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人责任 样本条款

监理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监理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监理人应配合委托人进一步约定延长相应的合同期,监理费用不予调整。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酬金总数(除去税金)。
监理人责任.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未正确或完全履行约定的义务,需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如果因监理人原因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
监理人责任. 2.1 监理人应保证监理人人员了解委托人有关采购管理通用原则,并遵照执行;
监理人责任. 6.1. 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发生的任何安全事故,造成监理人人身或财产损失的,与委托人无关,监理人应自行承担;而由于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问题、委托人和施工单位人员人身或财产损失的,应由监理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监理人责任. 应与委托人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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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問合せ先 青森県青森市長島一丁目1番1号 青森県出納局会計管理課物品調達グループ担 当 主事 飯田 直樹 電 話 017-734-9098ファックス 017-734-8019 (別紙)入札書参考書式 令和 年 月 日 青 森 県 知 事 殿 所在地又は住所商 号 又 は 名 称 代 表 者 職 氏 名 ㊞ (委任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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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