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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事实 样本条款

相关事实. 1.1.1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合规性 (1) 发行人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履行的法律程序 (2)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协议条款的合规情况 1.1.2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执行情况 (1) 激励对象的确定 (2) 激励平台份额转让或回购情况
相关事实. 根据广汇汽车聘请的境外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文件以及目标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目标公司境外集团成员 Eagle Reach Group Limited(作为承租人)和 GE Capital Services Pte Ltd.(作为出租人)于 2013 年 12 月 3 日签订了一份飞机租赁协议,该飞机租赁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相关事实. 3.1.1 有关诉讼的和解金额及主要条款
相关事实. 3.1.1 目标公司 4 项未决重大诉讼的进展情况 根据目标公司的说明并经本所适当核查,《法律意见书》第 6.9.2 条所述的目 标公司境内集团成员涉及的标的额在 5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尚未了结的 4 项重大诉讼、仲裁案件的进展情况如下: (1) 就北京燕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北京燕豪”)与北京新民投资有限 公司之间的诉讼,根据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判决书,该法院判决北京新民投资有限公司赔偿北京燕豪 11,434,320 元,驳回北京新民投资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根据目标公司的说明,该案件的相关方目前已提起上诉,目前该案处于二审审理阶段。 (2) 就上海宝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宝信”)与陕西华越汽车配件维修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诉讼,根据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判决书,该法院判决双方签署的合作协议书终止,驳回上海宝信的其余诉讼请求,驳回陕西华越汽车配件维修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根据目标公司的说明,双方就该等判决均未提起上诉,因此,该等案件已经终结。 《法律意见书》第 6.9.2 条所述的另外 2 项未决重大诉讼目前仍处于一审审理阶段。 根据目标公司的说明,目标公司未就上述 4 项未决诉讼计提预计负债。 3.1.2 未决诉讼赔偿义务的承担 (i) 任何保证申索必须在 2018 年 3 月 31 日之日或之前书面通知各宝信承诺人; (ii) 各宝信 承诺人不就任何保证申索负责,除非任何单独的保证申索金额超过 6,057,000 港元 (iii) 各宝信承诺人就所有保证申索的责任总计不得超过责任上限(即 242,280,000 港元); (iv) 各宝信承诺人不得对惩罚性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 (v) 各宝信承诺人不就以下任何申索就任何保证申索担责:如果与所提申索有关的所有损失通过保单弥补,且要约人、或要约人的任何控股公司、任何该控股公司的任何子公司或某集团成员实际上在该保单下得到足额赔偿,在这种情况下,要约人必须尽一切合理努力寻求获得相关保单项下的赔偿金额。
相关事实. 发行人未决重大诉讼的情况
相关事实. 如《法律意见书》第 6.5.2 条所述,4 家从事机动车维修业务的目标公司境内集团成员正在办理许可证续期手续,1 家从事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目标公司境内集团成员尚未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1 家从事汽车进口业务的目标公司境内集团成员尚未取得汽车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截至目前,其中 1 家机动车维修业务的目标公司境内集团成员已经完成许可证续期手续。 根据目标公司的说明,截至目前,前述 6 家目标公司境内集团成员未因许可证未及时续期或未取得相关许可证受到过主管政府部门的任何行政处罚;相关的目标公司境内集团成员正在办理相关许可证续期及申领手续,且办理相关许可证续期及申领相关许可证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和重大不确定性。 广汇汽车和要约人未与交易对方明确约定因前述 6 家目标公司境内集团成员许可证未及时续期或未取得相关许可证而受到主管政府部门行政处罚的赔偿责任。
相关事实. 如《律师工作报告》第 11.1 条“
相关事实. 3.1.1 报告期各期主要销售平台的平台服务费用构成及变动情况 项目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销售平台费用 122,855.64 104,596.87 85,295.75 线上收入 472,064.53 388,272.40 299,552.42 平台费用占线上收入比例 26.03% 26.94% 28.47%
相关事实. 根据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说明、发行人提供的境外商标注册证书及发行人说明,发行人已在美国、欧盟及日本等境外市场就 “USB 线”等产品注册并取得了“ANKER”等有关商标,可以合法地在“USB 线”等产品上使用相关商标标识,不存在类似“R 标行为”的争议。例如,发行人已经在美国取得编号为 88068557 的“ANKER”商标,该商标注册为第 9 类,明确涵盖 electric charging cables(充电线)、data cables(数据线)等产品;发行人已在欧盟取得编号为 016662355 的“ANKER”商标,该商标注册为第 9 类,明确涵盖 electric charging cables(充电线)、data cables(数据线)等产品;发行人亦在日本取得分别编号为 0000000、0000000 的“ANKER”商标,该等商标注册为第 9 类,明确涵盖电池、充电器、USB 连接线等产品。 举报信专项回复中的“R 标行为”属于境内商标争议,因此,举报信专项回复中的“R 标行为”下相关的“USB 线”销售收入系全部指发行人报告期内在中国境内的销售收入,分别为 1,774.76 万元、1,994.79 万元及 2,367.01 万元,合计占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约为 0.39%。而《招股说明书》等相关文件中披露的保险理赔诉讼涉及的“USB 线”系在美国市场销售,且该案中原告请求判令发行人子公司赔偿其支付的保险理赔款 287,420.92 美元及利息/费用,并未涉及披露“USB 线”的销售收入,因此与举报信专项回复中披露的“USB 线”收入金额不存在冲突。
相关事实. 2.1.1 转移定价的形成路径及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