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罹患疾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合理且必需的以下费用,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给付紧急医疗保险金。
紧急医疗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合同约定的保障区域以外的全球其它国家和地区旅行时,因下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需紧急医疗的,本公司对相关紧急医疗产 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按约定给付比例在年限额范围内给付紧急医疗保险金:
1. 小儿高热惊厥;
2. 休克;
3. 昏迷;
4. 癫痫发作;
5. 急性心梗、急性心力衰竭、急性脑梗伴肢体活动能力受限;
6. 急性内脏出血,内脏包括心、肝、脾、肺、肾、消化道;
7. 各种急性中毒;
8. 意外导致的骨折、脱位、烧伤;
9. 五官及呼吸道或食道异物,意外导致的失明、眼部伤害。 本项责任不包括:
1. 常规医疗;
2. 可以推迟至被保险人返回保障区域后再接受的医疗;
3. 被保险人事先计划好的治疗;
4. 被保险人预料到或应该预料到的治疗;
5. 怀孕或生育出现的并发症和分娩。
紧急医疗保险金. CNY 500,000 每年 CNY 500,000 每 年/ HKD625,000 每 年 CNY 500,000 每 年/ USD83,300 每年 ——
紧急医疗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合同约定的保障区域以外的全球其他国家和地区旅行时,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14)需紧急医疗的,我们对相关紧急医疗产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按约定给付紧急医疗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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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第二诊疗意见 提供 提供
紧急医疗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保险单载明的等待期后罹患疾病,对于其实际发生的各项合理且必需的下列紧急医疗费用,保险人按本合同约定和保险单载明的各项费用免赔额、限额、给付比例、自付额和日数限制给付紧急医疗保险金。
紧急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保障区域以外的全球其他国家或地区旅行时,因特定的意外事故或突发急性病需紧急医疗的,我们就其紧急医疗发生的保险责任范围内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及门急诊医疗费用(医疗费用范围同一般住院医疗保险金责任和一般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责任的医疗费用范围),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乘以约定的给付比例,在约定的该项保险责任保险金额的限额内给付紧急医疗保险金。除另有约定外,该项保险责任范围内涉及的意外事故或急性病包括:
(1) 小儿高热惊厥;
(2) 休克;
(3) 昏迷;
(4) 癫痫发作;
(5) 急性心梗、急性心力衰竭、急性脑梗伴肢体活动能力受限;
(6) 急性内脏出血,内脏包括心、肝、脾、肺、肾、消化道;
(7) 各种急性中毒;
(8) 意外导致的骨折、脱位、烧伤;
(9) 五官及呼吸道或食道异物,意外导致的失明、眼部伤害。我们对以下情况不承担给付紧急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1) 常规医疗;
(2) 可以推迟至被保险人返回保障区域后再接受的医疗;
(3) 被保险人事先计划好的治疗;
(4) 被保险人预料到或应该预料到的治疗;
(5) 怀孕或生育出现的并发症和分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