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交换机 样本条款

管理交换机. 序号 名称 功能、性能、配置要求 1 ★实质性要求 交换容量≥670Gbps,包转发率≥140Mpps,官网存在多个指标时须以官网所列最低参数为准; 支持48个10/100/1000Base-T以太网端口,4个万兆SFP+;为了提高设备可靠性,支持模块化可插拔双电源; 实配:48个千兆电口,4个万兆光口,2个万兆多模光模块,2个交流电源模块;质保服务:三年原厂质保服务和技术支持服务,费用包含在总报价中。 注:以上要求应提供技术支持资料(如白皮书、彩页、手册、检测报告等)或加盖投标人鲜章的承诺书,未提供技术支持资料或承诺书的,评审时不予认可。 不低于以下要求:支持4K VLAN; 2 非实质性要求 支持IEEE 802.1d(STP), 802.w(RSTP), 802.1s(MSTP);支持静态路由、RIP v1/v2、OSPF、BGP、ISIS、RIPng、OSPFv3、ISISv6、BGP4+;支持IPv4路由表≥8K支持SNMP v1/v2/v3、Telnet、RMON、SSH;支持Telemetry(提供官网截图证明)。
管理交换机. 指标 技术规格要求 ●配置要求 交换容量≥330Gbps,包转发率≥160Mpps;提供千兆电接口≥48 个,万兆光接口≥4 个(满配多模模块);支持内置模块化独立电源,要求 1+1 冗余配置;提供用于配置虚拟化的专用线缆;本次配置 2 台 路由 支持 RIP、OSPF、ISIS、BGP 等 IPv4 动态路由协议 支持 RIPng、OSPFv3、ISISv6、BGP4+等 IPv6 动态路由协议 设备虚拟化 支持 N:1 虚拟化技术(多台物理设备虚拟成一台逻辑交换机,简化网络 管理且提高可靠性)
管理交换机. ★1、配置≥24 个 10/100/1000Base-T 自适应电口,≥4 个万兆SFP+光口。2、配置交换容量≥336Gbps/3.36Tbps,包转发率≥108Mpps/126Mpps。3、支持全端口线速转发;支持 aNAC 统一管理、统一查看状态、VLAN 等配置管理;支持终端识别、终端准入及安全防护。4、可通过配置静态 IP 地址,DHCP Option43 方式,DNS 域名等方式发现控制器平台。 5、支持 STP、RSTP、MSTP 协议,支持 IGMP v1/v2/v3 Snooping。6、支持 IEEE 802.3az 标准的 EEE 节能技术。7、支持 32K MAC 地址,支持 MAC 地址自动学习。8、支持 M-LAG 技术,跨设备链路聚合,配对的设备有独立的控制平面。9、支持 M-LAG 技术,跨设备链路聚合,配对的设备有独立的控制平面。★10、支持通过控制器平台查看交换机端口负载情况,交换机端口状态的开启与关闭。11、支持防网关 ARP 欺骗,管理员分级管理,支持防止 DOS、 ARP 攻击功能。12、支持通过 APP 进行远程管理,并且可以修改交换机网络配置。 13、支持通过在控制器平台的 Web 页面对交换机进行可视化管理查看,包括交换机的端口状态及配置、vlan 信息。 ★14、支持终端的 MAC 与交换机端口变更检测。15、支持通过控制器平台查看交换机面板端口工作状态,通过端口颜色显示状态即可判断端口是否在线工作。 2 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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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管理費 第27条 管理費は、次の各号に掲げる通常の管理に要する経費に充当する。 一 管理員人件費二 公租公課 三 共用設備の保守維持費及び運転費四 備品費、通信費その他の事務費 五 共用部分等に係る火災保険料、地震保険料その他の損害保険料六 経常的な補修費 七 清掃費、消毒費及びごみ処理費 八 委託業務費 九 専門的知識を有する者の活用に要する費用十 管理組合の運営に要する費用

  • 管理场所; (二)分支机构;

  • 管理费 管理费由理财资产承担。

  • 专用条款 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 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

  • 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 管理费用 35,552.58 38,075.86 39,670.75 41,326.44 43,028.73 44,810.13 44,810.13 44,810.13

  • 成果物 委託業務の履行により有体物及び無体物(以下「成果物」という。)が作成されたときは,成果物に係る乙の著作権(著作権法(昭和45年法律第48号)第21条から第28条までに規定する権利をいう。),所有権その他の権利(以下「著作権等」という。)は,甲に帰属,若しくは乙は甲に譲渡する。

  • 化石、文物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 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