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实. 根据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说明、发行人提供的境外商标注册证书及发行人说明,发行人已在美国、欧盟及日本等境外市场就 “USB 线”等产品注册并取得了“ANKER”等有关商标,可以合法地在“USB 线”等产品上使用相关商标标识,不存在类似“R 标行为”的争议。例如,发行人已经在美国取得编号为 88068557 的“ANKER”商标,该商标注册为第 9 类,明确涵盖 electric charging cables(充电线)、data cables(数据线)等产品;发行人已在欧盟取得编号为 016662355 的“ANKER”商标,该商标注册为第 9 类,明确涵盖 electric charging cables(充电线)、data cables(数据线)等产品;发行人亦在日本取得分别编号为 0000000、0000000 的“ANKER”商标,该等商标注册为第 9 类,明确涵盖电池、充电器、USB 连接线等产品。 举报信专项回复中的“R 标行为”属于境内商标争议,因此,举报信专项回复中的“R 标行为”下相关的“USB 线”销售收入系全部指发行人报告期内在中国境内的销售收入,分别为 1,774.76 万元、1,994.79 万元及 2,367.01 万元,合计占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约为 0.39%。而《招股说明书》等相关文件中披露的保险理赔诉讼涉及的“USB 线”系在美国市场销售,且该案中原告请求判令发行人子公司赔偿其支付的保险理赔款 287,420.92 美元及利息/费用,并未涉及披露“USB 线”的销售收入,因此与举报信专项回复中披露的“USB 线”收入金额不存在冲突。
相关事实. 2.1.1 原告已主动提出协商和解
2.1.2 Philip & Xxxxxx 诉讼转化为集体诉讼的可能性较小的原因
(1) 如需该诉讼转化为集体诉讼,原告需要通过大量证据论证该诉讼同时满足集体诉讼的四个构成要件,即“众多性”、“通用性”、“典型性”及“适当性”。 就本案件中的“通用性”、“典型性”要件而言,原告需向法院提交大量证据证明发行人充电产品标记的额定容量与输出容量相一致是消费者做出购买该等产品决定的“重要性”基础。然而通过消费者调查研究报告显示,消费者之所以购买 Fantasia USA 的充电产品更关注产品可充电次数(该点亦已标注在产品包装上)而非额定容量是否等于实际输出容量本身。基于此,额定容量与输出容量是否一致并不够构成消费者购买决定的“重要性”基础,故而该诉讼难以满足“通用性”和“典型性”要件; 此外,针对集体诉讼“众多性”要件,原告应举证当事人众多且广泛存在。但是美国纽约州南区联邦地区法院已于 2020 年 1 月作出不支持本诉讼适用加州 法律的决定,这意味着原告在本诉讼中仅能代表纽约州及特定 9 个州范围内(而非在全美范围内)的推定成员提出索赔主张,在极大地降低了 Fantasia USA 在本诉讼中的索赔风险的同时亦导致原告举证本诉讼构成“众多性”的要件的难度进一步加大。 综上,本诉讼满足集体诉讼基本构成要件并成功获得法院认可转化为集体诉讼的难度极大,法院批准将该诉讼转化为集体诉讼的可能性较小。
(2) 在美国司法实践中,类似诉讼最终被认定为集体诉讼是极其少见的。
2.1.3 如转化为集体诉讼,可能导致发行人支付的赔偿金额,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相关事实. 3.1.1 有关诉讼的和解金额及主要条款
相关事实. 1.1.1 本次交易先决条件的进展
(1) 就第 1.2.1 条所列的先决条件,商务部已于 2015 年 12 月 14 日接收了广汇汽车提交的关于本次交易的经营者集中申报申请;
(2) 就第 1.2.2 条所列的先决条件,广汇汽车已向国家发改委提交了有关本次交易涉及的境外投资备案申请;
(3) 就第 1.2.3 条所列的先决条件,广汇汽车已于 2015 年 12 月 12 日发出《关于召开 2015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根据该等通知,广汇汽车将于 2015年 12 月 28 日召开 2015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有关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
(4) 就第 1.2.4 条所列的先决条件,根据目标公司的说明,目标公司正在根据该等融资协议的约定与相关债权人进行沟通,根据初步沟通结果,目标公司认为获得该等债权人的同意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1.1.2 本次交易的风险披露
相关事实. 法律意见书》第 6.10.1 条和第 6.8 条披露的目标公司与相关方就本次交易涉及的汽车经销合同、境内外融资合同和宝信债券的限制性条款的沟通进展情况如下:
2.1.1 汽车经销合同
相关事实. 3.1.1 目标公司 4 项未决重大诉讼的进展情况 根据目标公司的说明并经本所适当核查,《法律意见书》第 6.9.2 条所述的目 标公司境内集团成员涉及的标的额在 5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尚未了结的 4 项重大诉讼、仲裁案件的进展情况如下:
(1) 就北京燕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北京燕豪”)与北京新民投资有限 公司之间的诉讼,根据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判决书,该法院判决北京新民投资有限公司赔偿北京燕豪 11,434,320 元,驳回北京新民投资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根据目标公司的说明,该案件的相关方目前已提起上诉,目前该案处于二审审理阶段。
(2) 就上海宝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宝信”)与陕西华越汽车配件维修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诉讼,根据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判决书,该法院判决双方签署的合作协议书终止,驳回上海宝信的其余诉讼请求,驳回陕西华越汽车配件维修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根据目标公司的说明,双方就该等判决均未提起上诉,因此,该等案件已经终结。 《法律意见书》第 6.9.2 条所述的另外 2 项未决重大诉讼目前仍处于一审审理阶段。 根据目标公司的说明,目标公司未就上述 4 项未决诉讼计提预计负债。
3.1.2 未决诉讼赔偿义务的承担
(i) 任何保证申索必须在 2018 年 3 月 31 日之日或之前书面通知各宝信承诺人;
(ii) 各宝信 承诺人不就任何保证申索负责,除非任何单独的保证申索金额超过 6,057,000 港元
(iii) 各宝信承诺人就所有保证申索的责任总计不得超过责任上限(即 242,280,000 港元);
(iv) 各宝信承诺人不得对惩罚性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
(v) 各宝信承诺人不就以下任何申索就任何保证申索担责:如果与所提申索有关的所有损失通过保单弥补,且要约人、或要约人的任何控股公司、任何该控股公司的任何子公司或某集团成员实际上在该保单下得到足额赔偿,在这种情况下,要约人必须尽一切合理努力寻求获得相关保单项下的赔偿金额。
相关事实. 如《法律意见书》第 6.5.2 条所述,4 家从事机动车维修业务的目标公司境内集团成员正在办理许可证续期手续,1 家从事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目标公司境内集团成员尚未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1 家从事汽车进口业务的目标公司境内集团成员尚未取得汽车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截至目前,其中 1 家机动车维修业务的目标公司境内集团成员已经完成许可证续期手续。 根据目标公司的说明,截至目前,前述 6 家目标公司境内集团成员未因许可证未及时续期或未取得相关许可证受到过主管政府部门的任何行政处罚;相关的目标公司境内集团成员正在办理相关许可证续期及申领手续,且办理相关许可证续期及申领相关许可证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和重大不确定性。 广汇汽车和要约人未与交易对方明确约定因前述 6 家目标公司境内集团成员许可证未及时续期或未取得相关许可证而受到主管政府部门行政处罚的赔偿责任。
相关事实. 根据广汇汽车聘请的境外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文件以及目标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目标公司境外集团成员 Eagle Reach Group Limited(作为承租人)和 GE Capital Services Pte Ltd.(作为出租人)于 2013 年 12 月 3 日签订了一份飞机租赁协议,该飞机租赁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相关事实. 1.1.1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合规性
(1) 发行人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履行的法律程序
(2)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协议条款的合规情况
1.1.2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执行情况
(1) 激励对象的确定
(2) 激励平台份额转让或回购情况
相关事实. 2.1.1 转移定价的形成路径及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