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体系协同 样本条款

研发体系协同. 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在研发体系上存在较好的互补效应。标的公司具备海外药品临床注册及开发能力,部分在研产品已在美国、欧盟、澳大利亚等海外国家和地区开展临床试验,同时拥有国际专利申请经验。上市公司拥有国内创新药开发的成功经验,但目前尚无药物开展海外临床。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具备创新药全球开发能力,同时双方研究团队能够共享研发及临床经验,在综合化学药和生物药各自优势的基础上,增进对疾病发生机理、药物作用机制的理解,提高新药研发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