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線遷移. 8.8.1 既有管線處理方式如下:
管線遷移. 甲方得協助乙方辦理管線遷移相關行政協助。
管線遷移. 1.既有管線之處理
管線遷移. 7.7.1. 甲方所提供之管線資料僅供參考,乙方應自負查證之責。乙方於規劃設計階段須依其需要辦理補充調查。
管線遷移. 6.3 交通計畫維持報核。 6.4 協助乙方協調用水、用電、瓦斯、電信及通訊等公用設備及地區排水防洪工程之申請。 6.5 協助乙方洽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本計畫之授信額度不受銀行法第 72-2條之限制。 6.6 甲方不擔保依本契約約定所為之協助事項必然成就,乙方亦不得因甲方前述協助事項未能成就而主張甲方違反 義務。 及現行其他法令規範外,也須視個案實際情形而定。 2.甲方就協助事項,不擔保其必然成就。 甲方倘已提供協助,即不構成違約。 3.倘乙方請求甲方協助事項未能成就係因不可抗力事件所致,乙方仍可依不可抗力事件之效果處理。 4.主辦機關應視個案需要決定是否將本條各項內容納入契約中。
管線遷移. 1.既有管線之處理 (1)甲方所提供之管線資料僅供參考,乙方應自負查證之責。乙方於規劃設計階段須依其需要辦理補充調查。 (2)乙方就有關管線之永久遷移、臨時遷移、就地保護、代辦預埋管道、經費負擔、申請手續、查驗及災變處理等,應依相關法令辦理,並由甲方提供必要之協助。 2.甲方應依乙方所擬之管線遷移計畫與各管線機構協調相關管線之遷移。 3.
管線遷移. 7.10.1 管線現況位置 基地東側圍牆與鄰近建物之間約留設 2M 通道,該通道部份範圍為主辦機關苗栗縣政府所有,該通道底下埋有汙水下水道管線,故民間機構可規劃以圍牆外移方式設計,如興建規劃須進行地下開挖,應辦理管線遷移作業。
管線遷移. 14.15.1 乙方應負責興建範圍內之既有管線處理。
管線遷移. 10.14.1 由乙方負責本基地興建範圍內之地下物及既有管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