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 use of 經營權利金 Clause in Contracts

經營權利金. 乙方應自交付完成日翌日起30個日曆天後開始依本契約約 定條件另給付權利金予甲方。經營權利金之數額為營業稅申報書所載營業額(扣除營業稅後)之20%,乙方應於每個奇數月之20日前出示前2個月之營業稅申報書或其他足茲證明營業額且報經甲方同意之文件取代以計算經營權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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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租賃契約, 租賃契約

經營權利金. 乙方應自交付完成日翌日起30個日曆天後開始依本契約約 定條件另給付權利金予甲方。經營權利金之數額為營業稅申報書所載營業額(扣除營業稅後)之20%,乙方應於每個奇數月之20日前出示前2個月之營業稅申報書或其他足茲證明營業額且報經甲方同意之文件取代以計算經營權利金乙方應自交付完成日翌日起之第二年開始依本契約約定條 件另給付權利金予甲方。經營權利金之數額為營業稅申報書所載營業額 (扣除營業稅後)之5%,乙方應於每個奇數月之20日前出示前2個月之營業稅申報書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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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租賃契約

經營權利金. 乙方應自交付完成日翌日起30個日曆天後開始依本契約約 定條件另給付權利金予甲方。經營權利金之數額為營業稅申報書所載營業額(扣除營業稅後)之20%,乙方應於每個奇數月之20日前出示前2個月之營業稅申報書或其他足茲證明營業額且報經甲方同意之文件取代以計算經營權利金乙方應自交付完成日翌日起30個日曆天後開始依本契約 約定條件另給付權利金予甲方。經營權利金之數額為營業稅申報書所載營業額(扣除營業稅後)之10%,乙方應於每個奇數月之20日前出示前2個月之營業稅申報書或其他足茲證明營業額且報經甲方同意之文件取代以計算經營權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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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租賃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