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善缺失之期限. 3. 改善後應達到之標準。
改善缺失之期限. 三、改善後應達到之標準。 四、屆期未完成改善之處理。
改善缺失之期限. 三、改善後應達到之標準。 四、屆期未完成改善之處理。 21.2.2乙方須於期限內改善缺失,並於改善完成後通知甲方,如屆期未完成改善或改善無效,且情節重大者,甲方得以違約處理。 一、相關規定 細則第68條規定,主辦機關依促參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規定要求民間機構定期改善時,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通知民間機構: (一)缺失之具體事實。(二)改善缺失之期限。(三)改善後應達到之標準。(四)屆期未完成改善之處理。 主辦機關應依所發生缺失對公共安全之影響程度及民間機構之改善能力,訂定改善期限。二、
改善缺失之期限. 3. 改善後應達到之標準。 改善後應達到之標準不得超出相關法律規範、本委託實施契約內容及各項審議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