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期支付. 1) 若标的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31 日前收回资产交割当日前发生的全部关 联应收账款,上市公司应至迟于 2018 年 12 月 31 日向交易对方支付本次交易对价的剩余 10%(即 1,710 万元人民币,或根据支付当日汇率折算的美元或欧元支付)。
2) 若标的公司未于至迟于 2018 年 12 月 31 日前收回资产交割当日前发生 全部关联应收账款,上市公司应于 2018 年 12 月 31 日将本次交易对价的剩余 10% (即 1,710 万元人民币,或根据支付当日汇率折算的美元支付)扣减相应未收回关联应收账款(扣减金额与未收回帐款金额一致)支付予交易对方。 扣减前述相应金额后,标的公司应就该部分未收回关联应收账款进行坏账核销处理,标的公司放弃对该部分未收回关联应收账款的债权,亦不会就该部分未收回关联应收账款向该等关联方进行追索。
第三期支付. 在《股权转让合同》所约定的第三期付款先决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第三期转让价款人民币壹仟贰佰壹拾陆万伍仟元。
第三期支付. 3个月租金,合计(大写)人民币 贰万贰仟陆佰贰拾元整 (小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