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资产管理总部建立证券池制度,投资经理确定投资组合 样本条款

管理人资产管理总部建立证券池制度,投资经理确定投资组合. 只能从股票、债券证券池中选取标的;债券池根据内部评级进行分级,风险等级较高的债券池需要遵循更严格的入池审批流程; 2、原则上,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风险等级越高的债券池,受到的限制(额度、集中度)越多; 3、重大风险事项决策,包括股票、债券市场重大调整、行 库中选取债券。 2、执行过程中的风险控制 (1)投资经理不定期对投资组合面临的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等进行全面的评估与分析,并定期在投资决策委员会上提交所管理产品的投资回顾和总结。 (2)研究部对重点投资品种进行动态风险跟踪和评估;投资经理根据研究部的风险提示报告,对投资组合和重点投资品种进行适当调整; (3)投资决策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要求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限期对投资组合和重点投资品种进行调整。 3、投资授权控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资产管理业务发展情况,按照投资类别、产品属性确定投资总监、投资经理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权限。投资授权额度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相关投资经理、投资总监超过其权限范围内的投资,上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 业或区域性风险、投资品种风险、突发事件等,均须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决策。 (二)执行过程中的风险控制 1、投资经理需不定期对投资组合面临的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等进行全面的评估与分析,并定期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所管理产品的投资回顾和总结; 2、研究部对重点投资品种进行动态风险跟踪和评估;投资经理应根据研究部的风险提示报告,对投资组合和重点投资品种进行适当调整; 3、投资决策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要求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限期对投资组合和重点投资品种进行调整。 (三)投资授权控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资产管理业务发展情况,针对不同类别、不同属性、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确定投资总监、投资经理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权限,原则上风险等级越低的产品,投资经理的投资权限越小。相关投资经理、投资总监超过其权限范围内的投资,应当上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 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风险控制 增加条款 (四)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风险控制以及责任承担 (1)流动性风险控制及应急处理机制 期货投资的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持仓组合变现的流动性风险以及资金流动性风险。 持仓的流动性风险通过如下措施进行管理:参与交易时主要选择成交活跃、流动性好的合约作为标的;突发情况导致市场流动性严重不足,制定应急措施和处理方案。 资金流动性风险通过如下风险指标与措施进行管理:日常保证金头寸管理与资金调度、划款由专人负责,并设置风险监控指标;建立特殊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其中,期货保证金的流动性应急处理机制为:按照与托管行、期货公司签署的期货投资备忘录要求的最低风险度(风险度=持仓保证金/期货保证金账户的权益)要求,如果低于该风险度,则由投资经理将本集合计划中的现金或者其他资产变现后,划至期货保证金账户,补充保证金,以满足该风险度要求。补充保证金操作导致的损失由本集合计划资产承担。 (2)强制平仓或者爆仓风险控制 实时监控风险指标,确保预留保证金能应对市场大部分情况下的波动。当市场持续出现极端不利行情时,投资经理根据市场情况提前平掉部分或全部仓位,或者通过调整其他持仓增加预留保证金,避免出现期货爆仓等不利情形。 当期货价格波动导致爆仓或者强行平仓,属于正常的市场风险,由本集合计划资产承担净值损失;系统故障导致期货爆仓或者被强行平仓,由系统供应商承担责任。 (3)信用风险控制 在出现重大突发事件可能导致期货交易信用风险时,投资经理适当调整投资策略,采取及时平仓或者其他必要措施尽力规避信用风险。 期货交易过程中如出现信用风险时,由过错方承担相应责任。 (4)结算风险控制 本集合计划将选择具有期货经纪业务资格且风险管控能力强的期货公司进行证券交易,并定期了解所选机构的信用和合规状况,尽可能降低本集合计划承担的结算风险。 当期货公司由于违规经营或者风险管控不力导致期货交易出现 结算风险并造成损失时,由相关期货公司承担责任。 托管人监督 1、托管人对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托管人根据本合同有关集合计划财产投资政策的约定,承诺对本集合计划如下投资事项进行监督: ①对投资范围的监督: 本计划全部投资于标准化资产,具体如下: (1)债权类资产:银行存款、同业存款、货币型公募基金、债券型公募基金(含分级基金优先级)以及证券交易所或者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国债、金融债(含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债券、债券逆回购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固定收益证券; (2)股权类资产: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股票型公募基金、混合型公募基金; (3)债券正回购。 ②对资产配置比例的监督: (1)投资于以上第(1)项的债权类资产占本计划总资产比例 1、托管人对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托管人根据本合同有关集合计划财产投资政策的约定,承诺对本集合计划如下投资事项进行监督: ①对投资范围的监督: 本计划全部投资于标准化资产,具体如下: (1)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包括交易所和银行间依法发行并交易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包含二级资本债,资本补充债,混合资本债等),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含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项目收益债,次级债,可分离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含非公开发行的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等经银行间交易商协会批准发行的各类债务融资工具,其他债券,债券逆回购,银行存款(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同业存款等各类存款),同业存单,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集合计划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 不低于 80%; (2)投资于以上第(2)项的股权类资产占本计划总资产比例低于 20%; (3)本计划总资产占净资产比例不得超过 200%; (4)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不超过本计划上一日净资产 100%的; ③对投资限制的监督: (1)本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本计划资产净值的 25%;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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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管理费用 35,552.58 38,075.86 39,670.75 41,326.44 43,028.73 44,810.13 44,810.13 44,8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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