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 use of 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Clause in Contracts

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新任管理人由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集合计划份额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在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 临时管理人:新任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管理人; 4、 备案: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管理人更换后,由托管人在更换管理人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 交接:管理人职责终止的,管理人应妥善保管集合计划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管理人或新任管理人办理集合计划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管理人或新任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管理人或临时管理人应与托管人核对集合计划资产总值和净值; 7、 审计: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计划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集合计划财产中列支; 8、 集合计划名称变更: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集合计划名称中与原任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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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 提名:新任管理人由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集合计划份额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提名) 提名:新任管理人由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集合计划份额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提名(2、 决议: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在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决议: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在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3) 临时管理人:新任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管理人; (4) 备案: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管理人更换后,由托管人在更换管理人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公告:管理人更换后,由托管人在更换管理人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6) 交接:管理人职责终止的,管理人应妥善保管集合计划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管理人或新任管理人办理集合计划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管理人或新任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管理人或临时管理人应与托管人核对集合计划资产总值和净值; (7) 审计: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计划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集合计划财产中列支; 8、 (8) 集合计划名称变更: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集合计划名称中与原任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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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管理人由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集合计划份额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在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个月内对被提名的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管理人更换为本集合计划管理人独资或控股设立的子公司,无需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3临时管理人:新任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管理人; 4备案: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管理人更换后,由托管人在更换管理人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管理人职责终止的,管理人应妥善保管集合计划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管理人或新任管理人办理集合计划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管理人或新任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管理人或临时管理人应与托管人核对集合计划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计划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集合计划财产中列支; 8集合计划名称变更: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集合计划名称中与原任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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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 提名:新任管理人由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集合计划份额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在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 临时管理人:新任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管理人; (4) 备案: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管理人更换后,由托管人在更换管理人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 公告:管理人更换后,由托管人在更换管理人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 交接:管理人职责终止的,管理人应妥善保管集合计划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管理人或新任管理人办理集合计划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管理人或新任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管理人或临时管理人应与托管人核对集合计划资产总值和净值; (7) 审计: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计划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集合计划财产中列支; 8、 (8) 集合计划名称变更: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集合计划名称中与原任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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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 提名:新任管理人由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集合计划份额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提名) 提名:新任管理人由托管人或由单独或计持有10%以上(含 10%)集计划份额的集计划份额持有人提名2、 决议: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在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决议: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在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集计划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3临时管理人:新任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管理人; 4、 备案: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备案: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5、 公告:管理人更换后,由托管人在更换管理人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公告:管理人更换后,由托管人在更换管理人的集计划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6、 交接:管理人职责终止的,管理人应妥善保管集合计划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管理人或新任管理人办理集合计划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管理人或新任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管理人或临时管理人应与托管人核对集合计划资产总值和净值) 交接:管理人职责终止的,管理人应妥善保管集计划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管理人或新任管理人办理集计划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管理人或新任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管理人或临时管理人应与托管人核对集计划资产总值和净值7、 审计: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计划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集合计划财产中列支) 审计: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集计划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集计划财产中列支8、 集合计划名称变更: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集合计划名称中与原任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集计划名称变更: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集计划名称中与原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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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管理人由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集合计划份额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提名10%)集合计划份额的持有人提名2决议: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在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管理人:新任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管理人; 4、 备案: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备案: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5公告:管理人更换后,由托管人在更换管理人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 交接:管理人职责终止的,管理人应妥善保管集合计划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管理人或新任管理人办理集合计划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管理人或新任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管理人或临时管理人应与托管人核对集合计划资产总值和净值) 交接:管理人职责终止的,管理人应妥善保管集合计划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管理人或新任管理人办理集合计划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管理人或新任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管理人应与托管人核对集合计划资产总值7、 审计: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计划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集合计划财产中列支) 审计: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计划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8、 集合计划名称变更: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集合计划名称中与原任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集合计划名称变更: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集合计划名称中与原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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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新任管理人由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集合计划份额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在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 临时管理人:新任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管理人; 4、 备案: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备案: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管理人更换后,由托管人在更换管理人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 交接:管理人职责终止的,管理人应妥善保管集合计划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管理人或新任管理人办理集合计划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管理人或新任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管理人或临时管理人应与托管人核对集合计划资产总值和净值交接:管理人职责终止的,管理人应妥善保管集合计划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管理人或新任管理人办理集合计划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管理人或新任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管理人或临时管理人应与托管人核对集合计划资产总值和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7、 审计: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计划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集合计划财产中列支审计: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计划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集合计划财产中列支; 8、 集合计划名称变更: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集合计划名称中与原任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集合计划名称变更: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集合计划名称中与原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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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管理人由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集合计划份额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在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管理人:新任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管理人; 4、 备案: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备案: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5公告:管理人更换后,由托管人在更换管理人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6、 交接:管理人职责终止的,管理人应妥善保管集合计划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管理人或新任管理人办理集合计划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管理人或新任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管理人或临时管理人应与托管人核对集合计划资产总值和净值) 交接:管理人职责终止的,管理人应妥善保管集合计划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管理人或新任管理人办理集合计划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管理人或新任管理人应及时接收。临时管理人或新任管理人应与托管人核对集合计划资产总值和净值7审计: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计划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集合计划财产中列支; 8、 集合计划名称变更: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集合计划名称中与原任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集合计划名称变更: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集合计划名称中与原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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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新任管理人由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集合计划份额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提名10%)份额的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在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决议:份额持有人大会在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个月内对被提名的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 临时管理人:新任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管理人; 4、 备案: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备案: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管理人更换后,由托管人在更换管理人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公告:管理人更换后,由托管人在更换管理人的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 交接:管理人职责终止的,管理人应妥善保管集合计划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管理人或新任管理人办理集合计划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管理人或新任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管理人或临时管理人应与托管人核对集合计划资产总值和净值交接:管理人职责终止的,管理人应妥善保管集合计划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管理人或新任管理人办理集合计划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管理人或新任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管理人应与托管人核对集合计划资产总值; 7、 审计: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计划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集合计划财产中列支; 8、 集合计划名称变更: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集合计划名称中与原任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集合计划名称变更: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集合计划名称中与原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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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管理人由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集合计划份额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在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个月内对被提名的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集合计划管理人更换为本集合计划管理人独资或控股设立的子公司,无需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3临时管理人:新任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管理人; 4备案: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管理人更换后,由托管人在更换管理人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 交接:管理人职责终止的,管理人应妥善保管集合计划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管理人或新任管理人办理集合计划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管理人或新任管理人应及时接收。临时管理人或新任管理人应与托管人核对集合计划资产总值6、 交接:管理人职责终止的,管理人应妥善保管集合计划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管理人或新任管理人办理集合计划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管理人或新任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管理人或临时管理人应与托管人核对集合计划资产总值和净值(7) 审计: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计划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集合计划资产中列支7、 审计: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计划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集合计划财产中列支; 8、 集合计划名称变更: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集合计划名称中与原任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集合计划名称变更: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集合计划名称中与原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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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 提名:新任管理人由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集合计划份额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在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 临时管理人:新任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管理人; (4) 备案: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管理人更换后,由托管人在更换管理人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 公告:管理人更换后,由托管人在更换管理人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 交接:管理人职责终止的,管理人应妥善保管集合计划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管理人或新任管理人办理集合计划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管理人或新任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管理人或临时管理人应与托管人核对集合计划资产总值和净值) 交接:管理人职责终止的,管理人应妥善保管集合计划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管理人或新任管理人办理集合计划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管理人或 新任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管理人或临时管理人应与托管人核对集合计划资产总值和净值(7) 审计: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计划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集合计划财产中列支; 8、 (8) 集合计划名称变更: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集合计划名称中与原任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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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管理人由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集合计划份额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在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管理人:新任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管理人; 4、 备案: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备案: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5、 公告:管理人更换后,由托管人在更换管理人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 公告:管理人更换后,由托管人在更换管理人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 交接:管理人职责终止的,管理人应妥善保管集合计划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管理人或新任管理人办理集合计划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管理人或新任管理人应及时接收。临时管理人或新任管理人应与托管人核对集合计划资产总值和净值6、 交接:管理人职责终止的,管理人应妥善保管集合计划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管理人或新任管理人办理集合计划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管理人或新任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管理人或临时管理人应与托管人核对集合计划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计划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集合计划财产中列支; 8、 集合计划名称变更: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集合计划名称中与原任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集合计划名称变更: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集合计划名称中与原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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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 提名:新任管理人由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集合计划份额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提名) 提名:新任管理人由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集合计划份额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提名2、 决议: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在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决议: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在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3临时管理人:新任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管理人; 4备案: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管理人更换后,由托管人在更换管理人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公告:管理人更换后,由托管人在更换管理人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6交接:管理人职责终止的,管理人应妥善保管集合计划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管理人或新任管理人办理集合计划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管理人或新任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管理人或临时管理人应与托管人核对集合计划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计划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集合计划财产中列支; 8、 集合计划名称变更: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集合计划名称中与原任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集合计划名称变更: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集合计划名称中与原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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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新任管理人由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集合计划份额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提名10%)集合计划份额的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在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个月内对被提名的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 临时管理人:新任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管理人; 4、 备案: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备案: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管理人更换后,由托管人在更换管理人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 交接:管理人职责终止的,管理人应妥善保管集合计划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管理人或新任管理人办理集合计划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管理人或新任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管理人或临时管理人应与托管人核对集合计划资产总值和净值交接:管理人职责终止的,管理人应妥善保管集合计划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管理人或新任管理人办理集合计划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管理人或新任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管理人或临时管理人应与托管人核对集合计划资产总值和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7、 审计: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计划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集合计划财产中列支审计: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计划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集合计划财产中列支; 8、 集合计划名称变更: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集合计划名称中与原任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集合计划名称变更: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集合计划名称中与原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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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管理人由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集合计划份额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提名10%)集合计划份额的持有人提名2决议: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在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管理人:新任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管理人; 4备案: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管理人更换后,由托管人在更换管理人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6、 交接:管理人职责终止的,管理人应妥善保管集合计划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管理人或新任管理人办理集合计划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管理人或新任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管理人或临时管理人应与托管人核对集合计划资产总值和净值) 交接:管理人职责终止的,管理人应妥善保管集合计划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管理人或新任管理人办理集合计划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管理人或新任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管理人应与托管人核对集合计划资产总值7、 审计: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计划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集合计划财产中列支) 审计: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计划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集合计划财产中列支8、 集合计划名称变更: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集合计划名称中与原任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集合计划名称变更: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集合计划名称中与原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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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 提名:新任管理人由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集合计划份额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提名10%以上(含 10%)集合计划份额的持有人提名; 2) 决议: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在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 临时管理人:新任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管理人; 4) 备案: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管理人更换后,由托管人在更换管理人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 交接:管理人职责终止的,管理人应妥善保管集合计划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管理人或新任管理人办理集合计划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管理人或新任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管理人或临时管理人应与托管人核对集合计划资产总值和净值) 交接:管理人职责终止的,管理人应妥善保管集合计划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管理人或新任管理人办理集合计划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管理人或新任管理人应及时接收。临时管理人或新任管理人应与托管人核对集合计划资产总值和净值; 7) 审计: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计划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集合计划财产中列支; 8、 集合计划名称变更: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集合计划名称中与原任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8) 集合计划名称变更: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管理人要求,应按 其要求替换或删除集合计划名称中与原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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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管理人由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集合计划份额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提名10%)集合计划份额的持有人提名2决议: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在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管理人:新任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管理人; 4备案: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管理人更换后,由托管人在更换管理人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6、 交接:管理人职责终止的,管理人应妥善保管集合计划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管理人或新任管理人办理集合计划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管理人或新任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管理人或临时管理人应与托管人核对集合计划资产总值和净值) 交接:管理人职责终止的,管理人应妥善保管集合计划管理业务资料, 及时向临时管理人或新任管理人办理集合计划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管理人或新任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管理人或临时管理人应与托管人核对集合计划资产总值7、 审计: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计划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集合计划财产中列支) 审计: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计划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集合计划财产中列支8、 集合计划名称变更: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集合计划名称中与原任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集合计划名称变更: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集合计划名称中与原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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