磋商规则 样本条款

磋商规则. 17.1 采购代理机构将于本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磋商会,所有供应商均应准时参加磋商会。参加磋商会的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应出具其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未参加磋商会或迟到的,事后不得对采购相关人员、开标过程和开标结果提出异议; 17.2 磋商会由采购代理机构主持。 17.3 对供应商的磋商文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无效响应文件处理: 17.3.1 电子响应文件逾期未上传、传输的将拒绝接收; 17.3.2 不具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资格条件要求的; 17.3.3 供应商提交两份或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响应文件,或在一份响应文件中对同一采购项目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报价的; 17.3.4 响应文件载明的采购项目完成期限超过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采购人不能接受的; 17.3.5 响应文件载明的采购项目磋商有效期、服务期少于磋商文件规定期限的; 17.3.6 响应文件未响应磋商文件规定的付款方式的; 17.3.7 响应货物或服务的技术规范、技术标准明显不符合国家强制性要求的; 17.3.8 响应货物或服务载明的验收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国家规定及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 17.3.9 响应文件字迹模糊辨认不清的(磋商小组一致认为难以确认); 17.3.10 未改变磋商文件采购需求的情况下,供应商二次报价高于首次报价或最后报价高于首次报价或二次报价的; 17.3.11 提供不真实资料的; 17.3.12 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磋商小组一致认定)的; 17.3.13 磋商服务的服务指标、参数等存在实质性偏离(磋商小组一致认定)的; 17.3.14 二分之一以上的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报价明显高于市场平均价的; 17.3.15 未在浙江政府采购网(政采云平台)完成本项目网上报名的; 17.3.16 法律、法规、规章及省级以上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17.3.17 未响应磋商文件中“▲”实质性条款。
磋商规则. 评审磋商在“竞争性磋商公告”所述网上电子交易系统进行。 3.4.1 本次政府采购采取竞争性磋商方式。磋商小组将据评审情况就所报项目的技术、服务、价格等事项与有关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将与磋商有关的技术 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透露给其他供应商。 3.4.2 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 《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的供应商进行磋商。 3.4.3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3.4.4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将不再变动。实质性变动的内容,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后,磋商小组将在评审界面的对话框及时通知所有参加 3.4.5 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3.4.6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或修订《响应文件》相应条款,并应加盖供应商或其法定代表人的电子签名。 3.4.7 价格磋商 3.4.7.1 见第二章“采购项目及技术服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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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磋商报价 30 分 即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计算公式: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 ×价格权值×100%。(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的, 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 业务规则 指《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相关当事人共同遵守

  • 转让价格 甲乙双方同意,本次标的股份的每股转让价格以本协议签署日前 30 个交易日招商轮船 A 股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算术平均值为基础,由双方协议确定,每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3.83 元,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款共计人民币 2,938,201,907.35 元(以下简称“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由乙方以现金支付。

  • 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 技术文件 技术人员情况表(如需要); 技术需求偏离表;

  •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 合同当事人 (1) 采购人(以下称甲方)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向供应商购买货物及其相关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2) 供应商(以下称乙方)是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且中标(成交),向采购人提供合同约定的货物及其相关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

  • 专用合同条款 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 %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 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 谈判结束后,所有参加谈判且符合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第二轮报价(最后报价)。

  • 风险自担原则 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