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标的. 甲方拟出租、乙方拟租赁的标的土地共计 4 宗, 面积合计
租赁标的. 1.1 甲方同意将位于北京市 区 乡(镇) 村 的 宅基地及地上农房约 平米(以下简称“房产”)出租给乙方使用,包含房屋周边可使用(不可建房)土地 平米;
1.2 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房产,宅基地及地上农房以甲方出示《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和《宅基地使用权证》为准; 若《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尚未颁发,则宅基地及地上农房以甲方出示《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农村房屋产权证明》为准;
1.3 甲方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人银行卡复印件以及《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或村委会开具的《农村房屋产权证明》原件和《宅基地使用权证》等相关证件复印件,乙方需提供承租人身份证明文件,如个人身份证件或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4 甲方同意乙方将承租房产用于自行居住、民宿经营、再次租赁以及法律允许范围内的经营活动,乙方在使用期内居住、经营、再次租赁均不受甲方干预;
1.5 在合同期间若政策允许办理《宅基地及房屋租赁使用权证》,甲方应该配合乙方提供所需证明办理《宅基地及房屋租赁使用权证》;
1.6 在合同期间若政策允许宅基地及农房出售,乙方享有优先购买权;
1.7 在合同期内乙方须合规合法使用该房产,若乙方将房产用于法律明确界定的违法违规经营,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视为乙方违约。
租赁标的. 甲方将其拥有的部分房屋(清单见附件)租赁给乙方作为生产经营使用。该部分房屋面积为 11403.21 平方米。
租赁标的. 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海三路 000 号 1-6 号楼 (6 号楼 4、5、6 层除外) ;
租赁标的. 1.1 甲方同意出租、而乙方亦同意承租位于 的房屋区域,建筑面积共计 平方米的房屋,作为乙方商业办公用房。
1.2 该房屋现有的装修情况为 、设施情况为 、设备情况为 、其他情况为: (若内容较多,可制作附件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上述约定或附件作为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交付乙方使用和乙方在本合同租赁期满或退租时交还该房屋的验收依据。
第 2 条: 租赁期限、房产状况及租赁用途
租赁标的. 承租方因工作需要,向出租方租赁比亚迪牌型号车辆,颜色 为 山 脉 灰 色 , 座 位 数 5 座 , 车 架 号 为 : XXXXX0XX0X0000000 车牌号:HD21110;汽车租赁车辆备案卡编号为新运管租赁(阿勒泰)字(654301005028)号,行驶公里数 37978 公里,行驶范围为新疆区域,车辆注册登记年 限:2019 年 11 月 30 日。 承租方: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阿勒泰地区交通运输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54300010503576L 驾驶员姓名公民身份号码: 张龙军 000000000000000000 驾驶证准驾车型:C1
租赁标的. T3 站坪 1,195,100 平方米,南机坪一期 261,500 平方米,南机坪二期 119,600 平方米,北停机坪 85,280 平方米。
租赁标的. 货站,出租面积为 47,962 平方米。
租赁标的. 1.1 座落于珠西国际物流园区嘉民鹤山物流园1号门陆港大道旁的临时摆卖点内的11号摊位(详见附件1);
1.2 用途:只能用于餐饮食品临时摆卖,所有经营单位必须取得相关经营资格;
1.3 租赁面积约90平方米(实际面积不构成对租金价格的影响),实际使用区域由甲方在竞标前划线确定,乙方亦在竞标前现场勘察确认;
租赁标的. 甲方同意将位于杭州市上城区近江家园三园 0 幢 000 室(诗园弄 00 号)部分房屋的☑建筑 面积\□使用面积为 409.03 平方米的(☑商业用房\□办公用房\□仓储用房)出租给乙方。双方同意不因本合同约定面积与实测面积存在差异为由对租金、物业管理费进行调整。 乙方在承租前已对租赁物业进行了详尽的前期了解,包括但不限于对房屋质量、成新、设备配置、水电容量、后期改造可能等进行调查。并对《交易须知》中有关风险提示项均进行了充分的知晓和预判。乙方同意按现状承租,且使用该租赁物业应当符合规划许可的用途,经营期间不得改变教育培训之用途,同 时符合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已经充分了解租赁物业现状、用途及相关政策要求,乙方应当自行取得政府的各项许可,甲方对于乙方获取经营许可不承担任何责任。 若租赁物业尚未办理产权证的,甲方仅对有权出租和经规划、竣工的合法建筑负责。但甲乙双方一直确认,后续履约过程中,甲方和/或丙方在有关房屋权属资料等提供的协助义务上,仅限于《交易须知》中列明的内容。乙方确认已知晓,并承诺已充分预判有关影响,包括未办理产权证在行政许可或行政备案程序中可能产生的不便在内,有关影响均作为经营风险由乙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