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国浩律所”)接收发行人委托,担任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中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 国浩律所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资产交割相关事宜发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豫园旅游商城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资产交割之法律意见书》,意见为:本次重组交易事项已经取得了现阶段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应取得的授权和批准,相关授权和批准合法有效;本次重组交易的标的资产已完成交割手续;本次重组交易相关后续事项在合规性方面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相关后续事项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风险。 国浩律所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实施情况发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豫园旅游商城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之法律意见书》,意见为:豫园股份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6 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合法、有效;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各方已经依法履行了内部决策程序,相关议案获得合法、有效通过;豫园股份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已经履行上海市国资委、香港联交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的批准/备案手续,且已经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标的资产已依法办理完成过户手续;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协议、承诺尚需继续履行。本次重组交易相关后续事项在合规性方面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相关后续事项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风险。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00 号富凯大厦 X 座 00 层 电话:000-00000000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法律意见. 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签署系列合同的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均真实有效,交易对方均具备签署系列合同的合法资格;系列合同的签署及内容合法、真实、有效。
法律意见. 基于前述,本所认为:
法律意见. 发行人聘请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担任本期债券发行人律师。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就本期债券发行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
法律意见. 上海市东大名路 000 号上海白玉兰广场办公楼 00 楼 电话:000-0000 0000 传真:000-0000 0000 邮编:200080
法律意见. 德恒 02G20210026-00002 号 根据维信诺与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维信诺的委托担任公司法律顾问。根据《民法典》《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所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与深圳智信、荣耀终端签署采购合同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声明如下:
法律意见. 指 本所出具的《关于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 律师工作报告 指 本所出具的《关于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深创投 指 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红土 指 东莞红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红土 指 深圳市红土信息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昆石天利 指 宁波昆石天利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昆石创富 指 深圳市昆石创富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气派谋远 指 东莞市气派谋远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广东气派 指 广东气派科技有限公司 元 指 如无特别说明,均指人民币元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阅读及方便理解本法律意见之目的,未包含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南宁市城市内河黑臭水体治理工程 PPP项目协议》各签约主体真实存在,具备签订协议的主体资格;本次协议签署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协议内容真实、合法、有效。具体情况详见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xxxx://xxx.xxxxxx.xxx.xx/)刊登的《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署重大合同的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 北京浩天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