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 样本条款

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国浩律所”)接收发行人委托,担任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中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 国浩律所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资产交割相关事宜发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豫园旅游商城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资产交割之法律意见书》,意见为:本次重组交易事项已经取得了现阶段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应取得的授权和批准,相关授权和批准合法有效;本次重组交易的标的资产已完成交割手续;本次重组交易相关后续事项在合规性方面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相关后续事项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风险。 国浩律所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实施情况发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豫园旅游商城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之法律意见书》,意见为:豫园股份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6 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合法、有效;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各方已经依法履行了内部决策程序,相关议案获得合法、有效通过;豫园股份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已经履行上海市国资委、香港联交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的批准/备案手续,且已经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标的资产已依法办理完成过户手续;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协议、承诺尚需继续履行。本次重组交易相关后续事项在合规性方面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相关后续事项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风险。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00 号富凯大厦 X 座 00 层 电话:000-00000000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法律意见.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对本次交易出具了专项法律意见书,认为:眉山琏升和华晟新材料具备签署硅片采购框架合同的主体资格,眉山琏升和华晟新能源具备签署电池片销售框架合同的主体资格,相关合同签署真实,内容合法、有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琏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署重大合同的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 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签署系列合同的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均真实有效,交易对方均具备签署系列合同的合法资格;系列合同的签署及内容合法、真实、有效。
法律意见. 致:湖南铭弘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 指 本所出具的德恒 01F20171366-0001 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八马茶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 律师工作报告 指 本所出具的德恒 01F20171366-0002 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八马茶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招股说明书》 指 截至 2023 年 2 月 27 日最终经签署的作为申请文件上报的《八马茶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审计报告》 指 信永中和为本次发行上市于 2022 年 12 月 16 日出具的《审计报告》(XYZH/2022SZAA5B0008) 《内控鉴证报告》 指 信永中和为本次发行上市于 2022 年 12 月 16 日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XYZH/2022SZAA5B0010)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德恒 01F20171366-0001 号 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发管理办法》《编报规则第 12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 对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本所律师依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以及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本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承诺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上述内容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律师有权对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的相关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发行人的保证:即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全部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对于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的依据。 本法律意见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在对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法律意见. 律师应当在法律意见中逐项说明:采取的核查方式,以及经核查后相关事项的主要情况、结果和法律意见。
法律意见. 德恒 01F20221150 号 本所接受索通发展的委托,担任索通发展本次重组的专项法律顾问,并根 据《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 文件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本次重组出具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华西村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之法律意见
法律意见. 基于前述,本所认为,保险理赔诉讼中涉及的金额与举报信专项回复中披露的“USB 线”收入金额不存在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