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營運許可影本. 3.乙方投資範圍相關工程之竣工圖 說副本。 4.乙方投資範圍相關工程之系統及設備之維修計畫。 5.甲方開具之營運手冊、維修手冊及營運安全計畫同意通知影本。 6.其他視個案需求之項目。 1.原則上政府投資之部分興建完成,並經主辦機關勘驗合格後,乙方即得依勘驗請款程序請領全部之工程款。惟個案中主辦機關如因政府投資部分尚須與乙方投資部分整合確認,故有必要將部分工程款留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派員履勘 (如鐵路法及大眾捷運法)或勘驗(如公 路法)核准後始為給付者,則得保留極小部分之款項,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 履勘或勘驗核准後,再由乙方申請付款。 2.又,因政府投資部分之竣工圖說,乙方於勘驗請款程序中之系統整合測試階段 即應提供予甲方,為便於甲方日後對本 計畫之統合管理,乙方於本階段應再提 出乙方投資範圍相關工程之竣工圖說及 其系統及設備之維修計畫,交予甲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