值的公布详见“理财计划估值”。
(3) 本理财计划采用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赎回;
(4) 申购遵循“先申请、先申购”原则,即按照理财计划份额持有人申购申请的先后次序进行申购申请确认。
(5) 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A 份额投资者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 100 元,高于申购单笔最低限额的金额及追加申购的金额须为 1 元或 1 元的整数倍;B 元的整数倍;D 份额投资者首次申购单笔最 低限额为 10 万元,高于申购单笔最低限额的金额及追加申购的金额须为 100 元或 100 元的整数倍;C 份额投资者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 100 元,高于申购单笔最低限额的金额及追加申购的金额须为 1 元或 1 元的整数倍。
(6)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理财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管理人可调整单笔申购上限或单一客户持有上限、设定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理财产品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理财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理财计划产品规模予以控制,并将根据本理财计划产品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单笔申购上限:A 份额投资者单笔申购上限为 5000 万元和本理财计划 A 份额规模上限的较小值,D 份额投资者单笔申购上限为 5000 万元和本理财计划 D 份额规模上限的较小值,且各份额投资者应遵守单一客户持有上限,销售服务机构有权拒绝超限部分的申请。对于销售服务机构决定拒绝的申购申请,视为申购不成功。
(7)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理财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管理人可调整单笔申购上限或单一客户持有上限、设定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理财产品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理财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理财计划产品规模予以控制,并将根据本理财计划产品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8) 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理财计划份额持有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89) 投资者有权部分或全部赎回理财计划份额。全部赎回理财计划份额后,投资者如需再次申购,则申购的金额不得低于该份额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部分赎回理财计划份额后,A 投资者有权部分或全部赎回理财计划份额。全部赎回理财计划份额后,投资者如需再次申购,则申购的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 100 元。部分赎回理财计划份额后,A 份额投资者如需再行申购,则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或人民币 1 元的整数倍;B 份额投资者如需再行申购,则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或人民币 100 元的整数倍;C 元的整数倍;D 份额投资者如需再行申购,则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或人民币 1 元的整数倍。
(910) 如赎回将导致单个 A 份额投资者的理财计划份额余额不足 1 份时,或导致单个 B D 份额投资者的理财计划份额余额不足 1 份时,或导致单个 C 份额投资者的理财计划份额余额不足 1份时,投资者剩余份额将被一次性全额赎回。
(10) 当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投资者利益时,管理人有权设置赎回上限,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份时,投资者剩余份额将被一次性全额赎回。
(11) 投资者在申购、赎回期内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成功的确认,而 仅代表销售服务机构收到了申请,申请是否生效应以管理人于申购、赎回确认日的确认为准。具体而言,投资者按规定提交申购申请、全额交付款项并经销售服务机构成功冻结或预扣的,申购申请成立;如管理人在申购、赎回确认日根据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为投资者成功登 记申购份额、赎回份额,则视为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生效,并以管理人的登记记录为准。投资者在开放日内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在开放日 17:00 之前可以撤销。销售服务机构实际受理时间可能与说明书不一致,具体以销售服务机构通知为准当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时,管理人有权设置赎回上限,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12) 对于单个投资者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理财计划份额超过上一【工作日】日终理财产品总份额的 销售服务机构受理投资者于开放期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服务机构收到了申请,申请是否成功应以管理人于申购、赎回确认日的确认为准。具体而言,投资者按规定提交申购申请、全额交付款项并经销售服务机构成功冻 结或预扣的,申购申请成立;如管理人在申购、赎回确认日根据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为投资者成功登记申购份额、赎回份额,则视为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生效,并以管理人的登记记录为准。
(13) 投资者在申购、赎回期内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在开放日17:00之前可以撤销。
(14) 对于单个投资者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理财计划份额超过上一交易日日终理财产品总份额的 10%的部分,管理人有权暂停接受其赎回申请;若管理人接受该赎回申请,管理人亦有权选择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1315) 当本理财计划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管理人有权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理财计划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并以届时管理人信息披露内容为准。
(16) 投资者申购本理财计划无需支付申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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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
申购、赎回原则. ((1) ) 投资者赎回本理财计划时,管理人不承诺保证本金,也不承诺任何收益;
((2) 投资者申购、赎回本理财计划时,采用“未知价”原则,即本理财计划申购和赎回价格为开放日的理财计划份额净值;) 投资者申购、赎回本理财计划时,采用“未知价”原则,即本理财计划申购和赎回价格为当期开放日的理财计划份额净值;产品份额净值的公布详见“理财计划估值”。
((3) ) 本理财计划采用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赎回;
((4) 申购遵循“先申请、先申购”原则,即按照理财计划份额持有人申购申请的先后次序进行申购申请确认) 赎回原则遵循“先进先出”原则或“指定赎回”原则,投资者赎回理财计划份额时适用的赎回原则以对应的销售服务机构提供的赎回服务为准。其中,“先进先出”原则是指按照理财计划份额持有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指定赎回”原则是指按照理财计划份额持有人指定的理财计划份额明细进行赎回。
((5) 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A ) 因不可抗力导致理财计划无法继续申购或赎回时,销售服务机构及/或管理人有权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6) 投资者可于申购、赎回期内向销售服务机构提出申购申请,管理人按照先申请、先申购原则确认申购申请,如累计申购份额已达到产品规模上限,管理人/销售服务机构有权拒绝也有权视情况接受拒绝超出产品规模上限部分的申购申请。A 份额投资者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 100 元,高于申购单笔最低限额的金额及追加申购的金额须为 1 元或 1 元的整数倍;B 份额投资者首次申购单笔最 低限额为 10 万元,高于申购单笔最低限额的金额及追加申购的金额须为 100 元或 100 元的整数倍;C 份额投资者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 100 元,高于申购单笔最低限额的金额及追加申购的金额须为 1 元或 1 元的整数倍。
(6)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理财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管理人可调整单笔申购上限或单一客户持有上限、设定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理财产品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理财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理财计划产品规模予以控制,并将根据本理财计划产品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7)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理财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管理人可调整单笔申购上限或单一投资者持有上限、设定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理财产品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理财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理财计划产品规模予以控制,并将根据本理财计划产品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7) 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理财计划份额持有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8) 投资者有权部分或全部赎回理财计划份额。全部赎回理财计划份额后,投资者如需再次申购,则申购的金额不得低于该份额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部分赎回理财计划份额后,A 份额投资者如需再行申购,则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8) 投资者有权部分或全部赎回理财计划份额。全部赎回理财计划份额后,投资者如需再次申购,则申购的金额不得低于该份额申购起点。部分赎回理财计划份额后,A 份额投资者如需再行申购,则申购最低金额为 1 元或人民币 元或 1 元的整数倍;B 份额投资者如需再行申购,则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或人民币 100 元的整数倍;C 份额投资者如需再行申购,则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份额投资者如需再行申购,则申购最低金额为 1 元或人民币 元或 1 元的整数倍。
((9) 如赎回将导致单个 ) 销售服务机构受理投资者于申购、赎回期内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服务机构收到了申请,申请是否生效应以管理人于申购、赎回确认日的确认为准。具体而言,投资者按规定提交申购申请、全额交付款项并经销售服务机构成功冻结或预扣的,申购申请成立;如管理人在申购、赎回确认日根据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为投资者成功登记申购份额、赎回份额,则视为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生效,并以管理人的登记记录为准。
(10) 投资者在申购、赎回期内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在申购、赎回期可以撤销。销售服务机构实际受理时间可能与说明书不一致,具体以销售服务机构通知为准。
(11) 投资者有权部分或全部赎回理财计划份额。如赎回将导致单个 A 份额投资者的理财计划份额余额不足 1 份时,或导致单个 B 份额投资者的理财计划份额余额不足 1 份时,或导致单个 1.00 份时,投资者剩余份额将被一次性全额赎回,如赎回将导致单个 C 份额投资者的理财计划份额余额不足 1份时,投资者剩余份额将被一次性全额赎回1.00 份时,投资者剩余份额将被一次性全额赎回。
(10) 当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投资者利益时,管理人有权设置赎回上限,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11) 投资者在申购、赎回期内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成功的确认,而 仅代表销售服务机构收到了申请,申请是否生效应以管理人于申购、赎回确认日的确认为准。具体而言,投资者按规定提交申购申请、全额交付款项并经销售服务机构成功冻结或预扣的,申购申请成立;如管理人在申购、赎回确认日根据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为投资者成功登 记申购份额、赎回份额,则视为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生效,并以管理人的登记记录为准。投资者在开放日内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在开放日 17:00 之前可以撤销。销售服务机构实际受理时间可能与说明书不一致,具体以销售服务机构通知为准。
((12) 对于单个投资者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理财计划份额超过上一【工作日】日终理财产品总份额的 ) 对于单个投资者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理财计划份额超过上一交易日日终理财产品总份额的 10%的部分,管理人有权暂停接受其赎回申请;若管理人接受该赎回申请,管理人亦有权选择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13) ) 申购费:投资者申购本理财计划无需支付申购费。
(14) 赎回费:投资者赎回本理财计划时无需支付赎回费。
(15) 当管理人有合理理由认为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时,管理人有权设置赎回上限,届时将按照本理财计划说明书约定履行相应信息披露程序。
(16) 当本理财计划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管理人有权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理财计划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并以届时管理人信息披露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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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理财产品说明书
申购、赎回原则. (1) 投资者赎回本理财计划时,管理人不承诺保证本金,也不承诺任何收益;
(2) 投资者申购、赎回本理财计划时,采用“未知价”原则,即本理财计划申购和赎回价格为开放日的理财计划份额净值;投资者申购、赎回本理财计划时,采用“未知价”原则,即本理财计划申购和赎回价格为开放日的理财计划份额净值;产品份额净值的公布详见“理财计划估值”。
(3) 本理财计划采用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赎回;
(4) 申购遵循“先申请、先申购”原则,即按照理财计划份额持有人申购申请的先后次序进行申购申请确认。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理财计划份额持有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 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A 份额投资者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 100 元,高于申购单笔最低限额的金额及追加申购的金额须为 1 元或 1 元的整数倍;B 份额投资者首次申购单笔最 低限额为 10 万元,高于申购单笔最低限额的金额及追加申购的金额须为 100 元或 100 元的整数倍;C 因不可抗力导致理财计划无法继续申购或赎回时,销售服务机构有权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6) 投资者可于开放期向销售服务机构提出申购申请,机构投资者通过销售服务机构网上托管银行提交申请,管理人按照先申请、先申购原则确认申购申请,如累计申购份额已达到产品规模上限,销售服务机构有权拒绝超出产品规模上限部分的申购申请。A 份额投资者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 100 元,高于申购单笔最低限额的金额及追加申购的金额须为 1 元或 1 元的整数倍。
(6)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理财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管理人可调整单笔申购上限或单一客户持有上限、设定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理财产品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理财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理财计划产品规模予以控制,并将根据本理财计划产品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C 份额投资者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 100 元,高于申购单笔最低限额的金额及追加申购的金额须为 1 元或 1 元的整数倍;D 份额投资者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 100 元,高于 申购单笔最低限额的金额及追加申购的金额须为 1 元或 1 元的整数倍。
(7) 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理财计划份额持有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理财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管理人可调整单笔申购上限或单一客户持有上限、设定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理财 产品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理财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理财计划产品规模予以控制,并将根据本理财计划产品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8) 投资者有权部分或全部赎回理财计划份额。全部赎回理财计划份额后,投资者如需再次申购,则申购的金额不得低于该份额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部分赎回理财计划份额后,A 份额投资者如需再行申购,则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投资者有权部分或全部赎回理财计划份额。全部赎回理财计划份额后,投资者如需再次申购,则申购的金额不得低于该份额认购起点。部分赎回理财计划份额后,A 份额投资者如需再次申购,则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或人民币 1 元的整数倍;B 份额投资者如需再行申购,则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的整数倍;C 份额投资者如需再次申 购,则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或人民币 100 元的整数倍;C 份额投资者如需再行申购,则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的整数倍;D 份额投资者如需再次申购,则申 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或人民币 1 元的整数倍。
(9) 销售服务机构受理投资者于开放期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服务机构收到了申请,申请是否生效应以管理人于申购、赎回确认日的确认为准。具体而言,投资者按规定提交申购申请、全额交付款项并经销售服务机构成功冻结或预扣的,申购申请成立;如管理人在申购、赎回确认日根据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为投资者成功登记申购份额、赎回份额,则视为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生效,并以管理人的登记记录为准。
(10) 投资者在申购、赎回期内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在开放日 17:00 之前可以撤销。销售服务机构实际受理时间可能与说明书不一致,具体以销售服务机构通知为准。
(11) 如赎回将导致单个 A 份额投资者的理财计划份额余额不足 1 份时,或导致单个 B C 份额投资者的理财计划份额余额不足 1 份时,或导致单个 C D 份额投资者的理财计划份额余额不足 1份时,投资者剩余份额将被一次性全额赎回。
(1012) 当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投资者利益时,管理人有权设置赎回上限,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投资者申购本理财计划无需支付申购费。
(1113) 投资者在申购、赎回期内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成功的确认,而 仅代表销售服务机构收到了申请,申请是否生效应以管理人于申购、赎回确认日的确认为准。具体而言,投资者按规定提交申购申请、全额交付款项并经销售服务机构成功冻结或预扣的,申购申请成立;如管理人在申购、赎回确认日根据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为投资者成功登 记申购份额、赎回份额,则视为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生效,并以管理人的登记记录为准。投资者在开放日内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在开放日 17:00 之前可以撤销。销售服务机构实际受理时间可能与说明书不一致,具体以销售服务机构通知为准。
(12) 对于单个投资者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理财计划份额超过上一【工作日】日终理财产品总份额的 对于单个投资者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理财计划份额超过上一工作日日终理财产品总份额的 10%的部分,管理人有权暂停接受其赎回申请;若管理人接受该赎回申请,管理人亦有权选择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1314) 当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时,管理人有权设置赎回上限,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15) 当本理财计划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管理人有权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理财计划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并以届时管理人信息披露内容为准。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
申购、赎回原则. (1) 投资者赎回本理财计划时,管理人不承诺保证本金,也不承诺任何收益;。
(2) 投资者申购、赎回本理财计划时,采用“未知价”原则,即本理财计划申购和赎回价格为开放日的理财计划份额净值;投资者申购、赎回本理财计划时,采用“未知价”原则,即本理财计划申购和赎回价格为对应开放日的理财计划份额净值;产品份额净值的公布详见“理财计划估值”。
(3) 本理财计划采用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赎回;。
(4) 申购遵循“先申请、先申购”原则,即按照理财计划份额持有人申购申请的先后次序进行申购申请确认赎回原则遵循“先进先出”原则或“指定赎回”原则,投资者赎回理财计划份额时适用的赎回原则以对应的销售服务机构提供的赎回服务为准。其中,“先进先出”原则是指按照理财计划份额持有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指定赎回”原则是指按照理财计划份额持有人指定的理财计划份额明细进行赎回。
(5) 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A 份额投资者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 100 元,高于申购单笔最低限额的金额及追加申购的金额须为 1 元或 1 元的整数倍;B 份额投资者首次申购单笔最 低限额为 10 万元,高于申购单笔最低限额的金额及追加申购的金额须为 100 元或 100 元的整数倍;C 份额投资者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 100 元,高于申购单笔最低限额的金额及追加申购的金额须为 因不可抗力导致理财计划无法继续申购或赎回时,或因理财计划的主要投资范围为基金等资产管理产品,所投资或持有的基金份额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暂停上市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理财计划管理人无法找到其他合适的可替代的基金品种时,管理人有权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6) 投资者可于开放日向销售服务机构提出申购申请,机构投资者通过销售服务机构网上托管银行提交申请(具体以销售服务机构规则为准),管理人按照先申请、先申购原则确认申购申请,如某一类份额的累计申购份额已达到该类份额的规模上限,销售服务机构有权拒绝超出该类份额的规模上限部分的申购申请。投资者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 40 万元,高于申购单 笔最低限额的金额及追加申购的金额须为 1 元或 1 元的整数倍。
(67)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理财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管理人可调整单笔申购上限或单一客户持有上限、设定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理财产品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理财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理财计划产品规模予以控制,并将根据本理财计划产品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7) 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理财计划份额持有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8) 投资者有权部分或全部赎回理财计划份额。全部赎回理财计划份额后,投资者如需再次申购,则申购的金额不得低于该份额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部分赎回理财计划份额后,A 份额投资者如需再行申购,则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或人民币 1 元的整数倍;B 份额投资者如需再行申购,则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或人民币 100 元的整数倍;C 份额投资者如需再行申购,则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投资者有权部分或全部赎回理财计划份额。全部赎回理财计划份额后,投资者如需再次申购,则申购的金额不得低于该份额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部分赎回理财计划份额后,投资者如需再行申购,则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或人民币 1 元的整数倍。
(9) 如赎回将导致单个 A 份额投资者的理财计划份额余额不足 1 份时,或导致单个 B 份额投资者的理财计划份额余额不足 1 份时,或导致单个 C 份额投资者的理财计划份额余额不足 1份时,投资者剩余份额将被一次性全额赎回销售服务机构受理投资者于开放期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服务机构收到了申请,申请是否生效应以管理人于申购、赎回确认日的确认为准。具体而言,投资者按规定提交申购申请、全额交付款项并经销售服务机构成功冻结或预扣的,申购申请成立;如管理人在申购、赎回确认日根据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为投资者成功登记申购份额、赎回份额,则视为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生效,并以管理人的登记记录为准。
(10) 当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投资者利益时,管理人有权设置赎回上限,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投资者在开放日内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在开放日当天17:00之前可以撤销。销售服务机构实际受理时间可能与说明书不一致,具体以销售服务机构通知为准。
(11) 投资者在申购、赎回期内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成功的确认,而 仅代表销售服务机构收到了申请,申请是否生效应以管理人于申购、赎回确认日的确认为准。具体而言,投资者按规定提交申购申请、全额交付款项并经销售服务机构成功冻结或预扣的,申购申请成立;如管理人在申购、赎回确认日根据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为投资者成功登 记申购份额、赎回份额,则视为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生效,并以管理人的登记记录为准。投资者在开放日内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在开放日 17:00 之前可以撤销。销售服务机构实际受理时间可能与说明书不一致,具体以销售服务机构通知为准如赎回将导致单个投资者的理财计划份额余额不足 1 份时,投资者剩余份额将被一次性全额赎回。
(12) 对于单个投资者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理财计划份额超过上一【工作日】日终理财产品总份额的 对于单个投资者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理财计划份额超过上一交易日日终理财产品总份额的 10%的部分,管理人有权暂停接受其赎回申请;若管理人接受该赎回申请,管理人亦有权选择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13) 当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时,管理人有权设置赎回上限,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14) 当本理财计划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管理人有权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理财计划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并以届时管理人信息披露内容为准。
(15) 本理财计划不收取申购费、赎回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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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赎回原则. (1) 投资者赎回本理财计划时,管理人不承诺保证本金,也不承诺任何收益;
(2) 投资者申购、赎回本理财计划时,采用“未知价”原则,即本理财计划申购和赎回价格为开放日的理财计划份额净值;投资者申购、赎回本理财计划时,采用“未知价”原则,即本理财计划申购和赎回价格为开放日的理财计划份额净值;产品份额净值的公布详见“理财计划估值”。
(3) 本理财计划采用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赎回;
(4) 申购遵循“先申请、先申购”原则,即按照理财计划份额持有人申购申请的先后次序进行申购申请确认。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理财计划份额持有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 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A 因不可抗力导致理财计划无法继续申购或赎回时,管理人有权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6) 投资者可于申购、赎回期间向销售服务机构提出申购申请,管理人按照先申请、先申购原则确认申购申请,如累计申购份额已达到产品规模上限,销售服务机构有权拒绝超出产品规模上限部分的申购申请。A 份额投资者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 100 元,高于申购单笔最低限额的金额及追加申购的金额须为 1 元或 1 元的整数倍;B 元的整数倍;C 份额投资者首次申购单笔最 低限额为 10 万元,高于申购单笔最低限额的金额及追加申购的金额须为 100 元,高于申购单笔最低限额的金额及追加申购的金额须为 1 元或 100 元的整数倍;C 1 元的整数倍;D 份额投资者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 100 元,高于申购单笔最低限额的金额及追加申购的金额须为 1 元或 1 元的整数倍元的整数倍;F 份额投资者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 100 万元,高于申购单笔最低限额的金额及追加申购的金额须为 1 万元或 1 万元的整数倍。
(67)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理财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管理人可调整单笔申购上限或单一客户持有上限、设定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理财产品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理财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理财计划产品规模予以控制,并将根据本理财计划产品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7) 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理财计划份额持有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8) 投资者有权部分或全部赎回理财计划份额。全部赎回理财计划份额后,投资者如需再次申购,则申购的金额不得低于该份额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部分赎回理财计划份额后,A 投资者有权部分或全部赎回理财计划份额。全部赎回理财计划份额后,投资者如需再次申购,则申购的金额不得低于该份额申购起点。部分赎回理财计划份额后,A 份额投资者如需再行申购,则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或人民币 1 元的整数倍;B 份额投资者如需再行申购,则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的整数倍;C 份额投资者如需再行 申购,则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或人民币 100 元的整数倍;C 1 元的整数倍;D 份额投资者如需再行申购,则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或人民币 1 元的整数倍元的整数倍;F 份额投资者如需再行申购,则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万元或人民币 1 万元的整数倍。
(9) 如赎回将导致单个 A 份额投资者的理财计划份额余额不足 1 份时,或导致单个 B 份额投资者的理财计划份额余额不足 1 份时,或导致单个 C 份额投资者的理财计划份额余额不足 1份时,投资者剩余份额将被一次性全额赎回销售服务机构受理投资者于开放日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服务机构收到了申请,申请是否生效应以管理人于申购、赎回确认日的确认为准。具体而言,投资者按规定提交申购申请、全额交付款项并经销售服务机构成功冻结或预扣的,申购申请成立;如管理人在申购、赎回确认日根据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为投资者成功登记申购份额、赎回份额,则视为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生效,并以管理人的登记记录为准。
(10) 当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投资者利益时,管理人有权设置赎回上限,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投资者在申购、赎回期内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在开放日17:00之前可以撤销。具体以销售服务机构的通知为准。
(11) 投资者在申购、赎回期内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成功的确认,而 仅代表销售服务机构收到了申请,申请是否生效应以管理人于申购、赎回确认日的确认为准。具体而言,投资者按规定提交申购申请、全额交付款项并经销售服务机构成功冻结或预扣的,申购申请成立;如管理人在申购、赎回确认日根据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为投资者成功登 记申购份额、赎回份额,则视为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生效,并以管理人的登记记录为准。投资者在开放日内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在开放日 17:00 之前可以撤销。销售服务机构实际受理时间可能与说明书不一致,具体以销售服务机构通知为准如赎回将导致单个投资者的理财计划份额余额不足 1 份时,投资者剩余份额将被一次性全额赎回。
(12) 对于单个投资者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理财计划份额超过上一【工作日】日终理财产品总份额的 对于单个投资者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理财计划份额超过上一交易日日终理财产品总份额的 10%的部分,管理人有权暂停接受其赎回申请;若管理人接受该赎回申请,管理人亦有权选择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13) 投资者申购本理财计划无需支付申购费。
(14) 本理财计划按照投资者持有理财计划的时间收取赎回费,不满 170 个自然日(不含)的,按照 0.50%的费率,收取赎回费;满 170 个自然日(含)的,不收取赎回费。如遇理财计划提前终止或到期清算,则将不收取赎回费。
(15) 当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时,管理人有权设置赎回上限,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16) 当本理财计划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管理人有权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理财计划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并以届时管理人信息披露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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