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交接 样本条款

离职交接. 员工离职前妥善处理完工作交接事宜,办理离职手续,包括: (1) 交还所有公司资料、文件、办公用品、电脑及其它公物。 (2) 向指定的同事交接经手过的工作事项及相关材料。
离职交接. (一) 离职员工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离职循环单》的内容在各部门交接工作、归还办公用品;
离职交接. 员工离职前需办理交接手续;在手续全部完成后,方可办理人事档案、保险关系的调动。辞职人员不能亲自办理离职手续时,应寄回有关机构物品,或请人代理交接工作。 (1) 与行政部交接的工作内容: ⚫ 机构的文件资料(纸质及电子版)等; ⚫ 经手的所有机构项目资料; ⚫ 机构价值在 40 元以上的办公用品; ⚫ 机构钥匙(办公室、宿舍),机构配套的宿舍用品; ⚫ 个人领用的机构办公设备; ⚫ 其他属于机构的财物; (2) 与人力资源部交接的内容: ⚫ 工资; ⚫ 应得到但尚未使用的休假补偿或加班补偿; (3) 与财务部交接的内容 ⚫ 应借应付款; ⚫ 其他款项; (4) 如应扣除费用大于支付给员工的费用,则应在收回全部费用后才予办理最后手续; (5) 离职人员工资福利结算的截止日为正式离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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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合同 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的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仍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并与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基金托管人应给予积极配合,并与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资产净值。

  •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1.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 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 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 解散和清算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契 約 契約の単位・・・・・・・・・・・・・・・・・・・・・・・・・・3

  •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 项目要求 3.1 租赁形式及期限 3.1.1 租赁形式 招商人将与中标人签订《租赁同》,招商人将店铺场地和设施出租给中标人进行经营管理,中标人按同约定方式向招商人或招商人授权的签约主体支付租金及《租赁同》约定的其他费用。

  • 〇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