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价原则及交易价格 样本条款

定价原则及交易价格. 拟置出资产的定价原则,以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截至评估基准日四通股份除现金人民币 0.4 亿元、瓷土采矿承包经营权形成的其他流动负债和递延收益以外的全部资产和负债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所载明的评估值为依据,由四通股份与重大资产置换交易对方协商确定。 根据《置出资产评估报告》,截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置出资产的评估值为 81,546.85 万元。 根据上市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上市公司以截至 2018 年 5 月 22 日上市公司总股份 266,680,000 股为基数,向上市公司全体股东按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5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333.40 万元。截至 2018 年 5 月 23 日,该现金分红方案已经实施完毕。经交易各方协商,以置出资产评估价值为基础并扣减上述已实施的现金红利分配,四通股份和交易对方一致同意,确定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置出资产最终的交易价格为人民币 80,213.45 万元。 根据《置入资产评估报告》,截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置入资产的评估价值 为人民币 850,005.94 万元;经交易各方协商,四通股份和交易对方一致同意,确 定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置入资产最终的交易价格为人民币 850,005.94 万元。
定价原则及交易价格. 本次拟出售资产的定价原则为:以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确认的资产评估值为定价依据。本次交易的评估基准日为2012年5月31日。 以2012年5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本次拟出售资产资产评估值为1,094.98万元。根据该评估结果,本次拟出售资产最终作价1,094.98万元。
定价原则及交易价格. 本次交易为市场化收购,在综合考虑资源稀缺性、标的资产市场地位等多种因素的情况下,杉杉股份与交易对方在公平合理原则基础上进行协商并形成本次交易的基准购买价及其调整方式。 本次交易中,杉杉股份通过对持股公司增资的方式取得持股公司 70%股权,并通过持股公司间接购买标的资产 70%的权益。标的资产的基准购买价为 11 亿美元,本次交易的基准购买价为 7.7 亿美元。最终购买价格基于交易标的基准购买价和正常化运营资本、交割运营资本、交割净现金、员工离职补偿金扣减额等因素调整确定。本次交易每 1 美元注册资本的增资价格为 1 美元,不以资产评估结果为依据。
定价原则及交易价格. 本次交易对价将以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值为基础,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 根据《评估报告》(京坤评报字[2023]0036号),截至评估基准日2022年9月 30日,海顺印业全部股东权益价值评估值为25,494.47万元,标的资产对应的评估值为13,002.18万元。在上述评估值的基础上,经交易双方协商一致,确定本次交易标的资产定价为13,002.18万元。
定价原则及交易价格. 根据《评估报告》,在评估基准日,鼎力保险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2,320.29万元。参考上述资产评估结果并经双方充分协商后,交易双方确定鼎力保险100.00%股权的交易价格为 5,036.50万元。
定价原则及交易价格. 根据《评估报告》,上海泷洲鑫科 96.7%股权于评估基准日的评估值约为人民币 336,400.00 万元,根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交易双方在此基础上确定标的资产上海泷洲鑫科 96.7% 股权的交易作价为人民币 336,150.00 万元。
定价原则及交易价格. 本次资产置换以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对置出资产和置入资产截至评估基准日的价值进行评估确认的结果为定价依据。 根据《泰亚股份审计报告》和《置出资产评估报告》,置出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评估价值为 66,542.68 万元。经交易各方同意并确认,本次置出资产的交 易价格为 67,000 万元。 根据《恺英网络审计报告》和《置入资产评估报告》,置入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评估价值为 632,706.87 万元。经交易各方同意并确认,本次置入资产的交 易价格为 630,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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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定价原则 1、 足额或超募的定价 申购时间截止后,簿记管理人将全部合规申购单按申购利率由低到高逐一排列,取募满集中簿记建档总额对应的申购利率作为最终发行利率。 2、 认购不足的定价 集中簿记建档中,如出现全部合规申购额小于集中簿记建档总额的情况,则采取以下措施: (1) 提高利率区间再次簿记,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2) 缩减发行总额。

  • 审议的方式和过程 董事会决议为通讯方式表决,审议过程为关联董事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均投赞成票。

  • 电 话 电 话:025-85580336/83310109 开 户 行: 开 户 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东支行 户 名: 户 名:盛唐认证南京有限责任公司

  • 产权担保 乙方保证所交付的货物的所有权完全属于乙方且无任何抵押、查封等产权瑕疵。

  • 审议程序 本交易事项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按照关联交易审议程序进行了表决;关联董事林小龙、谢友松、张岩回避了表决;非关联董事陈繁华、徐燕、杜光泽,独立董事贺云、沈维涛、赵波对本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表决,并以 6 票赞成,0票反对,0 票弃权获得一致通过。 根据关联交易监管政策规定、本公司《公司章程》和本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本关联交易事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独立董事贺云先生、沈维涛先生、赵波先生对本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对本关联交易发表了专门意见。

  • 其它约定事项 1、 乙方不得将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转让给任务第三方。 2、 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项目谈判文件、竞标文件、采购结果公告、供货协议等相关文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合同未尽事宜从其规定。 3、 本合同一式三份,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备案一份。

  • 投标函 开标一览表三、分项报价表

  • 相关服务机构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 信息传输业 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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