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契約 样本条款
簽訂契約. 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 10 日內至本機關辦理資格文件正本核對手續。
簽訂契約. 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 3 日內至本機關辦理資格文件正本核對手續,並按照本機關所規定之格式及所需文件,由負責人或委託代理人攜帶印章至本機關簽訂契約。
簽訂契約. 投資人應自取得優先訂約權之翌日起 20 日內完成履約保證金繳交及契約簽署。
簽訂契約. 投資人應自取得優先訂約權之翌日起 14 日內提報詳細之營業計畫書,並應依本分公司審核意見於1個月內完成修訂報本分公司,俟本分公司審核通過後,自核定日起 7 日內繳交履約保證金,並完成契約簽訂。
簽訂契約. 優先議約權人應自決標日之翌日起 14 日內提報詳細之營運計畫書,並
簽訂契約. 優先議約權人應自決標日之翌日起 14 日內提報詳細之營運計畫書,並依本分公司審核意見(第一次審核),至遲應於收文後 15 日內完成修訂報本分公司,若本分公司重新審核後(第二次審核)仍不通過,至遲應於接獲通知之日起 7 日內依本分公司修正意見重新提報本分公司審核(第三次審核),如審核再不通過,至遲應於接獲通知之日起 5 日內依本分公司修正意見重新提報再報本分公司審核(特別審核),如審核仍不通過,本分公司得取消其取得優先議約權資格。若審核通過則於接獲 通知之日起 7 日內繳交履約保證金並完成契約用印函報本分公司,本分 公司於收文後 5 日內完成訂約(核定簽約日期)。優先議約權人應確實核算以上進程,營運計畫書逾期不報或未依本分公司意見修訂或拒不簽約等情事,視為違反規定,取消其取得優先議約權資格,原押標金及差額保證金由蘇澳港營運處沒收,如已繳納履約保證金者,並得沒收履約保證金。優先議約權人因違反上開規定經取消取得優先議約權資格者,由本分公司重新辦理公開出租,原優先議約權人及其負責人 (或經理人)曾任或現任他公司負責人( 或經理人)之廠商,不得再次參與甄選。
簽訂契約. 投標商之報價清單內所報內容,經依開、決標程序為本會接受後,即成為契 約之內容,雙方即為契約當事人,得標廠商所提服務企劃書應為契約之附件
簽訂契約. 得標人應自決標日起 30 日內提報詳細之營運計畫書,並依本分公司審核意見修訂,俟本分公司審核通過後,自核定(自核定公文送達)日起 14 日內繳交工程履約保證金,並完成簽約手續,逾期不辦理簽約者,沒入原繳押標金。得標人若未於前述期限內提送營運計畫書,得述明理由,向本分公司申請同意酌予展延,但展延以一次為限,且最多不得超過 30 日;如再逾期,本分公司得取消其得標資格,並沒入押標金。
簽訂契約. 一、 符合資格之投標人與本公司簽訂保密協議書,並取得設備開發文件;若投標設備已經本公司驗證通過,則取得參與第二階段投標資格。
簽訂契約. 得標廠商於決標後發現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但因非可歸責於得標廠商之事由或特殊情形,經本公司同意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