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權利金. 指本案經營期間,乙方應採經甲方所核定之服務建議書中預估年收入 1.15 倍為基準,超過部分由甲 方與乙方各分得百分之四十七點五及百分之五十二點五。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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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附件 A、停, 附件 B、新北市公有路外停車場主招及識別標誌, 附件 A、停車場管理相關法規 34
經營權利金. 指本案經營期間,乙方應採經甲方所核定之服務建議書中預估年收入 1.15 倍為基準,超過部分由甲 方與乙方各分得百分之四十七點五及百分之五十二點五。 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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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附件 A、停車場管理相關法規 34, 附件 A、停
經營權利金. 指本案經營期間,乙方應採經甲方所核定之服務建議書中預估年收入 1.15 倍為基準,超過部分由甲 方與乙方各分得百分之四十七點五及百分之五十二點五。 10.倍為基準,超過部分由甲方與乙方各分得百分之四十七點五及百分之五十二點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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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附件 A、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