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方投诉邮箱:cmbwm_service@cmbchina.com
招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
(适用于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代表的家族信托、公益
(慈善)信托)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甲方(以下简称“投资者”或“甲方”)自愿购买由乙方(招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招银理财”或“乙方”)作为管理人发行的本理财产品,并签订本协议。
本协议为规范甲乙双方在理财业务中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件。订立本投资协议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请投资者认真阅读以下条款,尤其是黑体加粗的条款。如果投资者不同意本协议的任何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相关条款的解释,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
一、风险揭示: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投资理财产品可能面临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风险因素,具体由乙方在每只理财产品的《产品说明书》和《风险揭示书》中揭示。甲方应仔细阅读拟认购理财产品对应的《产品说明书》和《风险揭示书》的详细条款并充分理解理财投资可能发生的风险。
二、甲方声明:甲方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及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或符合《信托部关于加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及监管规定的家族信托、公益(慈善)信托,已经阅读《投资者权益须知》并清楚知晓其内容,接受并签署本协议书、《产品说明书》和《风险揭示书》,对有关条款不存在任何疑问或异议;甲方以自身合法持有的资金购买乙方发行并管理的产品,并能充分理解所购买产品的内容,完全知晓产品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愿意并能够承担风险;如甲方在本协议项下投资的理财产品为《产品说明书》声明面向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以下简称“私募理财产品”,面向不特定对象销售的理财产品以下简称“公募理财产品”),甲方符合监管要求的合格投资者条件。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市场分析和预测仅供参考,甲方据此做出的任何决策均出于甲方自身的判断,并自愿承担所购买(或赎回、撤单等其
他行为)理财产品所产生的相关风险和全部后果。
三、与理财产品对应的《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等相关文件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未及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产品的认购、赎回等相关事项,以《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等相关文件约定为准。
四、如甲方对所购买的理财计划有任何意见或建议,以下是乙方投诉受理联系方式,乙方将及时受理并给予答复。
乙方投诉邮箱:cmbwm_service@cmbchina.com
投诉处理流程详见乙方官网主页(www.cmbchinawm.com)五、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购买理财计划的资金为合法自有资金或合法募集资金,不存在使用贷 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情形(合法募集资金除外),甲方承诺投资理财产品使用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并且系为合法之目的投资本理 财产品,而非为洗钱等违法犯罪之目的,甲方将配合管理人招银理财及销售服务 机构开展投资者身份识别及尽职调查等反洗钱活动,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提 供身份信息及资金来源等信息。
2.甲方承诺所提供的所有资料真实、完整、合法、有效,如有变更,甲方应及时到销售服务机构办理变更手续。若甲方未及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3.在产品认(申)购期内,如因甲方原因导致投资本金不能从其约定账户足额划转导致甲方对相关理财产品的购买不成功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4.甲方对本协议及其条款负有保密义务,未经乙方书面许可,甲方不得向任何组织、个人提供或泄露与乙方有关的业务资料及信息,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5.甲方签署本协议,即同意授权销售服务机构:在甲方提交认(申)购申请 时或后自甲方约定账户冻结或预扣等额于甲方在本协议项下提交认 购或申购的交易金额的资金(冻结或预扣期间乙方不向甲方计付利息,
是否计付利息以销售服务机构为准),并于约定时间根据乙方确认的认(申)
购结果扣划相应资金至乙方指定账户,或进行币种转换于境外投资,销售服务机构在划款时均无须再通知甲方。
6.对于甲方通过销售服务机构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销售渠道方式购买的理财产品(不受限于本产品),甲方确认其在销售服务机构渠道系统点击确认的 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合法有效性,与纸质签署具有同等效力,并确认记录以及录音、录像构成对甲方操作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购买、赎回、撤单等业务)的终局证据,并且在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作为合法有效的证据使用。
7. 如甲方投资的理财产品为私募理财产品,甲方自签署理财计划合同或提交认/申购申请时起可以享有 24 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在冷静期内,如甲方改变投资决定,应立即在投资冷静期内撤销认/申购的申请或通过销售服务机构向乙方提出解除相应理财计划合同,乙方应当遵从甲方意愿,解除已签订的理财计划合同,并由销售服务机构及时退还甲方的全部投资款项。
8. 甲方签署本协议,即视为同意乙方在线上向其推介和销售理财产品(包括评级为中高风险和高风险的理财产品),知晓并确认无论通过线上任何电子渠道办理,均是基于对产品的特点、期限、流动性及相关风险的充分理解和评估所作出的独立判断,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将由甲方自行独立承担。监管有最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9.甲方承诺在产品存续期内,除非按照《产品说明书》约定行权终止理财产品,否则不得要求乙方在产品非开放日前退还已扣划款项或以任何形式清算其持有的理财产品份额,且不得将约定账户销户。销售服务机构即为甲方约定账户开户银行的,销售服务机构有权拒绝甲方的销户请求并及时告知乙方。
10.如因甲方的原因,导致乙方对其他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甲方承诺对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向甲方收取理财产品的相关费用,具体收费项目、条件、标准和方式,在《产品说明书》中载明。乙方亦有权根据服务项目或服务内容,对服务价格、优惠措施及其生效和终止日期、与价格相关的例外条款和限制性条款、咨询(投诉)的联系方式等信息通过销售服务机构网点、网站等渠道或乙方在
《产品说明书》指定的信息披露场所向甲方进行信息披露。乙方信息披露内容构
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甲方应在充分知晓、理解有关信息披露内容后签署本协议,并在签署本协议后持续关注。
2.乙方及/或销售服务机构按照《产品说明书》约定向甲方进行理财产品份额的收益分配并将对应资金划入甲方约定账户后,即视为乙方已向甲方完成收益分配和资金的清算分配。因甲方约定账户冻结、挂失、换卡、销户、长期不动户等原因造成账户变更或异常,甲方应及时到销售服务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并经乙方和销售服务机构确认作准。如因甲方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而造成乙方及/或销售服务机构无法向甲方进行正常收益分配和资金清算分配,由此导致甲方损失的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不承担责任。
3.乙方应按照《产品说明书》的约定披露产品相关信息。
4.乙方对本协议及其条款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向任何组织、个人提供或泄露与甲方有关的业务资料及信息,但法律法规及金融监管机构另有规定、乙方委托的专业咨询机构或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其他情况除外。
5.如果发生本理财产品所投资资产项下义务人违约等情形,甲方同意,乙方 有权向上述义务人进行追索,追索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等全部费用)由理财产品承担,将从追索回来的款项中优先扣除,详见《产品说明书》的相关约定。
6.乙方作为理财产品管理人,全权负责理财产品资金的运用和理财产品资产的管理,有权参加与理财产品所投资资产相关的所有会议,并代表理财产品及其全部投资人对相关事项进行表决;乙方有权代表甲方利益,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相关规定以及与投资相关的法律文件的约定对理财产品投资产生的风险资产进行多种方式的处置,包括但不限于转让、重组、债转股、资产证券化、委外催收、抵债资产收取与处置、破产重整等。甲方对此充分理解并同意该等授权安排。
7.乙方有权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报送甲方身份信息及其持有理财产品信息;在乙方办理本协议项下相关事项所必需的情形下,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向乙方集团成员、服务机构及其他乙方认为必要的业务合作机构提供乙方获取的甲方信息,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身份信息、账户信息等。上述第三方将为处理本协议项下事务之目的接触并按照乙方的业务需要以及“最少必须”原则使
用甲方信息。乙方承诺将向有关第三方明确其保护甲方信息的职责并要求第三方承担相应保密义务。
8.除按《产品说明书》约定乙方或甲方享有的提前终止权外,甲方有违约行为时,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
9. 乙方或销售服务机构发现或有合理理由怀疑甲方或其资金存在洗钱、恐怖融资、逃税等嫌疑,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10.根据《产品说明书》的相关规定,乙方所应享有的其他权利和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六、免责条款
(一)由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改变、紧急措施的出台而导致甲方蒙受损失或协议终止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二)由于不可抗力或乙方无过错且无法防止的外因而导致的交易中断、延误等风险及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三)非因乙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甲方遗失本协议、甲方协议被盗用、本协议约定账户被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冻结、扣划等原因)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发生前述情形时,乙方将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取必要合理的补救措施,尽力保护甲方利益,以减少甲方损失。
七、法律适用及争议处理
(一)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依据中国法律解释。为本协议之目的,中国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的法律,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
(二)由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包括本协议的效力、无效、违约或终止的任何争议、争论或主张,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双方应 将该等争议、争论或主张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地点在深圳。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双方为仲裁而实际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和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三)在协商或仲裁期间,对于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合同当事人仍须
履行。
八、协议的生效和终止
(一)协议生效。
甲方通过销售服务机构营业网点购买本理财产品,本协议经甲方签字且乙方确认甲方成功认(申)购并收到甲方缴付的全部投资本金之日起生效。
甲方通过销售服务机构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渠道方式购买理
财产品,本协议经甲方通过点击同意本协议后且乙方确认甲方成功认
(申)购并收到甲方缴付的全部投资本金之日起生效。甲方认可线上
点击同意具有与书面签署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知悉并确认,乙方对于理财产品项下甲方认购/申购份额的确认即视为乙方对于本协议的签署和认可,受本协议约束,甲方不得以乙方不在本协议中签章为由主张本协议不成立或不生效。
甲方通过销售服务机构提交的有效理财产品认(申)购/撤单申请,并不意
味着理财产品认(申)购/撤单一定成功,具体认(申)购/撤单的受理结果根据
《产品说明书》约定执行。
(二)协议终止。
1.除按《产品说明书》约定甲方或乙方享有的提前终止权外,甲方有违约行为或交易资金被国家有权机关采取保全措施时,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
2. 乙方宣布理财计划设立失败、乙方或投资者提前终止(包括投资者全部赎回理财产品份额)或者理财产品到期并完成清算分配后,本协议自动终止。
甲方通过销售服务机构提交的有效理财产品赎回/撤单申请,并不意味着理财产品赎回/撤单一定成功,具体赎回/撤单的受理结果根据《产品说明书》约定执行。
3. 本协议及《产品说明书》项下各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本协议自动终止。
甲方: (签字/线上点击确认) | |
甲方确认已完整阅读本产品《风险揭示书》、《产品说 | 乙方: |
明书》及本协议,并知悉确认全部条款,签署本协议 | 招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
是真实的意思表示,签署本协议视为对于《产品说明 | |
书》、《风险揭示书》的签署与确认,上述文件将与本 | |
协议共同构成理财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 |
甲方知悉并确认乙方对于理财产品项下甲方认购/ | |
申购份额的确认即视为乙方对于本协议的签署和认 | |
可,受本协议约束,甲方不得以乙方不在本协议中签 | |
章为由主张本协议不成立或不生效。 | |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
产品认购/申购/赎回/撤单申请书 | |||||||
交易类型 | 🞎 认购 | 🞎 | 申购 | 🞎 | 赎回 | 🞎 | 撤单 |
账户户名 | |||||||
银行账号 | |||||||
资金清算方式 | 根据合同直接扣款/入 款 | 认购/申购/赎回/撤 单份数 | |||||
产品代码 | 产品名称 | ||||||
币 | 种 | 购买金额(小写) | |||||
撤单填写 | 原合同号码 | ||||||
原委托日期 | |||||||
购买产品甲方确认栏: 甲方主动要求购买 (理财产品名称全称,下称“理财产品”),对该产品所蕴含风险有足够了解。甲方确认已收到上述理财产品的相关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及客户权益须知并全面理解和自愿接受该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及客户权益须知的全部内容,同时向销售服务机构了解理财产品的其他相关信息,独立作出购买理财计划的决定,并愿意自行承担购买该理财产品导致的一切市场风险、财务损益和法律责任。 甲方签署本交易申请表,并将资金委托给乙方运作是甲方真实的意思表示。 | |||||||
赎回产品或撤单甲方确认栏: 甲方已购买 (理财产品名称全称,下称“理财产品”),并已收到与仔细阅读和理解销售服务机构提供的上述理财产品的相关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客户权益须知等相关销售文件,对该产品所蕴含风险有足够了解,接受该等销售文件规定的约束。 甲方在此承诺,对上述理财产品的赎回/撤单确系本单位做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因赎回/撤单而引起的一切市场风险、财务损益和法律责任均由甲方承担。甲方保证在赎回/ 撤单时所提供的信息资料真实、合法、完整、有效。 | |||||||
甲方: (签字) 甲方知悉并确认乙方对于理财产品项下甲方认购/申购份额的确认即视为乙方对于本协议的签署和认可,受本协议约束,甲方不得以乙方不在本协议中签章为由主张本协议不成立或不生效。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 乙方:招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
招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理财产品投资者权益须知
(适用于南京银行代理销售的个人投资者)尊敬的投资者: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招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与存款存在明显区别,在获取收益的同时存在一定的风险。为了保护您的合法权益,请在投资前认真阅读以下内容:
本投资者权益须知适用于销售服务机构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南京银行”)代理销售招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招银理财”)发行的理财产品。为了保护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首先,请在投资理财产品前,通过南京银行为您设计的个人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流程,了解您的投资目标,风险偏好和产品需求。首次购买理财产品前必须在南京银行的网点、网上银行或手机银行等销售渠道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其次,请认真阅读理财产品的相关销售文件,具体为《销售协议书》、《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投资协议书》和本《投资者权益须知》等,然后选择购买与您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
匹配的产品。您在阅读时如有不明之处,可及时向南京银行理财人员进行咨询。最后,请关注南京银行或招银理财对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方式、渠道与频率以及相关联络方式,当您对所购买的理财产品有任何异议或意见时请及时反馈。我们将以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态度竭诚为您提供专业的服务。
一、购买理财产品三部曲:
第一部 了解您的投资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
根据《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等要求,南京银行在非机构客户投资理财产品前,必须对非机构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以保障非机构客户购买的理财产品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南京银行将从非机构客户年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的、收益预期、风险偏好、流动性要求、风险认识以及风险损失承受程度等方面】,协助您全面了解您的投资需求和您的风险承受能力,帮助您选择适合自己风险承受能力的理财产品。
招银理财的理财产品分为公募理财产品和私募理财产品,根据理财产品投资范围、风险收益特点、流动性等不同因素,南京银行将招银理财发行的理财产品分为【低风险产品(R1)、较低风险产品(R2)、中等风险产品(R3)、较高风险产品(R4)、高风险产品(R5)等五个风险等级。根据客户的不同情况,南京银行将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分为保守型(C1)、谨慎型(C2)、稳健型(C3)、进取型(C4)、激进型(C5)五个等级】。与此同时,南京银行根据风险匹配原则,在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和产品风险等级之间建立如下对应关系,请您根据您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选择与您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理财产品。您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应以您在购买理财产品前的最近一次有效评估结果为准,请您参考该次评估结果来选择与您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理财产品。如果您在理财产品持有期间发生风险承受能力变化,导致您购买的理财产品与您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的,建议您在购买
风险标识 | 风险等级说明 | 适用群体 |
R1 | 低风险 | 保守型、谨慎型、稳健型、进取型、激进型 |
R2 | 较低风险 | 谨慎型、稳健型、进取型、激进型 |
R3 | 中等风险 | 稳健型、进取型、激进型 |
R4 | 较高风险 | 进取型、激进型 |
R5 | 高风险 | 激进型 |
的理财产品最近一个开放期尽快赎回,对于您依据产品说明书约定没有权利提前赎回的理财产品,您将无权以风险承受能力不再匹配为由进行赎回,所以,请您在投资前审慎决策。详见下表:【
】
为了准确地了解和评估您的投资需求,请您在首次购买理财产品前,通过南京银行的营业网点或适用的电子渠道进行有效风险承受能力的评估。
为了及时更新您的财务状况,明确您的投资目标,个人投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的有效期为一年期,若您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已过有效期或者在评级结果有效期内发生了可能影响您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情形,请您在再次购买理财产品前,通过销售服务机构南京银行的营业网点或适用的电子渠道重新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第二部 购买您选择的理财产品
您在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后,选择适合您风险承受能力的理财产品,可通过销售服务机构南京银行的营业网点或适用的电子渠道渠道进行购买。具体购买流程如下:
(一)营业网点
【客户经理为个人投资者介绍产品,揭示风险,全程录音录像
→投资者阅读《销售协议书》、《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投资协议书》和本《投资者权益须知》等相关文件→前往柜面或机具进行购买操作→理财产品购买操作结束。】
(二)网上银行
【个人投资者登录网上银行→选择“投资理财”→选择“热门产品”→选择“银行理财”,查看产品信息→点击“购买”进入购买流程。】
(三)手机银行
【个人投资者登录手机银行→选择“财富”→选择“理财产品”,查看产品信息→点击“购买”进入购买流程。】
(如为私募理财产品,还需进行合格投资者评估。)第三部 了解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方式、渠道和频率
有关产品相关信息的披露方式、渠道和频率,您可根据《产品说明书》中所载明的“信息公告”约定,及时登录销售服务机构【南京银行网站或致电南京银行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95302)或到南京银行营业网点进行查询】。
二、 客户对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诉方式和程序
如您对本理财产品、招银理财以及南京银行服务有任何意见和建议,可通过【南京银行营业网点工作人员、95302 客户服务电话以及官网 www.njcb.com.cn】进行反映,南京银行将
予以受理。
如您对所购买的理财计划有任何意见或建议,还可以联系产品管理人,以下是产品管理人投诉受理联系方式,产品管理人将及时受理并给予答复。
招银理财投诉邮箱:cmbwm_service@cmbchina.com
投诉处理流程详见招银理财官网主页(www.cmbchinawm.com)。三、参与主体:
产品管理人:招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销售服务机构: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 联系方式:
招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深圳市科苑南路 2700 号华润金融大厦 17-20 层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95302。
招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重要须知
招银理财招睿活钱管家(添利)5 号固定收益类理财计划产品说明书
(产品代码:100908)
⚫ 本理财产品《产品说明书》与《风险揭示书》、《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共同组成投资者与管理人之间就本理财计划达成的理财合同的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
⚫ 本理财计划不等同于银行存款,管理人不保证本理财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本金安全和最低收益。理财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 本理财计划仅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本《产品说明书》规定可以购买本理财计划的投资者发售。
⚫ 投资者承诺其用于认购理财计划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本理财产品的情形。
⚫ 投资者承诺投资本理财产品使用的资金为投资者合法持有,不存在代他人持有或投资理财产品的情形;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属于依据联合国、中国政府及其他可适用政府或国际组织制裁(名单)制裁范围;仅为合法目的投资本理财产品;如发生异常情况,投资者将配合销售服务机构及管理人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及尽职调查等反洗钱活动,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提供身份信息及资金来源等信息。
⚫ 投资者承诺依照可适用的法律法规投资本理财产品,如销售服务机构及管理人发现投资者或投资者重要关联方存在洗钱或者被制裁风险,例如提供不实、不完整或者无效的身份或交易信息,未及时更新身份证明文件,投资者或投资者账户、投资者重要关联方出现异常或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投资者或投资者交易、投资者重要关联方或其交易涉及联合国、中国等国际组织或国家发布的监控名单或者制裁事项,或投资者或投资者重要关联方在使用金融服务中出现其他违反可适用法律法规的 情况等,销售服务机构及管理人有权单方对投资者采取拒绝开户申请、限制交易、停止支付及终止账户业务等一项或多项措施,并可要求投资者配合尽职调查、补充证明文件或者在指定期限内办理销户及其他相关手续。投资者逾期未办理的,则视同自愿销户,此时销售服务机构及管理人可单方予以销户。销售服务机构及管理人因投资者出现本条所述的风险情况而采取上述措施所造成的责任和损失由投资者 自行承担,给销售服务机构及管理人造成损失的,投资者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其中,“重要关联方”包含“法定代表人、授权签字人、实际控制人、受益所有人、重要投资人、重要被投资人、重要债权人、被控制实体等”。
⚫ 在购买本理财计划前,请投资者仔细阅读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确保自己详细了解和审慎评估本理财产品的投资方向、风险类型,完全理解该项投资的性质和所涉及的风险,并充分、慎重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者若对本《产品说明书》的内容有任何疑问,请向销售服务机构各营业网点咨询。
⚫ 在购买本理财计划后,投资者应随时关注本理财计划的信息披露情况,及时获取相关信息,相关信息以本《产品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披露为准。
⚫ 除本《产品说明书》中明确规定的收益及收益分配方式外,任何业绩比较基准或类似表述均属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用语,不代表投资者可能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管理人对本理财计划的任何收益承诺。客户所能获得的最终收益以管理人实际支付的为准。
⚫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并根据本《产品说明书》所载要求管理和运用理财计划资产。
⚫ 管理人对本理财计划的风险收益评级为PR2(中低风险),本理财计划通过销售服务机构渠道销售的,销售服务机构应当根据销售服务机构的方式和方法,独立、审慎地对代理销售的本理财计划进行销售评级,销售评级与管理人评级结果不一致的,销售服务机构应当采用对应较高风险等级的评级结果并予以披露,本理财计划评级应当以销售服务机构最终披露的评级结果为准。本理财计划收益特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您的本金有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蒙受重大损失,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 在本产品存续期内,如出于维持本产品正常运营的需要且在不实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或因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发生变化,管理人有权在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单方对本《产品说明书》进行修订。管理人决定对本《产品说明书》进行修订的,将提前两个工作日以本《产品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管理人按照前述规则发布该信息披露即视为该修订通知已送达投资者并对投资者具有法律约束力。
⚫ 为贯彻落实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发布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银行理财登记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实施细则》(理财中心发
〔2018〕18 号)文件的精神及相关实施细则及《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关于<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数据标准化规范(2019 版)>数据报送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管理人将向监管机构报送投资者身份信息、每日交易、持仓等信息。后续监管机构如果提出新的信息报送要求,管理人将按照该等机关的要求执行,投资者需予以配合。投资者签署本理财计划销售文件即视为已经同意管理人将投资者身份信息及每日持仓信息报送相关监管机构。
⚫ 根据监管机构要求,管理人(特指除本理财计划的投资管理人招银理财之外的其他管理人,包括但不限于本理财计划所投资的信托计划/资管计划的受托人或管理人、相关投资顾问等,下同)有可能需要向监管机构报送投资者身份信息、持仓信息等相关信息,招银理财将应其他管理人申请,在必要范围内向管理人提供相关信息,并要求该等管理人履行投资者信息保密义务。投资者签署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即视为已经同意管理人在前述范围内向相关方提供投资者身份信息、持仓信息等相关信息。
基本定义
在本《产品说明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明确约定,下列用词将具有如下含义: 1.参与主体用语
1) 招银理财:指招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2)招商银行: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 管理人/投资管理人/理财计划管理人/理财产品管理人:指招银理财。
4) 托管人:指招商银行。
5) 销售服务机构:指与招银理财签订相关协议,提供包括理财计划宣传推广、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理财计划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协助管理人与投资者订立理财计划合同、协助管理人与投资者沟通及进行信息披露、接受投资者咨询和客户维护等销售服务的机构。
6)认购人:指在认购期期间签署理财计划《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并向理财计划管理人交付认购资金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含家族信托、公益(慈善)信托)。
7)理财计划份额持有人/持有人:指其认购/申购申请,经过管理人确认认购/申购成功,从而持有理财计划份额的投资者。
8)家族信托、公益(慈善)信托:仅指销售服务机构认可且符合《关于加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信托函[2018]37 号)及《信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政策要求的家族信托、公益(慈善)信托。
9)银保监会:指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0)金融监管总局: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11)监管机构:指对管理人(包括本理财计划的理财产品管理人、所投资的信托计划/资管计划的管理人/受托人、相关投资顾问(如有)等)实施监督管理的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外汇管理局、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等。
2. 法律文件用语
1)《产品说明书》:指《招银理财招睿活钱管家(添利)5 号固定收益类理财计划产品说明书》,以及对该文件的有效修改或补充。
2)《风险揭示书》:指作为招银理财招睿活钱管家(添利)5 号固定收益类理财计划销售文件不可分割组成部分的风险揭示书,以及对该文件的有效修改或补充。
3)《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指由投资者和管理人签署的,作为招银理财招睿活钱管家
(添利)5 号固定收益类理财计划销售文件不可分割组成部分的《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以及对该文件的有效修改或补充。
4)理财计划合同:指《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和《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的总称。
5)销售文件:指《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以及《销售
(代理销售)协议书》和《投资者权益须知》。
6)《销售(代理销售)协议书》:指由投资者和销售服务机构签署的,作为招银理财招睿活钱管家(添利)5 号固定收益类理财计划销售文件不可分割组成部分的《销售(代理销售)协议书》,以及对该文件的有效修改或补充。
3. 理财产品用语
1)理财计划/理财产品/产品:指招银理财招睿活钱管家(添利)5 号固定收益类理财计划。
2)认购/申购资金:指在认购期或申购开放日,认购人/申购人为认购/申购理财计划份
额而向管理人交付的货币资金。为免疑义,认购/申购资金不包含认购/申购资金在认购期或申购开放日内所产生的利息。
3)理财计划募集资金:指认购人按照理财计划合同的约定交付,并经管理人确认认购成功而进入理财计划账户的认购资金的总和。
4)理财计划资金:指理财计划募集资金,以及管理人管理、运用、处分该等理财计划募集资金而取得且归于理财计划所有的货币资金。
5)理财计划费用:指管理人为成立理财计划及处理理财计划事务目的而支出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收取的固定投资管理费、托管人收取的托管费、销售服务机构收取的销售服务费、交易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佣金、撮合费用等)、理财计划验资费、审计费、律师费、信息披露费、清算费、执行费用等相关费用,具体以实际发生为准。
6) 执行费用:指为理财计划利益目的而进行的诉讼或仲裁等法律程序相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和执行费,以及因诉讼或仲裁之需要而委托中介机构或司法机构进行鉴定、评估等而产生的费用。
7)理财计划税费:指根据适用法律和理财计划文件规定,理财计划应缴纳和承担的税收和有权政府部门向理财计划征收的税费、规费。
8)理财计划利益:指投资者因持有理财计划份额,按照销售文件约定取得或有权取得的理财产品管理人分配的理财计划资产。在理财计划对外投资资产正常回收的情况下,该等财产性利益包括投资本金及理财计划收益。
9)投资本金:就每一投资者而言,指投资者为认购/申购理财计划份额而向理财产品管理人交付的货币资金,即该投资者在本理财计划下的初始投资资金。就每一理财计划份额而言,在本理财计划成立时每一理财计划份额的投资本金为 1 元。为避免疑义,投资本金的称谓仅为方便计算理财计划利益而创设的,并非对投资者投资本金不受损失的承诺。
10)理财计划收益:指投资者投资理财计划获得的投资收益,该收益为其获得分配的全部理财计划利益中扣除投资本金的部分。
11)利益分配:指理财产品管理人向投资者进行理财计划利益分配,具有《产品说明书》之“理财计划利益分配”的含义。
12)期间分配:指在理财计划终止日(不含当日)前的理财计划利益分配。
13)终止分配:指在理财计划终止日当日及之后的理财计划利益分配。
14)理财计划份额:指管理人依据理财计划文件向投资者发行的一种资产受益凭证。理财计划份额持有人基于其所持有的理财计划份额享有理财计划利益、承担理财计划资产风险。
15)理财计划份额净值:指理财计划份额的单位净值,即每 1 份理财计划份额以人民币计价的价格。
16)理财计划份额累计净值:指理财计划份额的单位净值与产品成立后历次累计单位收益分配的总和。
17)理财计划估值:指计算评估理财计划资产以确定理财计划份额单位净值的过程。
18)业绩比较基准:指管理人基于过往投资经验及对产品存续期投资市场波动的预判而
对本产品所设定的投资目标,业绩比较基准不代表本产品的未来表现和实际收益,或投资管理人对本产品进行的收益承诺。
19)认购:指投资者根据《产品说明书》约定申请购买本产品理财计划份额的行为。
20)申购/赎回:指在理财计划的开放期内,投资者向理财计划管理人提出对理财计划份额进行购买或卖出的行为。
21)巨额赎回:在理财计划存续期内,若理财计划单个开放日净赎回申请份额(赎回申请份额总数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超过本理财计划上一交易日日终份额的 10%时,即为发生巨额赎回。
4.相关账户用语
理财托管账户/理财计划账户:指理财计划管理人以理财产品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单独开立的资金管理账户,理财计划资金的一切收支活动,均必须通过该账户进行。
5.期间与日期
1)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开盘交易日。
2)工作日/银行工作日:指除中国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外的其他日。
3)认购期:指理财计划成立前,理财计划管理人接受理财计划认购的时间。但在该期间内如认购人提交认购申请的认购份额提前达到《产品说明书》所载的发行规模上限的,管理人有权宣布认购期提前结束,停止接受认购申请。管理人可在认购期内公告延长或提前终止产品认购期,实际认购期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4)认购登记日/产品登记日:指管理人对认购人提交的认购申请进行理财计划份额登记的日期。
5)理财计划成立日/产品成立日:指达到《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成立条件后理财产品成立的日期。
6)理财计划预计到期日/预计到期日:指《产品说明书》之“理财计划要素”中约定的预计到期日,如遇非交易日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在理财计划存续期内,管理人有权根据本《产品说明书》约定事由宣布提前或延期终止本理财计划。如管理人提前终止或延长理财计划期限,将提前 2 个工作日按照本《产品说明书》“信息披露”约定的方式通知投资者。
7)理财计划到期日/终止日:指理财计划终止之日,根据实际情况,是指理财产品预计到期日,或管理人根据本《产品说明书》约定宣布本理财产品早于理财计划预计到期日而终止之日或宣布本理财计划延长后的终止之日(含延长后的到期终止之日,以及管理人在延期期限内根据本《产品说明书》约定宣布本理财计划终止之日)。
8)理财计划预计存续期/预计存续期:指理财计划成立日起,至理财计划预计到期日的期间。
9)产品存续期/理财计划存续期:指自理财计划成立日起,至理财计划终止日的期间。
10)估值日:本理财计划存续期内,每个交易日、理财计划收益分配基准日、除息日以及理财计划终止日为估值日。管理人于估值日后第 1 个交易日内公布理财产品的估值。 11)申购、赎回日/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本理财计划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交易日。在理财计划存续期内,每个交易日为理财计划开放日。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为开放日的 9:00 至 17:00。销售服务机构实际受理时间可能与产品说明书不一致,具
体以销售服务机构通知为准。开放日内的申购、赎回申请,将以该开放日的净值进行确认。
12)申购、赎回确认日:每个开放日后的第 1 个交易日为该开放日对应申购、赎回确认日。
13)节假日临时调整:如因国家相关主管部门临时调整节假日安排,导致产品原定开放期、开放日、估值日等日期安排发生变化的,原则上采用顺延方式对原定日期安排进行调整,如有特殊安排,以管理人通过本理财计划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披露的调整方式为准。
14)清算期:自本理财计划终止日至投资者理财本金及收益到账日之间为本理财计划的清算期。清算期原则上不得超过 5 个工作日,如管理人预计清算期超过 5 个工作日的,
管理人将在理财产品终止前,提前 2 个工作日按照理财产品说明书中有关“信息披露”的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6.相关事件用语
不可抗力:指理财计划各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依相关理财产品文件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a. 地震、台风、海啸、洪水、火灾、停电、瘟疫;
b. 战争、政变、恐怖主义行动、骚乱、罢工;
c. 新的适用法律或国家政策的颁布或实施、对原适用法律或国家政策的修改;
d. 金融管理部门强制要求终止理财计划(该等强制要求不可归咎于任何一方);
e. 因理财计划各方和/或其关联方运营网络系统遭受黑客攻击、电信部门技术调整或故障等原因而造成的理财计划各方和/或其关联方之服务、营业的中断或者延迟。
7.其他
1)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理财计划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2)元:指人民币元。
3)适用法律:指在理财产品文件签署日和履行过程中,中国任何立法机构、政府部门、银行间交易商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基金业协会依法颁布的,适用于本理财计划相关事宜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部委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则、通知、须知、业务指南、指引或操作规程,及其有效的修改、更新或补充。 4)高流动性资产:指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
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
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距可赎回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资产管理产品、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票据),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及其他流动性受限资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除外)遭遇大额申购或赎回时,通过调整理财计划份额净值的方式,将理财计划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理财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7)7 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包括可在交易所、银行间市场正常交易的股票、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期货及期权合约以及同业存单,7 个工作日内到期或可支取的买入返售、银行存款,7 个工作日内能够确认收到的各类应收款项等。
风险收益评级
(本评级为招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内部评级,仅供参考)
理财计划要素
为便于投资者了解本理财计划的概要,管理人列举以下核心要素,但本要素表信息并非管理人向投资者披露信息之全部。投资者在购买本理财产品前,须全面阅读并确保充分知悉理财计划销售文件的各部分信息,以全面了解本理财产品的所有事项。
名称 | 招银理财招睿活钱管家(添利)5 号固定收益类理财计划(产品 代码:100908) |
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登记编码 | 产品登记编码:Z7001624000645,投资者可以根据该登记编码在中国理财网(网址:https://www.chinawealth.com.cn/)查 询产品信息。 |
理财币种 | 人民币 |
产品类型 | 固定收益类 |
募集方式 | 公募发行 |
运作方式 | 开放式 |
本金及理财收益(如 | 本理财计划的收益特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不保障本金且不保证 |
有,下同) | 理财收益,本理财计划的收益随投资收益浮动,投资者可能会因市场变动等而蒙受损失且不设止损点。在理财计划对外投资资产正常回收的情况下,扣除理财计划税费和理财计划费用等相关费 用后,计算理财产品的可分配利益。 |
理财计划份额 | 理财计划份额以人民币计价,单位为 1 份。 |
理财计划份额面值 | 每份理财计划份额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
发行对象 | GS 份额(销售代码【10908GS】):销售名称:招银理财招睿活钱管家(添利)5 号固定收益类理财计划(私银):非招商银行个人投资者专属。 NJ 份额(销售代码【10908NJ】):非招商银行个人投资者专属。 GF 份额(销售代码【10908GF】):非招商银行个人投资者专属。 |
发行规模 | GS 份额:发行规模上限 60 亿元。 NJ 份额:发行规模上限 20 亿元。 GF 份额:发行规模上限 20 亿元。 产品发行规模上限 100 亿元,不设发行规模下限,若产品合计发 行规模超出相应份额上限,销售服务机构有权暂停接受相应份额的认购申请。 |
业绩比较基准 | 产品GS 份额业绩比较基准为 1.7%-2.7%/年。产品NJ 份额业绩比较基准为 1.7%-2.7%/年。产品GF 份额业绩比较基准为 1.6%-2.6%/年。 本产品为固定收益类产品,产品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通过结合宏观经济走势、利率走势的判断,加强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把控,做好固定收益类资产的配置,力争为投资者创造资产的稳健增值。 业绩比较基准测算:以产品投资固定收益类资产不低于 80%,根据当前市场环境下大类资产合意配置比例及大类资产收益情况,考虑杠杆和费率等因素,并结合产品投资策略,按照投资者持有份额满一年的情况进行测算,本理财产品 GS 份额业绩比较基准为 1.7%-2.7%/年,NJ 份额业绩比较基准为 1.7%-2.7%/年,GF 份额业绩比较基准为 1.6%-2.6%/年。 (产品示例仅供参考,具体投资比例可根据各类资产的收益水平、流动性特征、信用风险等因素动态调整,投资范围及投资比例详见产品说明书。) 本产品为净值型产品,业绩表现将随市场波动,具有不确定 性。本业绩比较基准是本机构基于产品性质、投资策略、过往经验等因素对本产品设定的投资目标,是基于市场的历史走势测算 |
后,在持有本产品满一年及以上时间后大概率达成的年化收益投资目标,上述目标的达成概率随投资者持有时间的增加而增长。业绩比较基准不代表本理财计划的未来表现和实际收益,或 管理人对本理财计划进行的收益承诺。投资者不应将业绩比较基准作为持有本理财计划份额到期的综合投资收益参考值。 理财计划存续期间,管理人有权单方根据市场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调整,该调整将通过本《产品说明书》之“信息披露”约定的方式进行信息披露。如未披露调整,则以最近披露的业绩 比较基准为准。 | |
认购起点 | GS 份额:认购起点为 20 万元,超过认购起点部分,应为 1 元的整数倍。 NJ 份额:认购起点为 1 元,超过认购起点部分,应为 0.01 元的整数倍。 GF 份额:认购起点为 1 万元,超过认购起点部分,应为 0.01 元的整数倍。 详细内容见以下“理财计划认购”。 |
单笔认购/申购上限 | GS 份额:投资者单笔认购/申购上限为 1 亿元和本理财计划 GS 份额规模上限的二者的较小值。 NJ 份额:投资者单笔认购/申购上限为 5000 万元和本理财计划NJ份额规模上限的二者的较小值。 GF 份额:投资者单笔认购/申购上限为 1 亿元和本理财计划 GF 份 额规模上限的二者的较小值。 |
认购期 | 2024 年 7 月 18 日 9:00 到 2024 年 7 月 24 日 17:00,销售服务机构实际受理时间可能与说明书不一致,具体以销售服务机构通知为准。认购期内认购资金是否计付利息以销售服务机构为准。管理人可在认购期内公告延长或提前终止产品认购期,实际认购期 以管理人公告为准。详细内容见以下“理财计划认购”。 |
认购登记日 | 2024 年 7 月 25 日。如产品认购期延长或提前终止,实际认购登 记日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
理财计划成立日 | 2024 年 7 月 25 日。如产品认购期延长或提前终止,实际理财计 划成立日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
理财计划预计到期日 | 理财计划预计存续期为10 年,预计到期日为2034 年7 月25 日 (如 遇非交易日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 |
理财计划终止 | 在理财计划存续期间发生任一理财计划终止事件的,本理财计划 有可能终止。 |
理财计划终止日 | 指理财计划实际终止之日,包括理财计划预计到期日,或管理人 根据本《产品说明书》约定宣布本理财计划早于理财计划预计到期日而终止之日或宣布本理财计划延长后的终止之日(含延长后 |
的到期终止之日,以及管理人在延期期限内根据本《产品说明书》 约定宣布本理财计划终止之日)。 | |
理财计划利益分配 | 就期间分配而言,在满足分配基准日理财计划份额净值大于面值的条件下,理财计划管理人可进行不定期分配,分配方式为现金分配。理财计划管理人将根据理财计划投资收益情况决定分配基准日、当次分配比例和金额,并将于权益登记日后的 2 个工作日内通过本《产品说明书》“信息披露”约定的方式,向投资者披露。 就终止分配而言,理财计划终止日,如理财计划项下财产全部变现,管理人将在理财计划终止日后的 5 个工作日内扣除应由理财计划承担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固定投资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后将投资者应得资金(如有,下同)通过销售服务机构划转至投资者指定账户。理财计划终止日,如理财计划项下所投资的标的资产因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原因不能全部变现,则管理人将现金类资产扣除应由理财计划承担的税费及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固定投资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后,按照各投资者持有理财计划份额比例在 5 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分配。对于未变现资产部分,管理人以投资者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寻求未变现资产变现方式,在资产变现后,扣除应由理财计划承担的税费及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固定投资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或者由管理人、第三方垫付的费用)后,按照各投资者持有理财计划份额比例在 5 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分配。 详细内容见本《产品说明书》之“理财计划利益分配”。 |
估值日 | 本理财计划存续期内,每个交易日、理财计划收益分配基准日、除息日以及理财计划终止日为估值日。管理人于估值日后第 1 个 交易日内公布该估值。详细内容见以下“理财计划估值”。 |
信息披露 | 管理人将通过《产品说明书》之信息披露约定的方式进行信息披露。 详细内容见本《产品说明书》之“信息披露”。 |
理财计划申购和赎回 | 本理财计划存续期内每个交易日为本理财计划的开放日,开放申购、赎回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 9:00 至 17:00。销售服务机构实际受理时间可能与产品说明书不一致,具体以销售服务机构通知为准。开放日内的申购、赎回申请,将以开放日的净值进行确认。特定情形下且本《产品说明书》有特别约定的除外。详细内容见 以下“理财计划申购、赎回”。 |
理财计划费用及其他费用 | 1.固定投资管理费:管理人收取理财计划固定投资管理费,固定投资管理费率 0.15%/年。固定投资管理费精确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2 位以后舍位。 |
2.销售服务费:销售服务机构收取理财计划销售服务费,GS 份额销售服务费率 0.20%/年,NJ 份额销售服务费率 0.20%/年,GF 份额销售服务费率 0.30%/年。销售服务费精确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舍位。 3.托管费:托管人对本理财计划收取托管费,托管费率 0.02%/年。托管费精确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舍位。 4.其他(如有):交易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佣金、撮合费用等)、理财计划验资费、审计费、律师费、信息披露费、清算费、执行费用等相关费用,具体以实际发生为准。 5.延期清算期间,本理财计划不收取固定投资管理费、托管费及销售服务费等。 其他费用 1.认/申购费:投资者认/申购本理财计划无需支付认/申购费。 2.赎回费:除本产品说明书另有约定外,本理财计划不收取赎回费。 详细内容见“理财计划费用”。 | |
认购、申购及赎回方 式 | 投资者可通过销售服务机构和管理人认可的方式办理认购、申购 和赎回本理财计划份额,具体以销售服务机构通知为准。 |
巨额赎回 | 投资者可于开放日向销售服务机构提出赎回申请,若理财计划单个开放日净赎回申请份额(赎回申请份额总数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超过本理财计划上一交易日日终份额的 10%时,即为发生巨额赎回。 在发生巨额赎回及连续巨额赎回时,管理人有权依照理财计划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选择全额赎回、部分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详细内容见本《产品说明书》之“理财计划申 购、赎回”。 |
税款 | 本理财计划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除法律法规特别要求外,投资者应缴纳的税收由投资者负责,产品管理人不承担代扣代缴或纳税的义务。理财计划在资产管理、运营、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收入,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应缴纳增值税(含增值税附加税费,下同)及/或其他税费的,即使本产品管理人被税务机关认定为纳税义务人,该等增值税及/或其他税费仍属于应由理财计划承担的理财计划税费,由本产品管理人申报和缴纳,该等税款直接从理财计划中扣付缴纳。详细内容见 “理财计划税费”。 若税费政策调整,可能影响理财计划投资收益情况。 |
理财计划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
(一) 投资目标
本理财计划主要投资于利率债及高等级信用债等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注重长期稳健增值。本理财计划将结合宏观经济走势、利率走势的判断,加强信用风险把控,做好固定收益类资产的配置,力争为投资者创造资产的稳健增值。
(二) 投资范围
本理财计划理财资金可直接或通过公募基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资产管理产品
(含QDII/RQDII)间接投资于以下金融资产和金融工具:
1. 货币市场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现金、各类银行存款、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基金等以及其他监管机构允许理财资金投资的货币市场工具。
2. 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金融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国际机构债券、同业存单、私募债、永续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PPN)、次级债、二级资本债、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票据、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固定收益类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含纯债型基金、一级债基、二级债基、QDII/RQDII 基金、基金中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等)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结构性票据、结构性存款,以及投资于标准化债权资产的资产管理计划或信托计划(含 QDII/RQDII资管产品),以及政府、金融机构和企业在境外市场发行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票据等证券,已与中国监管机构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债券型公募基金(含债券型ETF 和FOF 等)等。
3. 金融衍生品类资产: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外汇期货、利率互换、收益互换、远期、掉期、期权、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信用保护工具等衍生金融工具,以及投资于衍生金融工具的资产管理产品等。
以及其他符合监管规定的金融资产,如债券借贷等。
如存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投资的其他品种,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对以上资产分类有另行规定的,管理人将按照监管最新规定执行并将以“信息披露”约定的形式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及本《产品说明书》约定,避免不公平交易、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前提下,投资者知晓并同意本理财计划的投资对象可能包括理财计划管理人/托管人及其关联方或重大利害关系人发行、承销、管理的符合本理财计划投资范围规定的投资品种,本理财计划可能与理财计划管理人/托管人及其关联方、理财计划管理人/托管人及其关联方管理的投资组合之间互为交易对手或从事其他类型的关联交易。
(三) 投资比例
各投资品种计划配置比例如下:
计划配置比例
投资品种
固定收益类资产 | 不低于 80% |
衍生金融工具 | 不高于 5% |
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对以上投资范围和配置比例有另行规定的,按照监管最新规定执行。如监管对投资比例无其他明确规定和要求的,由产品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确定计算方法。
投资管理人应当自理财计划成立日起三个月内使理财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约定。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管理人将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5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
(四) 投资策略
通过综合分析宏观经济走势、财政与货币政策、利率波动与趋势、利率期限结构、信用风险和利差变化等因素,在符合产品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各类投资品种的收益性、流动性和风险特征,力争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1、信用投资策略
信用投资策略主要以持有至到期为目的。结合内部信用评级人员的专业信用分析,辅以外部信用评级,采用内外结合的方式研究债券发行主体的基本情况,确定发行主体的信用状况,综合风险、流动性与收益的平衡,选择投资于信用风险可控、流动性较强、收益较高的固定收益类资产,构建具有最优风险收益特征的投资组合。
2、组合久期管理
通过对宏观经济走势的研究,结合对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经济金融政策的分析,对市场利率波动与趋势做出预期和判断,并在综合考虑组合流动性的前提下,调整组合的资产配置久期。在合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利率趋势预测,增厚组合收益。
3、利率品种的投资策略
根据对市场利率波动与趋势的判断选取高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如国债、政策性金融债等)进行波段交易,高抛低吸以期获得交易性收益。在合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综合考虑组合的流动性,决定投资品种,谨慎投资。
4、杠杆投资策略
将对回购利率与短期债券收益率、存款利率进行比较,并在对资金面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判断利差套利空间,并确定杠杆操作策略。
5、银行存款及同业存单投资策略
在向交易对手银行进行询价的基础上,选取利率报价较高的银行进行存款投资,在投资过程中基于对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评估,选择交易对手。
6、债券回购投资策略
基于对资金面走势的判断,选择回购品种和期限。若资产配置中有逆回购,则在判断资金面趋于宽松的情况下,优先进行相对较长期限逆回购配置;反之,则进行相对较短期限逆回购操作。在组合进行杠杆操作时,根据资金面的松紧,决定正回购的操作期限。
7、其他金融工具投资策略
本产品将密切跟踪其他金融资产的动向。当监管机构允许产品参与此类金融工具的投资,本产品将按照届时生效的法律法规,根据对该金融工具的研究,制定符合本产品投资目标的投资策略,在充分考虑该投资品种风险和收益特征的前提下,谨慎投资。
(五)投资限制
1.对本产品的集中度要求如下:
(1)本理财产品投资于单只证券、单只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超过本产品净资产的 10%。
(2)管理人发行的全部公募理财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者单只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市值或者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市值的 30%。
2.本理财产品总资产/理财产品净资产不超过 140%。
3.本理财产品持有高流动性资产比例不低于本产品净资产的 5%。
4.本理财产品直接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在开放日不得超过本产品净资产的 15%。
5.本理财产品投资不存在活跃交易市场并且需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的资产比例不得达到或超过本产品净资产的 50%。
6.在开放日前一工作日内,本理财产品 7 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的可变现价值应当不低于本产品净资产的 10%。
针对上述第 1 项,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致使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管理人将在流
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
针对上述第 4 项,因证券市场波动、理财产品规模变动等因素导致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本理财产品不得主动新增投资流动性受限资产。
针对上述第 5 项,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款规定比例限制的,本理财产品不得新增投资上述资产。
以上限制,如监管有最新规定的,可参照监管规定调整。
投资管理人
本理财计划的投资管理人为招银理财。管理人负责本理财计划的投资运作和产品管理,投资者在此授权并同意管理人享有以下权利:
1.按照本理财计划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和处分理财计划资金;
2.按照本理财计划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固定投资管理费和本《产品说明书》约定的其他费用(如有);
3.管理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垫付因处理本理财计划相关事务所支出的理财计划费用及税费的,对理财计划资金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4.管理人有权根据本理财计划文件的约定提前终止或延长本理财计划的期限;
5.管理人有权单方调整本理财计划的发行规模上限/下限、认购/申购起点、认购/申购金额上限、认购/申购资金的最低金额、单笔认购上限、单笔申购上限、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客户持有上限、赎回上限等要素;
6.管理人有权按照法律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将投资者的信息向有权部门或相关机构
披露;
7.以理财计划投资管理人的名义,依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以及为理财计划的利益,对被投资的信托计划、资管计划、各类基金(含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公司/企业等行使出资人/投资者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投票的权利)以及行使因理财计划财产投资于证券类基础资产(含债券等)或其他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相关权利。
8.以理财计划投资管理人的名义,依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以及代表理财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代为追索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提起诉讼/仲裁、申请保全/执行的权利)或者实施其他风险处置,行使、放弃、变更相关权利义务等法律行为。
9.在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允许的前提下调整估值日。
10.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和本理财计划文件约定的其他权利。
托管人
本理财计划的托管人为招商银行。基本信息如下:
托管人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住所 |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
主要职责 | 由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包括账户开立、资金保管、资金清 算、估值核算等理财产品托管服务。 |
投资管理人为理财计划资金管理之目的,以本理财计划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单独开立资金账户,理财计划资金的一切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划付对外投资资金、缴纳理财计划税费、接收理财计划回收资金、支付理财计划费用,均必须通过该账户进行。
销售服务机构
本理财计划的销售服务机构包括工商银行、南京银行、广发银行。后续如有变更以管理人信息披露为准。销售服务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提供包括理财计划宣传推广、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理财计划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协助管理人与投资者订立理财计划合同、协助管理人与投资者沟通及进行信息披露、接受投资者咨询和客户维护等销售服务。
销售服务机构 |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住所 |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
客户服务热线 | 95588 | |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住所 | 南京市建邺区江山大街 88 号 |
客户服务热线 | 95302 |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住所 | 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
客户服务热线 | 95508 |
其他合作机构
本理财计划目前无特定具体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具体以后续信息披露为准。
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如有)本理财计划的资金划出账户应与本理财计划到期或期间赎回(如有)接收资金的账户相同。在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除非经管理人同意,该账户不得变更、注销。如发生投资者账户被有权机关采取司法强制措施的,投资者不得申请对投资者账户予以变更或注销。
理财计划认购
1.认购份额:1 元人民币为 1 份。
2.发行规模:不设发行规模下限,GS 份额产品规模上限为 60 亿元,NJ 份额产品规模上限为 20 亿元,GF 份额产品规模上限为 20 亿元。认购期内如产品份额超过理财计划发行规模上限,销售服务机构有权停止接受认购申请。
3.理财计划认购期:2024 年 7 月 18 日 9:00 到 2024 年 7 月 24 日 17:00。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自认购之日(含)起,至认购登记日(不含)止,认购资金是否计付利息以销售服务机构为准。销售服务机构实际受理时间可能与说明书不一致,具体以销售服务机构通知为准。管理人可在认购期内公告延长或提前终止产品认购期,实际认购期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4.认购登记日:本理财计划于 2024 年 7 月 25 日进行认购登记。如产品认购期延长或提前终止,实际认购登记日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5.认购/撤单手续:投资者可通过销售服务机构和管理人认可的方式办理认购或撤销本理财计划份额,具体以销售服务机构通知为准。
6.认购起点:在理财计划认购期内,GS 份额投资者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 20 万元,高于认购单笔最低限额的金额须为 1 元的整数倍,NJ 份额投资者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 1 元,高于认购单笔最低限额的金额须为 0.01 元的整数倍,GF 份额投资者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 1 万元,高于认购单笔最低限额的金额须为 0.01 元的整数倍(如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公募产品调整认购起点金额的,本理财计划可作出相应调整)。
7.在认购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本理财计划累计认购份额达到发行规模上限时,销售服务机构有权停止接受认购申请。
8.单一客户持有上限:GS 份额投资者持有上限为 1 亿元和本理财计划GS 份额规模上限中二者的较小值,NJ 份额投资者持有上限为 5000 万元和本理财计划 NJ 份额规模上限中二者的较小值,GF 份额投资者持有上限为 1 亿元和本理财计划GF 份额规模上限中二者的较小值。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单一投资者在认购期内及产品存续期内累计认/申购份额的上限,应遵守单一客户持有上限和发行规模限制,单一投资者累计认/申购份额达到持有上限或本理财产品发行规模上限时,管理人有权拒绝接受其认/申购申请。
9.单笔认购上限:GS 份额投资者单笔认购上限为 1 亿元和本理财计划GS 份额规模上限中二者的较小值,NJ 份额投资者单笔认购上限为 5000 万元和本理财计划NJ 份额规模上限中二者的较小值,GF 份额投资者单笔认购上限为 1 亿元和本理财计划GF 份额规模上限中二者的较小值,且投资者应遵守单一客户持有上限,销售服务机构有权拒绝超限部分的申请。对于销售服务机构决定拒绝的认购申请,视为认购不成功。
10.对于因理财产品销售募集情况、理财产品规模变化等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理财计划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超过 50%的,管理人有权采取控制措施,包括但
不限于暂停接受该投资者的认/申购申请、对持有理财计划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超过 50%的单一投资者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进行认/申购申请限制等。
11.认购方式及确认:
(1)本理财计划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2) 销售服务机构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其收到了认 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管理人的确认为准。具体而言,投资者按规定提交认购申请、全额交付款项并经销售服务机构成功冻结或预扣的,认购申请成立;如管理人在认购登 记日根据投资者的认购申请为投资者成功登记认购份额,则视为投资者的认购申请生效,并以管理人的登记记录为准。投资者应在本理财计划成立后及时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 和认购的份额;
(3)认购撤单:在认购期内,投资者有权撤销其已向销售服务机构递交的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除非投资者在认购期内多次认购,否则投资者只能选择全部撤单。如投资者在认购期内多次认购,则投资者有权撤销其初次认购申请或任一追加认购申请,但必须就对应该笔认购的申请全单撤销;GS 份额投资者部分撤销后剩余的各笔认购份额总和不得低于 20 万元(如公募产品调整认购起点金额,可相应调整);NJ 份额投资者部分撤销后剩余的各笔认购份额总和不得低于 1 元(如公募产品调整认购起点金额,可相应调整);GF 份额投资者部分撤销后剩余的各笔认购份额总和不得低于 1 万元(如公募产品调整认购起点金额,可相应调整);否则,投资者应将剩余各笔认购申请一次性全单撤销;
(4)认购资金冻结:投资者在认购期内认购申请被受理后,销售服务机构有权冻结或预扣【人民币资金形式的】认购款项,冻结或预扣期间管理人不向投资者计付利息,认购期内认购资金是否计付利息以销售服务机构为准。
12. 认购费:投资者认购本理财计划无需支付认购费。
13. 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理财计划认购份额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认购份额=认购金额÷本理财计划份额面值
认购份额保留至小数点后 2 位(保留 2 位小数,2 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
示例:假定某投资者投资 100 万元人民币认购本理财计划,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 万元人民币÷1.00 元/份=1,000,000.00 份
(以上示例采用假设数据计算)
理财计划申购、赎回
1.开放日/申购、赎回日:本理财计划存续期内,每个交易日为理财计划的开放日。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为每个开放日的 9:00 至 17:00。销售服务机构实际受理时间可能与产品说明书不一致,具体以销售服务机构通知为准。开放日内的申购、赎回申请,将以开放日的净值进行确认。
2.申购、赎回确认日:管理人在每个开放日后的第 1 个交易日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登记并确认,该日为申购、赎回确认日。
3.单笔申购上限:GS 份额投资者单笔申购上限为 1 亿元和本理财计划GS 份额规模上限中二者的较小值,NJ 份额投资者单笔申购上限为 5000 万元和本理财计划NJ 份额规模上限中二者的较小值,GF 份额投资者单笔申购上限为 1 亿元和本理财计划GF 份额规模上限中二者的较小值,且投资者应遵守单一客户持有上限,销售服务机构有权拒绝超限部分的申请。对于销售服务机构决定拒绝的申购申请,视为申购不成功。
4.申购、赎回原则
(1)投资者赎回本理财计划时,管理人不承诺保证本金,也不承诺任何收益;
(2)投资者申购、赎回本理财计划时,采用“未知价”原则,即本理财计划申购和赎回价格为开放日的理财计划份额净值;产品份额净值的公布详见“理财计划估值”。
(3)本理财计划采用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赎回;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理财计划份额持有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投资者可于开放日向销售服务机构提出申购申请,管理人按照先申请、先申购原则确认申购申请,如开放日累计申购份额已达到产品规模上限,销售服务机构有权拒绝超出产品规模上限部分的申购申请。GS 份额投资者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 20 万元,高于申购单笔最低限额的金额及追加申购的金额须为 1 元或 1 元的整数倍。NJ 份额投资
者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 1 元,高于申购单笔最低限额的金额及追加申购的金额须为
0.01 元或 0.01 元的整数倍。GF 份额投资者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 1 万元,高于申购单笔最低限额的金额及追加申购的金额须为 0.01 元或 0.01 元的整数倍。
(6)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理财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管理人可调整单笔申购上限或单一客户持有上限、设定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理财产品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理财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理财计划产品规模予以控制,并将根据本理财计划产品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7)投资者有权部分或全部赎回理财计划份额。全部赎回理财计划份额后,投资者如需再次申购,则申购的金额不得低于该份额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部分赎回理财计划份额后,GS 份额投资者如需再行申购,则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或人民币 1 元的整
数倍,NJ 份额投资者如需再行申购,则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0.01 元或人民币 0.01元的整数倍,GF 份额投资者如需再行申购,则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0.01 元或人民币
0.01 元的整数倍。
(8)销售服务机构受理投资者于开放日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服务机构收到了申请,申请是否生效应以管理人于申购、赎回确认日的确认为准。具体而言,投资者按规定提交申购申请、全额交付款项并经销售服务机构成功冻结或预扣的,申购申请成立;如管理人在申购、赎回确认日根据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为投资者成功登记申购份额、赎回份额,则视为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生效,并以管理人的登记记录为准。
(9)投资者在开放日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在当日 17:00 之前可以撤销。销售服务机构实际受理时间可能与说明书不一致,具体以销售服务机构通知为准。
(10)如赎回将导致单个 GS 份额投资者的理财计划份额余额不足 0.01 份时,或将导致单个NJ 份额投资者的理财计划份额余额不足 0.01 份时,或将导致单个 GF 份额投资者的理财计划份额余额不足 0.01 份时,投资者剩余份额将被一次性全额赎回。
(11)对于单个投资者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理财计划份额超过上一交易日日终理财产品总份额的 10%的部分,管理人有权暂停接受其赎回申请;若管理人接受该赎回申请,管理人亦有权选择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12)投资者申购本理财计划无需支付申购费。
(13)除本产品说明书另有约定外,投资者赎回本理财计划无需支付赎回费。
(14)当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时,管理人有权设置赎回上限,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15)当本理财计划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管理人有权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理财计划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并以届时管理人信息披露内容为准。
5.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理财计划单个开放日净赎回申请份额(赎回申请份额总数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超过上一交易日日终理财产品总份额的 10%,则发生巨额赎回事件。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理财计划出现巨额赎回时,管理人有权依照理财计划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选择全额赎回、部分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全额赎回:当管理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赎回:当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款项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款项而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会对理财计划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等情形时,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交易日日终理财产品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管理人有权暂停接受超过 1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或对超过 1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若管理人对于超过 1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选择延期办理,管理人有权于开放日按照投资者赎回递交申请的顺序,依照时间优先(即先申请、先赎回)的原则确认当日受理的赎回申请;或对投资者的所有赎回申请,按照单个投资者当日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进行确认。
若管理人对于超过 1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选择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的赎回申请予以撤销。投资者未选择撤销的,管理人有权延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延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的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顺延至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优先确认权。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若理财计划连续 2 个开放日 (含)及以上发生巨额赎回,管理人除有权选择全额赎回或部分赎回等措施外,对于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管理人有权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支付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4)当发生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管理人选择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管理人将根据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方
式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示例:如果最新理财计划在赎回开放日的上一交易日日终的总存续份额为 20 亿份,
在赎回开放日投资者净赎回份额大于 2 亿份的情形下,管理人有权选择接受全部赎回申
请,管理人也有权在当日接受赎回申请不低于 2 亿份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暂停接受或延期办理。如次一开放日净赎回申请份额继续超过上一交易日日终理财产品总份额的 10%,除上述措施外,管理人还有权对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6.申购、赎回程序
(1)申购、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在开放期提出申购、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受理后,销售服务机构有权冻结或预扣人民币资金形式的申购款项,冻结或预扣期间管理人不向投资者计付利息,认购/申购期内认购/申购资金是否计付利息以销售服务机构为准。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理财计划份额余额。
(2)申购、赎回份额的确认
管理人在每个开放日后的第 1 个交易日对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登记确认。投资者应在开放日之后及时到提出申请的网点进行成交查询,或在销售服务机构开通网上银行申购、赎回后,在网上银行进行成交查询。销售服务机构实际受理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可能与说明书不一致,具体以销售服务机构通知为准。具体申购、赎回份额确认的时间安排如下:
申购/赎回申请时间 | 申购/赎回确认方式 | 申购/赎回确认日 |
T-1 日 17:00(不含) -T 日 09:00(不含) ( T 日为交易日、T-1日为 T 日前 1 个交易 日) | 管理人将视为于 T 日申请申购/赎回,管理人将在 T 日后第 1 个交易日对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该申购/赎回申请于T 日 17:00(含)前可以撤销。 | T 日后第 1 个交易日 |
T 日 09:00(含)-17:00 (含) (T 日为交易日) | 管理人将视为 T 日申请申购/赎回,管理人将在T 日后第 1 个交易日对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该申购/赎回申请于 T 日 17:00(含)前可以撤销。 | T 日后第 1 个交易日 |
T 日 00:00(含)-24: 00(不含) (T 日为非交易日) | 管理人将视为 T 日后第 1 个交易日申请申购/赎回,管理人将在 T 日后第 2 个交易日对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该申购/赎回申请于T日后第1 个交易日17:00(含) 前可以撤销。 | T 日后第 2 个交易日 |
(3)申购、赎回的支付
管理人在申购开放日后第1 个交易日确认投资者申购份额并由销售服务机构扣减投资者账户资金,扣划款项成功后投资者申购成功。投资者申购成功后,可在此后任意赎回期赎回部分或全部申购份额。
确认投资者赎回成功后,管理人将为投资者扣减份额,并将投资者应得的赎回资金
(如有,下同)于赎回开放日后 2 个交易日内通过销售服务机构划转至投资者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连续巨额赎回或产品说明书约定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的情形时,赎回资金的支付参考《产品说明书》相关条款处理。 7.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理财计划申购份额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开放日理财计划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保留至小数点后 2 位(保留 2 位小数,2 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
申购开放日理财计划份额净值于该申购开放日后第 1 个交易日公布。申购费:本理财计划不收取申购费。
示例:假定某投资者投资 500 万元人民币申购本理财计划,对应开放日理财计划份
额净值为 1.0250 元/份,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和应支付的申购费计算如下:申购份额=500 万元÷1.0250 元/份=4878048.78 份
申购费=500 万元×0%=0 元人民币
(以上示例采用假设数据计算)
(2)理财计划赎回金额的计算
理财计划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赎回开放日的理财计划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金额=总赎回份额×赎回开放日理财计划份额净值
(赎回金额保留 2 位小数,2 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本理财计划不收取赎回费。
示例:假定某投资者在赎回开放日赎回 100000 份理财计划,对应开放日理财计划
净值为 1.0530 元/份时赎回。
投资者应得赎回资金=100000×1.0530=105300 元人民币
(以上示例采用假设数据计算)
8.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或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发生下列情形时,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因战争、自然灾害、系统故障等不可抗力导致理财计划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暂停估值情形时。
3) 投资者申购超过《产品说明书》约定的发行规模上限、单笔认/申购上限、单一客户持有上限、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等。
4) 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理财计划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的情形。
5) 当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对存量理财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6) 当理财计划规模过大,使得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存在其他可能对理财计划投资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管理人认定的其他损害存量理财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7) 当前一估值日产品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不具备活跃交易市场或者在活跃市场中无报价,且不能采用估值技术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管理人经与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决定暂停接受理财产品申购申请的。
8) 本产品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情形。
9) 理财计划因国家法定节假日调整等需要暂停申购的情形。
10) 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当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将在 3 个交易日内根据本《产品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若投资者的全部或部分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者,管理人不承担投资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在上述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管理人将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发生下列情形时,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战争、自然灾害、系统故障等不可抗力导致理财计划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时。
3) 发生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情形时。
4) 当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对存量理财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 发生赎回申请超过赎回上限的情形。
6) 发生单个投资者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理财计划份额超过上一交易日日终理财产品总份额的 10%的情形。
7) 本产品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情形。
8) 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当发生上述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将在 3 个交易日内根据本《产品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如投资者的全部或部分赎回申请被拒绝,投资者可将当日未能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上述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的情况消除时,管理人将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理财计划估值
本理财计划收益率随投资收益变化,本理财计划存续期内,每个交易日、理财计划收益分配基准日、除息日以及理财计划终止日为估值日,管理人在估值日扣除理财计划承担的各项费用、税费(如有)后,计算理财计划份额净值,如估值日为非交易日,则估值日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并于该估值日后第 1 个交易日内通过“信息披露”约定的
渠道,分别发布理财计划各类份额的份额净值,理财计划份额净值精确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 4 位以后四舍五入。
理财计划某一类份额的份额净值指 1 份理财计划该类份额以人民币计价的价格。理财计划某一类份额的份额净值=[理财计划该类份额总财产-理财计划该类份额
总负债(含理财计划该类份额应承担的费用,包括固定投资管理费、销售服务费、托管费等)]÷理财计划该类份额数
(一)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
值日无交易的,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对于长期停牌股票,按行业通行的估值方法处理。
2.理财计划直接持有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含证券交易所和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资产支持票据等),按第三方估值机构(中债、中证等)提供的估值数 据,对本组合持有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进行估值,具体第三方估值机构由管理人和托管 行具体协商确定,但若因其交易不活跃或未来现金流难以确认,或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 化、债券发行主体发生重大事件等,导致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数据无法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或者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等客观原因,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经管 理人和托管行合理判断后,可采用其他估值技术对其进行估值,管理人应持续评估上述 估值技术的适当性,并在此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3.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如有)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估值。
4.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全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5.可转换私募债券(如有)和可交换私募债券(如有)未转股前按照公允价值估值。
6.期货、互换、期权、权证等衍生金融工具场内交易以交易所最近交易日结算价或收盘价进行估值,场外交易按照第三方机构(上海清算所等)提供的估值数据、或管理人认可的模型估值和参数处理模式进行估值。
7.投资于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的资产:
(1)按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案,以信托计划的受托人、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等和资产托管人共同确认的净值或投资收益情况进行估值。
(2)非标准化债权资产,通常不存在活跃报价的交易市场,通过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8.同业存款等存款类资产使用摊余成本法计量,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者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折溢价,在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收益。
9.债券回购和拆借使用摊余成本法计量,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者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折溢价,在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收益。
10.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方法:
(1)对于交易所上市的ETF 基金、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2)对于交易所上市的开放式基金(LOF),按所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披露的估值日份额净值进行估值。
(3)对于交易所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基金管理人披露份额净值,则按所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披露的估值日份额净值进行估值;如基金管理人披露万份(百份)收益,则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收益计提收益。
(4)对于未在交易所上市的场外基金,按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5)对于未在交易所上市的货币市场基金,按基金管理公司披露的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收益。
(6)如遇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易等特殊情况,应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以所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理财产品估值频率一致但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以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如果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应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例、持仓份额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允价值。
11.在证券交易所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市场交易的优先股,其交易量及交易频率足以持续提供公允价值信息的,估值日有交易,可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该优先股或类似投资品种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
不满足上述条件的,可根据优先股的股息支付条款,经理财产品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采用现金流折现模型等估值模型,或依据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确定公允价值。
12.若理财计划存续期间持有其他投资品种,以理财计划管理人和理财计划托管人共同认可的方法估值。
13.在任何情况下,如采用以上规定的方法对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如管理人有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理财计划资产公允价值的,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按最能反映理财计划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14.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理财计划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15.对于以上估值方法,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另行规定的,按照监管最新规定执行。如监管并无明确规定和要求的,由产品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确定计算方法。
16.按以上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理财计划单位资产净值错误处理。
17.扣除项:应由理财计划承担的固定投资管理费用、销售服务费、托管费和税款(如有)。
(二)暂停估值的情形
1.理财计划投资所涉及的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暂停估值;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理财计划管理人、理财计划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资产价值时;
3.理财计划投资的信托计划/资管计划/基金合同约定暂停估值或无法估值的情形发生,导致理财计划无法估值的;
4.占理财计划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管理人为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5.当前一估值日理财计划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不具备活跃交易市场或者在活跃市场
中无报价,且不能采用估值技术可靠计量公允价值时;
6.理财计划管理人、理财计划托管人有合理理由认为将影响本理财计划估值的其他情形发生。
(三)估值错误的处理
理财计划管理人和理财计划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理财计划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1.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由于理财计划管理人或理财计划托管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投资者遭受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按照各自过错程度对该估值错误导致投资者遭受的直接损失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2)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属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投资者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3)因理财计划托管人估值错误造成财产损失时,理财计划管理人应向托管人追偿。若理财计划管理人和理财计划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估值差错造成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理财计划由理财计划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理财计划费用,由理财计划承担。
(4)当估值出现错误时,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投资者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2.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理财计划管理人和理财计划托管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
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管理人和托管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理财计划管理人和理财计划托管人协商的方法,由理财计划管理人和理财计划托管人共同进行更正,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赔偿损失;
(四)特殊情况的处理
1.理财计划投资管理人、理财计划托管人按本说明书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第三方估值机构、信托公司、基金公司等发送数据错误等非理财计划管理人和理财计划托管人原因,理财计划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估值错误,理财计划管理人和理财计划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理财计划管理人、理财计划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或有关会计准则发生变化等,按照国家最新规定或理财计划管理人最新约定估值。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理财计划管理人和理财计划托管人本着平等和保护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理财计划利益分配
1.投资者持有本理财计划期间及到期时,管理人不承诺保证投资本金安全且不保证理财收益,投资者收益(如有)随理财计划的投资盈亏水平浮动。
2.就期间分配而言,在满足收益分配基准日(以管理人确定的为准)理财计划份额净值大于理财计划份额面值的条件下,理财计划管理人可进行不定期分配,分配方式为现金分配。理财计划管理人将根据理财计划投资收益情况决定收益分配基准日、当次分配比例和金额,并将于权益登记日后的 2 个工作日内通过本《产品说明书》“信息披露”约定的方式,向投资者披露。
期间分配原则及方式:
(1)每一理财计划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如需进行收益分配,管理人应至少在权益登记日后的 2 个工作日内对通过本《产品说明书》“信息披露”约定的方式,向投资者披露收益分配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收益分配基准日、除息日、权益登记日、收益分配对象、收益分配方式、分配金额等内容。
(3)原则上,管理人在理财计划权益登记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将投资者可得资金通过销
售服务机构划转至投资者账户。超过 5 个工作日的,管理人将提前 2 个工作日通过本《产品说明书》“信息披露”约定的方式,向投资者进行披露。
(4)在符合法律法规及理财计划合同约定,并对理财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理财计划管理人可通过公告形式对理财计划期间收益分配原则及方式进行调整。
3.就终止分配而言,在理财产品终止日如理财计划项下财产全部变现,管理人在理财计划终止日后的 5 个工作日内扣除应由理财计划承担的税费及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固定投资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后将投资者应得资金(如有,下同)通过销售服务机构划转至投资者指定账户。
4.理财计划终止日,如理财计划项下所投资的标的资产因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原因不能全部变现,则管理人将现金类资产扣除应由理财计划承担的税费及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固定投资管理费、销售服务费、托管费等)后,按照各投资者持有理财计划份额比例在 5 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分配。对于未变现资产部分,管理人以投资者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寻求未变现资产变现方式,在资产变现后,扣除应由理财计划承担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固定投资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由管理人、第三方垫付的费用)后,按照各投资者持有理财计划份额比例在 5 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分配。
5.理财计划项下财产正常变现情况下,投资者理财计划终止日可得资金(如有,下同)计算公式如下:
投资者可得资金 = (投资者理财计划终止日持有理财计划份额÷理财计划终止日总份额)×[(理财计划总财产-理财计划应承担的费用-理财计划应承担的税费(如有)]如因理财计划所投资的标的资产因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原因,导致资产无法在理
财计划终止日内变现,则投资者应得资金为理财计划实际资产变现金额扣除应由理财计划承担的费用、税费后的剩余金额。
理财计划延期
本理财计划预计到期日为 2034 年 7 月 25 日,逢非交易日顺延至下一交易日(下同)。发生下列任一情形的,理财产品管理人有权以投资者利益最大化为原则,根据市场情况综合判断决定延长产品期限,推迟理财计划到期日:
1. 预计在理财计划预计到期日,理财计划财产因理财计划所投资的资产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原因将无法全部变现;
2. 预计理财计划所投资的信托计划、资管计划、基金的受托人或管理人将不能按期向管理人划付理财计划的本金和收益;
3. 理财计划财产涉及诉讼(或仲裁),且预计诉讼(或仲裁)及执行程序于理财计划预计到期日尚未终结;
4. 管理人与托管人、销售机构协商一致决定延期;
5. 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延期的其他情形;
6. 法律规定的及本《产品说明书》约定的其他情形。
如管理人决定本理财计划延期的,将于理财计划预计到期日前2 个工作日通过本《产品说明书》“信息披露”约定的方式,向投资者披露,对延期事项进行说明,并说明延期期限及到期之日,自披露之日即视为相关信息已送达,并据约定生效之日起生效。若客户如不同意延期的,可在招银理财公告的延期生效前赎回本理财计划(此种情况下招银理财将可能开放特殊赎回期间,具体以届时招银理财的公告为准),逾期未赎回的视为同意。
理财计划终止与清算
1. 为避免疑义,理财计划除因本条以下所列理财计划终止事件而终止外,投资者不得提议要求提前终止理财计划。
(1)理财计划必须终止的事件:
a)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理财计划不能存续;
b) 理财计划被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法撤销、被认定为无效或被判决、裁定终止或被监管机构要求终止的;
c) 理财计划预计到期日届至且未延期的;
d) 理财计划延期期限届至且未再次延期;
e) 出现适用法律规定应当终止理财计划的情形。
(2)理财产品管理人有权单方决定是否终止的事件:
a) 理财存续期内,理财计划连续 10 个交易日总份额低于 1 亿份;
b) 如遇国家金融政策出现重大调整或宏观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并影响到本理财计划的正常运作;
c)本理财计划投向的金融资产所涉及的相关主体信用恶化,市场利率大幅下滑; d)理财计划投向的信托计划、资管计划等提前终止;
e)本产品说明书约定的其他事项或管理人有合理理由认为将影响本理财计划正常运作的其他情形。
2. 理财计划不因投资者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破产而终止;投资者的法定继承人、承继人或指定受益人以及继任管理人承担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项下的相应权利和义务。
3. 如理财计划终止,除理财计划必须终止的事件第 c)款及第d)款之外,理财产品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按照本《产品说明书》“信息披露”约定的方式通知投资者,并披露理财计划终止之日。
4. 理财计划终止后,理财产品管理人将根据届时适用法律规定和监管机构的指引、要求及/或管理人的规定以及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约定对本理财计划进行清算。
理财计划费用
1.理财计划费用指投资管理人为成立理财计划及处理理财计划事务目的而支出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管理人收取的固定投资管理费、托管人收取的托管费、销售服务机构收取的销售服务费、交易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佣金、撮合费用等)、理财计划验资费、审计费、律师费、信息披露费、清算费、执行费用等相关费用,具体以实际发生为准。此外,投资者认购/申购或赎回本理财计划时,需按约定支付认购/申购费或赎回费(如有),认购/申购费、赎回费不属于理财计划费用,不由理财计划承担,由投资者承担并于认购/申购或赎回份额时支付。详细内容见本《产品说明书》之“理财计划认购”“理财计划申购、赎回”。
2.理财计划费用按本《产品说明书》及投资管理人与费用收取方之间的协议约定从理财计划资产中支付。投资管理人或理财计划参与方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有权从理财计划资产中优先受偿。
3.固定投资管理费:管理人收取理财计划固定投资管理费,固定投资管理费率为 0.15%/
年,每个自然日计提,按月收取。固定投资管理费精确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舍位。
每个自然日计提的固定管理费=上一自然日理财计划净资产×0.15%÷365
4.销售服务费:销售服务机构收取理财计划销售服务费,GS 份额销售服务费率为 0.20%/年,NJ 份额销售服务费率为 0.20%/年,GF 份额销售服务费率为 0.30%/年,每个自然日计提,按月收取。销售服务费精确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舍位。
GS 份额:每个自然日计提的销售服务费=上一自然日理财计划 GS 份额净资产× 0.20%÷365
NJ 份额:每个自然日计提的销售服务费=上一自然日理财计划 NJ 份额净资产× 0.20%÷365
GF 份额:每个自然日计提的销售服务费=上一自然日理财计划 GF 份额净资产× 0.30%÷365
5.托管费:托管人对本理财计划收取托管费,托管费率为 0.02%/年,每个自然日计提,按月收取。托管费精确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舍位。
每个自然日计提的托管费=上一自然日理财计划净资产×0.02%÷365本产品成立日不计提固定投资管理费、销售服务费和托管费。
招银理财有权根据国家政策和适用法律的规定,对本理财计划费用名目、收费条件、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进行调整,并提前 2 个工作日按照本《产品说明书》“信息披露”章节约定的方式向投资者进行披露。其中,对于招银理财增加费用名目、提高收费标准等对投资者利益产生实质影响的情形,投资者如不同意调整的,可在招银理财信息披露的补充或修改后的相关业务调整生效前赎回本理财计划【此种情况下招银理财将可能开放特殊赎回期间,具体以届时招银理财的信息披露为准】,逾期未赎回的视为同意接受前述调整且继续持有本理财计划。
保密
理财产品管理人向投资者披露的或投资者因购买本理财产品而获知的有关本理财产品的全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本理财产品投资安排的全部信息)及本理财产品参与主体的未对外公开的信息均为保密信息。投资者有义务对上述保密信息采取保密措施,未经理财产品管理人同意,投资者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该等保密信息,否则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但以下情形除外:
(1)向与本次投资有关而需要获知以上信息并受保密协议约束的律师、会计师、顾问和咨询人员披露的;
(2)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向有关政府部门、监管机构或者管理机构(包括证券交易所)披露的;
(3)本《产品说明书》另有约定的。
前述保密义务不因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或相关协议的无效、被撤销、终止、变更、中止、解除而受影响,除非有关保密信息的权利人书面同意相对方解除保密义务;或该等保密信息非由于一方违反相关文件或协议的原因已经进入公共领域而为公众所知悉;
或出现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免除保密义务和责任的情形。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理财计划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的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方式按照《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的相关约定执行。
理财计划税费
1. 理财计划税费在理财计划资产中列支。
2. 除理财计划文件另有约定外,理财计划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适用法律规定自行履行纳税义务。
3. 若适用法律要求投资管理人代扣代缴理财产品份额持有人应纳税款的,管理人将依法履行扣缴义务,份额持有人对此应给予配合。
4. 理财计划在资产管理、运作、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收入,根据适用法律应缴纳增值税
(含增值税附加税费)及/或其他税费的,即使投资管理人被税务机关认定为纳税义务人,该等增值税(含增值税附加税费)及/或其他税费仍属于理财计划税费,应在理财计划资产中列支、扣除并由管理人申报和缴纳,份额持有人对此应予同意及充分配合。但投资管理人向理财计划收取固定投资管理费而产生的纳税义务履行,不适用本条。
信息披露
1.信息披露的渠道
本理财计划存续期间内,管理人网站(www.cmbchinawm.com)及管理人授权的招商银行的一网通(www.cmbchina.com)、销售服务机构网站及电子邮件或手机短信等一种或多种方式均作为本理财计划的信息披露渠道。本理财计划认购期和存续期间,管理人将通过上述渠道进行理财计划相关的信息披露。投资者应定期通过上述相关渠道获知有关本理财计划相关信息。以上相关信息自披露之日即视为已送达投资者,也视为销售服务机构已适当披露代销理财计划相关信息。
2.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时间
(1)理财产品发行公告
管理人将在理财产品成立之后 5 个工作日内披露发行公告,包括理财产品成立日期和募集规模等信息。若募集期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导致本理财产品不适宜成立运行,或理财计划认购总金额未达到认购规模下限,或出现其他经理财产品管理人合理判断认为影响本理财计划正常运作的情况,则理财计划管理人有权宣布本理财产品不能成立,并在理财计划不能成立的 2 个工作日内披露。
(2)理财产品定期报告
理财产品管理人将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每个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内、每个年度结束之日起 90 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披露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理财产品成立不足 90 个工作日或者剩余存续期不超过 90 个工作日的,管理人可以不编制理财产品当期的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
(3)理财产品临时性信息披露
A、发生理财计划管理人、托管人变更的情形的,管理人将提前 10 个工作日通过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以临时公告形式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B、在产品存续期间,管理人可以提前 2 个工作日通过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进行信息披露,对理财计划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或比例、费率标准或计提方式或其他经管理人判断可能对理财产品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影响的条款进行补充、说明和修改。其中,涉及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投资比例调整导致其超出销售文件约定比例的,除超出比例投资比本理财计划风险更低的资产外,需取得投资者书面同意。对于投资者利益产生实质影响的事项(如对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投资比例进行调整,增加费用名目、提高收费标准等),投资者如不同意相关调整的,可在管理人披露的相关调整生效前赎回本理财计划【此种情况下管理人将可能在开放期外单独开放特殊赎回期间,具体以届时管理人的公告为准】,投资者本金和收益(如有)将在赎回确认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通过销售服务机构划转至投资者账户。逾期未赎回的视为投资者书面同意相关调整并继续持有本理财计划。
C、如管理人根据理财计划募集情况决定延长或提前终止认购期的,将在原约定的认购期内进行信息披露。
D、如管理人决定运用收取短期赎回费(如有)、摆动定价机制、暂停认/申购、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暂停理财产品估值等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的,将在运用以上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后的 3 个交易日内通过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进行信息披露。对于运用暂停认/申购、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暂停理财产品估值等措施的,管理人还将说明运用相关措施的原因、拟采取的应对安排等。
(4)理财产品重大事项公告
理财计划存续期间,如果发生管理人认为可能影响产品运作的重大不利事项时,包括但不限于未按照本《产品说明书》约定分配收益;理财计划所投资产出现重大损失;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投资的资产质量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其它可能对投资者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等经管理人判断对理财投资价值有实质性影响的重大事件,管理人将在 2 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
(5)理财产品终止公告
管理人将在理财计划终止后的 5 个工作日内披露。终止公告的内容包括理财产品的存续期限、终止日期、收费情况和收益分配情况等信息。
(6)产品存续期间,投资者应定期通过本条第 1 款“信息披露的渠道”获取与本理财计划相关的信息。
在本理财计划存续期内,如出于维持本理财计划正常运营的需要且在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或因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发生变化,管理人有权单方对本理财计划
《产品说明书》进行修订。管理人决定对《产品说明书》进行修订的,将提前两个工作日通过本条第 1 款“信息披露的渠道”发布相关信息公告通知投资者。修订后的《产品说明书》对投资者具有法律约束力。
相关事项说明
1.本理财计划中示例均采用假设数据,并不代表客户实际可获得的收益。
2.受理时间、信息公布的相关时间以管理人业务处理系统记录的北京时间为准。
3.如投资者对本理财计划有任何异议或意见,请联系本理财计划的销售服务机构的理财 经理或反馈至销售服务机构各营业网点,也可致电销售服务机构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
产品登记编码:【Z7001624000645】
尊敬的客户:
招银理财招睿活钱管家(添利)5 号固定收益类理财计划风险揭示书
(产品代码:100908)
由于理财资金管理运用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多种风险因素,因此,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监管规定的要求,在您选择购买本理财计划前,请仔细阅读以下重要内容: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招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
理财产品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理财计划资产,但不保证理财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本金安全和最低收益。本《风险揭示书》旨在揭示本理财计划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本《风险揭示书》,充分认识以下风险:
1. 本金及理财收益风险:本理财计划不保障本金且不保证理财收益。投资者的本金和理财收益(如有,下同)可能会因理财计划所投资的资产的运作情况、市场变动而蒙受重大损失。投资者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本理财计划收益来源于理财计划所投资资产组合的收益分配、出让或其他方式处分及/或持有到期的收入。如资产组合内的底层债券、债权等资产发生市场风险、违约风险、流动性风险和管理人风险,由此产生的理财本金及理财收益损失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如资产组合无法正常处置的,则由此产生的本金及理财收益损失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在发生资产违约且无法正常处置等最不利情况下投资者将可能损失全部本金。
2. 信用风险:本理财计划主要投资于标准化债权资产和衍生金融工具,因此有可能由于发行主体或交易对手信用状况恶化导致交易违约,致使本理财计划到期实际收益不足业绩比较基准,该种情况下,管理人将按照投资实际收益情况,并以资产变现实际收到的资金为限支付投资人收益,投资人将自行承担由此而导致的理财收益减少乃至本金损失的风险。本理财计划运作过程中,投资管理人将密切关注投资组合信用风险变化,根据债务人等信用等级的调整及时调整投资组合,尽最大努力管理信用风险。
3. 市场风险:证券市场(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市场、债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可能导致本理财产品资产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和监管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从而对理财计划收益产生影响。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理财计划的收益水平,对理财计划收益产生影响。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从而对理财计划收益产生影响。
(4)购买力风险: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则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对理财计划收益产生影响。
(5)汇率风险:本理财计划在实际投资运作过程中,由于汇率市场出现巨大变化造成本理财计划所投资产价格发生波动,从而影响理财计划投资收益的,投资者的本金和收益可能遭受部分或全部的损失。
4. 管理人风险:由于管理人(包括本理财计划的投资管理人、所投资的信托计划、资管计划、基金的受托人[如有]、管理人[如有]、相关投资顾问[如有])等受经验、技能等因素的限制,会影响其对信息的获取和对经济形势、金融市场价格走势的判断,如管理人判断有误、获取信息不全、或对投资工具使用不当等,可能导致本理财计划项下的理财资金遭受损失。如信托计划/资管计划/基金的受托人(如有)、管理人(如有)、相关投资顾问(如有)、所投资基金或资管计划的代理销售服务机构(如有)等及其内部作业、人员管理及系统操作不当或失误,或违背相关合同约定、未严格执行风险控制措施、处理事务不当等,可能导致本理财计划项下的理财资金遭受损失。
5. 政策风险:本理财计划根据当前的相关法规和政策设计,如相关法规或国家政策发生变化,可能影响理财计划的受理、投资、偿还等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本理财计划收益降低甚至本金损失。
6. 延期风险:如因理财计划所投资的标的资产因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原因造成理财计划不能按时还本付息,理财期限将相应延长。如管理人延长理财计划期限,将通过理财计划产品说明书信息披露章节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向投资者披露。
7. 流动性风险:
(1)主要拟投资市场、资产的流动性风险:根据本理财计划的投资范围,本理财计划投资资产存在以下流动性风险:一是对于流动性好的标的资产,可能在某些时段受市场行情、投资群体等诸多因素影响,出现成交少、流动性较差的情况,在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时,可能增加变现成本或出现变现困难,对投资造成不利影响;二是若本理财计划投资的标的资产成交少,流动性低,即使在市场流动性较好的情况下,因个别资产的流动性可能较差,可能造成无法以合理价格买入或卖出的情形,并因此影响投资者收益,甚至使本理财计划遭受损失;三是为应对投资者的赎回或履行其他支付义务,管理人被迫以不适当的价格卖出债券或其他资产;四是对于计划投资不存在活跃交易市场且需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的低流动性资产,即使管理人为应对流动性风险,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理财计划投资管理需求,对该类资产的投资比例进行了限制,但仍存在理财计划可变现的资产变现后仍不能满足投资者的赎回或履行其他支付义务的情况,可能存在低流动性资产无法变现或处置,或以不适当的价格处置的情况。以上均可能影响本理财计划投资收益、影响投资者赎回安排,甚至使本理财计划遭受损失。
(2)投资者资金流动性风险:本理财计划存续期预计为 10 年,存续期内每个交易日开放。在本理财计划存续期内,投资者只能在本产品说明书约定的开放日内办理赎回。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投资目标、投资期限等情况审慎作出投资决策。
(3)巨额赎回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在理财计划存续期内,若理财计划单个开放日净
赎回申请份额(赎回申请份额总数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超过本理财计划上一交易日日终份额的 10%时,即为发生巨额赎回。当理财计划发生巨额赎回时,管理人有权依照理财计划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选择全额赎回或部分赎回;如出现连续 2 个开放日上(含)及以上发生巨额赎回,除有权选择全额赎回或部分赎回等措施外,对于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管理人还可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延缓期限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发生上述情形时,投资者将面临无法全部赎回或无法及时获得赎回资金的风险,由此可能影响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流动性风险。在本理财计划暂停接受或延期办理投资者赎回申请的情况下,投资者未能赎回的理财计划份额还将面临净值波动的风险。若出现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管理人选择运用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等措施后,在运用相关措施后的 3 个交易日内按《产品说明书》信息披露相关约定进行信息披露。
(4)运用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下的潜在影响:除巨额赎回情形外,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理财计划《产品说明书》约定,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本理财计划还可以运用相关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应对除巨额赎回情况外的其他流动性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暂停理财产品估值、摆动定价以及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措施,并在运用后的 3 个交易日内进行信息披露,相关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使用情形及程序详见《产品说明书》。敬请投资者留意管理人运用上述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的相关风险:
1)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若产品管理人采用暂停赎回的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投资者在暂停赎回期间将无法赎回其持有的产品份额。若产品管理人采用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投资人接收赎回款项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迟。
2)暂停理财产品估值
若产品管理人采用理财产品估值的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投资人没有可供参考的产品单位净值,同时赎回申请可能被暂停接受,或被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摆动定价
当本理财计划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产品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产品估值的公平性。当产品采用摆动定价时,通过调整理财产品份额净值的方式,将理财产品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投资者利益的不利影响。
8. 提前终止风险:管理人有权但无义务在理财计划到期日之前终止本理财计划,如管理人在特定情况下在理财计划到期日之前终止本理财计划,则本理财计划的实际理财期可能小于预定期限。如果理财计划提前到期,则投资者可能无法实现期初设想的全部收益。
9. 信息传递风险:管理人按照本产品说明书有关“信息披露”的约定,发布理财计划的信息公告。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如果投资者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非因管理人自身原因导致的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产品信息,并由此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预留在销售服务机构的有效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及时通知销售服务机构。如投资者未及时告知销售服务机构联系方式变更的或因投资者其他原因导致销售服务机构或
管理人在需要联系投资者时无法及时联系上,可能会由此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由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0. 理财计划不成立风险:如自本理财计划开始认购至理财计划原定成立日之前,理财计划认购总金额未达到规模下限(如有约定),或国家宏观政策以及市场相关法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发生剧烈波动,或出现其他使得本理财计划无法正常成立的情况,且经管理人合理判断难以按照本产品说明书规定向投资者提供本理财计划,管理人有权宣布本理财计划不成立。
11. 税务风险:理财计划在资产管理、运营、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收入,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应缴纳增值税(含增值税附加税费,下同)及/或其他税费的,即使本产品管理人被税务机关认定为纳税义务人,该等增值税及/或其他税费仍属于应由理财计划承担的理财计划税费,由本产品管理人申报和缴纳。该等税款将直接从理财计划中扣付缴纳,本理财计划将因为前述增值税等税负承担导致计划税费支出增加、理财计划净值或实际收益降低,从而降低产品投资人的收益水平。
12. 不可抗力风险:指由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严重影响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可能影响理财计划的受理、投资、偿还等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本理财计划收益降低乃至本金损失。对于由不可抗力风险所导致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管理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13. 估值风险:本理财产品按《产品说明书》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理财产品估值与实际变现价值可能发生偏离,投资者应知晓该风险。管理人估值仅作为参考,管理人不承担第三方再次使用该估值引发的其他风险。
14. 单方修改《产品说明书》的风险:如出于维持产品正常运营的需要且在不实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或因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发生变化,招银理财有权在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单方对《产品说明书》进行修订。招银理财决定对《产品说明书》进行修订的,将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投资者。其中,对于投资者利益产生实质影响的事项(如对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投资比例进行调整,增加费用名目、提高收费标准等),客户如不同意补充或修改后的说明书,可在招银理财公告的补充或修改后的相关业务调整生效前赎回本理财计划(此种情况下招银理财将可能开放特殊赎回期间,具体以届时招银理财的公告为准),逾期未赎回的视为同意。
15. 设置建仓期的风险:本理财计划设立了建仓期机制,建仓期为自理财计划成立日起的三个月。在前述建仓期内,本理财计划的投资比例可能无法满足本理财计划约定的投资比例限制,从而可能对本理财计划的投资收益产生相应影响。
16. 特定投资标的风险:
(1)投资于债券的特殊风险:
A 市场平均利率水平变化导致债券价格变化的风险。
B 债券市场不同期限、不同类属债券之间的利差变动导致相应期限和类属债券价格变化的风险。
C 债券的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受到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能力、技术更新、研究开发、人员素质等,都会导致发行人盈利发生变化,可能导致债券市场价格下跌或无法按时偿付本息,从而影响理财计划收益水平。
D 债券发行人、担保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担保人信用
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及无法收回投资收益的风险。
E 与信用等级较高的债券相比,投资于信用等级较低的债券将因为发行主体的偿还债务 能力略低、受不利经济环境的影响更大以及违约风险更高等原因而面临更大的投资风险。 F 中小企业债券的发行主体为中小微企业,企业规模通常较小,且其成长和发展主要依 赖自身的地缘优势,基本不具备跨地域经营所产生的规模优势和支撑,难以抵御宏观经 济和产业经济波动所带来的风险冲击;并且,中小企业私募债为非公开发行,并实行合 格投资者制度,使其流动性受到限制。因此,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将面临较大的投资 风险。
G 相对于其他公开发行的债券,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非公开发行公司债的流动性较差,其流通和转让均存在一定的限制,因此投资于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将面临较大的投资风险。
H 债券回购风险:债券投资可能会运用正回购来增加组合杠杆,较高的债券正回购比例可能增加组合的利率风险。
(2)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票据的特殊风险
资产支持证券/票据的投资收益取决于资产支持证券/票据项下的基础资产情况,如该基础资产发生原始权益人破产或基础资产项下现金流未能及时完整取得等情况,资产支持证券/票据的收益将受到影响,且资产支持证券/票据的流动性较低,由此本理财计划财产可能遭受损失,理财产品投资者可能无法如期获得投资收益。
(3)如本计划进行债权投资的,则本计划可能面临如下风险:
A 融资方的信用风险:由于还款履约能力发生变化,融资方在相关债权到期后,未能偿还或逾期偿还相关融资本息所导致本理财计划财产损失的风险。
B 债务人提前还款或逾期还款的风险;本计划可能因债务人按照相关融资合同的约定申请提前偿还款/支付相关款项或者债务人发生融资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导致相关融资款被宣布提前到期的,本理财计划的投资者可能面临无法实现投资收益或遭受损失的风险;
C 如本理财计划项下存在资金监管安排的,如资金监管银行因任何原因未能按约定履行监管职责,或丧失进行监管的能力或法定资格,或第三方对监管账户及账户内资金主张任何优先权利,或由于政府机构、法院执行的原因导致监管账户及账户内资金被冻结,均可能给本理财计划带来风险。
D 如本理财计划财产管理运用中存在抵/质押担保安排的,若由于政府机构登记系统原因导致抵/质押登记手续无法办理或存在瑕疵,或由于市场原因、抵/质押人经营原因或政府机构、法院执行的原因导致抵/质押财产价值下降或被冻结,或抵/质押人发生没有及时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等违反约定的情况使得抵/质押财产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或者抵/质押财产在变现时存在无法变现、变现存在困难或变现金额大大低于抵/质押财产价值等风险,则可能给本理财计划带来风险。
E 如本理财计划财产管理运用中存在保证担保安排的,若由于保证人因任何原因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则可能给本理财计划带来风险。
(4)投资于相关信托受益权、资产管理计划或基金的份额时,可能面临的受托人/资产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风险
如本理财计划投资于信托受益权、基金管理公司(含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含其子公司)、基金管理人等机构作为资产管理人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时,可能因相关受托
人、资产/基金管理人违法违规、未尽受托人/管理人职责或发生其他情形,造成本理财计划所投资的信托产品/资管计划/基金产品的财产损失,进而引起本理财计划的损失。信托产品/资管计划/基金产品可能出现因为某种原因而被提前终止的情况,由此可能会造成对本理财计划投资收益的影响。因本理财计划的管理人无法对所投资的信托产品/资管计划/基金产品进行投资决策,或相关受托人/资产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可能不执行或不能及时、准确地执行本理财计划管理人的指令,或未经本理财计划同意将本理财计划交付的资金运用于违反相关信托合同或资产管理合同或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导致本计划项下委托财产的损失等风险。
(5)投资于衍生金融工具的特殊风险
本理财计划的投资范围包括衍生金融工具(包括但不限于国债期货、利率互换等衍生金融工具)。理财计划衍生金融工具的投资以对冲市场风险为目的,但依然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基差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是因衍生金融工具市场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衍生品合约价值发生变化的风险。基差风险是期货市场的特有风险之一,是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的价差的波动,影响对冲市场风险效果,使之发生意外损益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可分为两类:一类为流通量风险,是指衍生品合约无法及时以所希望的价格建立或了结头寸的风险,此类风险往往是由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导致的;另一类为资金量风险,是指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由此本计划财产可能遭受损失,理财产品投资者可能无法如期获得投资收益。
本理财计划为【公募】【开放式】【固定收益类】的产品(固定收益类产品为根据监管要求进行的产品分类,并不意味着招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对本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或者保证),其收益特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管理人对本产品的风险评级为 PR2(中低风险)。销售服务机构与管理人对本产品风险评级结果不一致的,销售服务机构应当采用对应较高风险等级的评级结果并予以披露,且该理财产品评级应当以销售服务机构最终披露的评级结果为准。本产品适合购买客户为机构投资者和经销售服务机构测评可以承受【中低风险及以上类型】的个人投资者,具体风险承受能力的适配情况以销售服务机构测评结果为准。如影响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个人投资者应及时告知销售服务机构并重新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超过一年未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的或发生可能影响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情况的投资者,再次购买理财产品时,个人投资者应当根据监管要求在销售服务机构营业网点或其网上银行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本理财计划不保障本金及理财收益。投资者的本金和收益可能因市场变动而蒙受损失,在最不利情况下,投资者甚至可能损失全部本金。投资者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示例:若投资者购买本理财计划,理财计划本金为 5 万元,在资产组合项下资产全
部亏损的最不利情况下,理财计划 5 万元本金将全部损失。
本《风险揭示书》所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投资者参与本理财计划所面临的全部风险和可能导致投资者资产损失的所有因素。投资者在签署本理财计划的
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前,应当仔细阅读本《风险揭示书》、本《理财计划产品说明书》的全部内容,同时向管理人或销售服务机构了解本理财计划的其他相关信息,并结合自身投资目的、风险偏好、资产状况等充分评估投资风险,审慎投资,独立作出是否投资本理财计划的决定并自行承担投资结果。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本理财计划。如您为个人投资者,在发生影响您风险承受能力因素变化的情况下,请及时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如为机构投资者代表其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参与的,应确认本理财计划符合其所代表的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和风险承受能力等。
投资者签署本《风险揭示书》、《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并将资金委托给管理人运作是投资者真实的意思表示,投资者已知悉并理解理财计划的全部风险,并自愿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本《风险揭示书》及相应《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产品说明书》将共同构成贵我双方理财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本《风险揭示书》中用语的定义与《产品说明书》中的用语定义一致。
风险揭示方:招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客户确认栏
本人/本机构确认本理财计划完全适合本人/本机构的投资目标,投资预期以及风险承受能力及投资经验。本人/本机构购买理财计划的资金为合法自有资金,不存在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情形,本人/本机构承诺投资理财产品使用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并且系为合法之目的投资本理财产品,而非为洗钱等违法犯罪之目的,本人/本机构将配合销售服务机构及理财产品管理人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及尽职调查等反洗钱活动,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提供身份信息及资金来源等信息。本人/本机构具有购买本理财计划所必需的投资经验。本人/本机构确认销售服务机构相关业务人员对于说明书中有关免除、限制管理人责任的条款,和管理人单方面拥有某些权利的条款已向本人/本机构予以说明。
本人/本机构同时确认如下:
(仅适用于个人客户)经销售服务机构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本人确认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为:【□A1 □A2 □A3 □A4 □A5】。
(客户需全文抄录以下文字以完成确认:本人/本机构已经阅读风险揭示,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本理财计划的风险,愿意承担投资风险。)
确认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南京银行代销理财产品协议书
甲方: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乙方:客户
理财非存款、 产品有风险、 投资须谨慎。
乙方自愿购买甲方代理销售的理财产品,双方经平等协商签订本协议,规范甲、乙双方在理财代理销售中权利和义务。
一、 重要提示
1、本产品非甲方所发行的理财产品,甲方仅作为本产品的代理销售机构,非 本产品的发行机构与管理机构,对本产品的业绩不承担任何保证和其他经济责任,不承担本产品的投资、兑付和风险管理责任。甲方受理的代销理财产品业务申请 是否生效,以产品发行机构的最终确认结果为准。
2、本产品可能面临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风险因素,具体详见《风险揭示书》。该等风险管理责任由产品发行机构承担,甲方不承担产品的风险管理责任。乙方在签署本协议前,应当详细阅读产品发行机构提供的《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等理财产品销售文件, 并充分了解投资者的全部权利与义务以及产品的全部风险。 3、根据产品投资范围、风险收益特点、流动性等不同因素,甲方代销的理
财产品分为 PR1(低风险产品)、PR2(中低风险产品)、PR3(中风险产品)、PR4(中高风险产品)、PR5(高风险产品)五个风险等级,与客户在甲方评估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低、中低、中、中高、高五个等级一一对应。甲方提醒乙方注意:请乙方根据乙方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选择与乙方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理财产品,不得购买高于乙方风险承受能力的理财产品。
4、乙方购买甲方代销的理财产品前,需通过甲方的手机银行 APP 等销售渠道进行有效风险承受能力的评估。个人投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的有效期为一年,若乙方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已超过有效期或者在评级结果有效期内发
生了可能影响乙方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情形且乙方再次购买理财产品的,请乙方重新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二、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保证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且为本人自有资金,不存在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的情况,投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
2、乙方承诺所提供的所有资料真实、完整、合法、有效,如有变更,乙方应及时到甲方办理变更手续。若乙方未及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3、在产品募集期内,如因乙方的原因导致投资本金不能从其账户足额划转的, 乙方对相关理财产品的购买不成功,该理财产品相关法律协议不生效,甲方对此不承担责任。本产品赎回、分红、购买不成功的相应款项将划入乙方购买时使用的银行账户。
4、乙方账户因冻结、挂失、换卡、销户、长期不动户等原因造成账户异常的,乙方应及时到账户发卡行办理相应变更手续。如因乙方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而造成甲方无法向乙方进行正常收益分配和资金清算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5、乙方对因购买、持有本理财产品而知悉的甲方保密信息及本协议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向任何组织、个人提供或泄露与甲方有关的业务资料及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6、乙方在此同意并授权甲方有权根据乙方所勾选的业务申请类型对乙方相关资金账户进行资金扣划等相关操作。
7、对于乙方通过甲方的手机银行 APP 等渠道方式购买的理财产品(不受限于本产品),乙方确认通过甲方上述渠道点击同意本协议即表明乙方已自主阅读并清楚知悉本协议全部内容,同意受本协议约束。
8、乙方在此同意甲方在向乙方销售理财产品时将采取有效措施和技术手段完整客观记录营销推介、产品风险和关键信息提示、投资者确认和反馈等重点
销售环节,确认甲方的系统记录以及录音、录像构成对乙方操作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购买、赎回、撤单)的终局证据,并且在乙方和甲方发生争议时可以作为合法有效的证据使用。
9、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有权根据乙方所勾选的业务申请类型调取收集乙方本人开户留存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信息,并留存办理理财业务所需的个人金融信息。
10、乙方在此同意并授权甲方有权根据乙方所勾选的业务申请类型向产品发 行机构提供乙方开户留存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信息,并留存办 理理财业务所需的个人金融信息,产品发行机构对乙方的个人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11、乙方承诺严格遵守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会参与或协助洗钱、恐怖融资、逃税活动等违法行为。乙方将配合甲方及产品发行机构开展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识别客户身份工作,及时、真实、准确、 完整地提供身份信息及资金来源信息。甲方发现或有合理理由怀疑乙方、乙方的资金或乙方的交易行为与洗钱、恐怖融资、逃税等犯罪活动相关的,甲 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造成乙方方损失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三、甲方权利义务
1、本协议生效后,甲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和本协议、《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 等相关销售文件的约定,办理理财产品的认(申)购、赎回,无正当理由不得擅自拒绝接受乙方的认(申)购、赎回申请。
2、甲方对本协议及其条款负有保密义务,未经乙方书面许可,甲方不得向任何组织、个人提供或泄露与乙方有关的业务资料及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及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甲方向委托的第三方专业咨询机构咨询进行披露以及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其他情况除外。
3、甲方按照销售文件约定向乙方进行理财产品份额的收益分配并将对应资金划入乙方账户后,视为甲方已履行收益分配义务。因乙方账户冻结、挂失、换
卡、销户、长期不动户等原因造成账户异常由此导致乙方损失的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责任。
4、根据销售文件的约定,甲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四、免责条款
1、由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改变、紧急措施的出台而导致乙方蒙受损失或协议终止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2、由于不可抗力或甲方无过错且无法防止的外因而导致的交易中断、 延误等风险及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3、非因甲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乙方遗失本协议、乙方的协议被盗用、本协议交易账户被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冻结、扣划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发生前述情形时,甲方将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取必要合理的补救措施,尽力保护乙方的利益,减少乙方的损失。
五、法律适用与争议处理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法律)并依其解释。
2、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六、协议的生效与终止
1、甲、乙双方认可本协议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甲方电子银行渠道所生成和保留记载的相关电子数据及交易记录以及甲方制作或保留的相关电子及纸质单据、凭证、记录等相关资料,构成有效证明甲、乙双方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证据,乙方无条件认可电子数据的有效性和证据效力。
2、乙方在甲方提供的电子银行(包括但不限于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或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销售渠道)通过点击“确定”或“接受”或“已阅读并同意”或 “同意”或“提交”或其他同等含义词语,即表示乙方已阅读本协议、对应《理
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 和《投资者权益须知》 等相关销售文件的全部约定内容,并对本协议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同意接受本协议及相关销售文件的约束。本协议自乙方点击确认,成功缴纳购买资金并经甲方系统确认购买份额后成立并生效。
3、发生以下事项时,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
(1)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导致本协议实际无法履行的;
(2)乙方交易资金或账户被国家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导致甲方无法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
(3)甲方发现或有合理理由怀疑乙方或其资金存在洗钱、恐怖融资、逃税等嫌疑,或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4)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监管规定、政策的改变、紧急措施的出台、理财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等导致协议必须提前终止的;
(5)因地震、火灾、战争、罢工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协议必须提前终止的。
4、甲乙双方在本协议及对应期次的《理财产品说明书》项下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本协议自动终止。
七、消费者权益保护投诉方式和程序
如乙方对所购买的理财产品有任何意见或建议,可通过以下途径反映:南京银行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95302)。对客户的投诉,甲方将按照相关流程予以受理和回复。
乙方声明:
乙方已经收到所购买南京银行代销的理财产品的相关《风险揭示书》、《理财产品说明书》、《投资者权益须知》以及《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并已完全理解和接受上述文件以及本协议的全部内容,清楚了解所购买理财产品的内容及可能出现的风险。乙方的投资决策完全基于乙方的独立自主判断做出,并自愿承担所
购买(或赎回、撤单)理财产品所产生的相关风险和全部后果。
乙方确认甲方相关业务人员对于本协议中有关增加乙方义务、减轻乙方权利以及免除、减轻甲方责任和甲方单方面拥有某些权利等与乙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已向乙方予以解释说明,乙方自愿接受上述条款的约束,双方对本协议条款的理解已完全达成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