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 use of 第四級 Clause in Contracts

第四級. 警衛人員之學歷為高中、職(含)以上畢業,受過保全人員職前專業訓練 1 週(含)以上及在職訓練,並具有 1 年(含)以上保全警衛工作經驗,不限同一單位,報到時須附其工作經驗之證明文件。 以上各級警衛人員(含幹部)之資格條件,得由訂購機關與立約商雙方協議放寬規定,年齡則應符合保全業法之規定。惟為符合訂購機關警衛勤務作業安全需要,下訂前訂購機關得就工作經歷、能力(專業能力、體適能等)及個人信用狀況等要求(如需費用,由訂購機關自行負擔),作為選擇保全人員之條件,立約商應配合提供合格之保全人員。前述訂購機關所訂警衛人員之條件並應符合就業服務法之規定。除第四級僅適用於機關所需服勤時數為 210 小時者【(服勤時間週一~週五(如遇國 定假日或勞動節日則休假不需服勤),每日 9.5 小時】外,訂購機關得依其機關特性及勤務需求自行選擇級別訂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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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usr.top.ntnu.edu.tw, www-ws.wra.gov.tw, www.pulivh.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