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装索赔 样本条款

短装索赔. 由乙方负责装运之货物和材料,一经发现短缺、误装或因乙方原因引起的损坏,甲方应先以书面文件的方式向乙方提出索赔。索赔文件应同时附上由甲方和乙方授权代表签署的证明短装、误装和破损的书面文件作为依据或附上甲方国家商检机构出具的证明作为依据。 一旦收到甲方索赔文件,乙方应无偿地补足短装货物,替换错装或损坏的货物,除非双方另有协议,该补足或替换应在十(10)天内完成。起始日期应以乙方现场代表收到甲方先以传真再以信函的索赔文件之日起计算。乙方将需补足或替换的货物运至交货地点,并通过甲方验收合格之日为终止日期。如乙方的补足或替换未能在十(10)天内完成,其引起的误期罚款按本合同条款第32条之32.4执行。 若索赔属于保险赔偿范围,则乙方应自行处理保险索赔,且不应影响本合同条款第33条之32.1.2的执行.
短装索赔. 14.4.1 由卖方负责装运之设备和材料,一经发现短缺、误装或因卖方原因引起的损坏,包括潜在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买方应以传真或信函方式向卖方提出索赔。 14.4.2 一旦收到买方索赔文件,卖方应无偿的补足短装货物,替换误装或损坏的货物,除非双方另有协议,该补足或替换应在七(7)天内完成。起始日期应以卖方现场代表收到买方书面形式索赔文件之日起计算。如卖方的补足或替换未能在七(7)天内完成,其引起的误期罚款按本合同条款第15条之15.1执行。 14.4.3 若索赔属于保险赔偿范围,则卖方应自行处理保险索赔,且不应影响本合同条款第14条之14.4.2的执行。
短装索赔. 14.4.1 由卖方负责装运的合同设备,一经发现短装、误装或因卖方原因引起的损坏,买方应向卖方发出索赔通知,并附上由买方和卖方代表签署的证明短装、误装和破损的确认书/检查结果确认书或附上有关检验鉴定机构出具的证明。因卖方自身原因未能到场而由买方单独签署的确认书可作为买方向卖方索赔的依据。 14.4.2 一旦收到买方发出的索赔文件,卖方应及时无偿地补足短装合同设备,替换错装或损坏的合同设备,并按补足和替换的合同设备价格的2%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14.4.3 若该索赔属于保险赔偿范围,则卖方应自行处理保险索赔,且不应影响第14.4.2项的执行。
短装索赔. 21.1.1 由卖方负责装运的设备和材料,一经发现短缺、误装或因卖方原因引起的损坏,买方应先以传真再以信函方式向卖方提出索赔。索赔文件须同时附上以下四份文件之一作为依据: (1)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检验机构出具的商检证书; (2) 由买方和卖方代表签署的证明短装、误装和破损的确认书; (3) 由第三方如承运人出具的证明; (4)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的检验证书。 21.1.2 一旦收到买方索赔文件,卖方应无偿地补足短装货物,替换错装或损坏的货物,除非双方另有协议,该补足或替换应在三十(30)天内完成。起始日期应以卖方现场代表收到买方信函的索赔文件(原件)之日起计算。如卖方的补足或替换未能在三十(30)天内完成,其引起的误期违约金按本专用条款第 21.1.3 若索赔属于保险赔偿范围,则卖方应自行处理保险索赔,且不应影响本专用
短装索赔. 21.1.1 由卖方负责装运之货物,一经发现短缺、误装或因卖方原因引起的损坏,买方应先 以传真再以信函方式向卖方提出索赔。索赔通知应同时附上由买方和卖方代表签署的证明短装、误装和破损的证明书作为依据。 21.1.2 一但收到买方索赔通知,卖方须无偿地补足短装货物,替换错装或损坏的货物,除非双方另有协议,该补足或替换须在卖方收到索赔文件后三十(30)天内完成,其引起的误期罚款按专用条款第21.3条和/或第21.4条执行。 21.1.3 若索赔属于保险赔偿范围,则卖方须自行处理保险索赔,且不应影响专用条款第 21.1.2条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