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戶口. 倘若客戶經營一個綜合戶口,而客戶並非香港期交所之參與者,則就香港期交所之交易而言,客戶須﹕
13.1. 於客戶與客戶就綜合戶口而接獲指示之一名人士 ( 多名人士 ) 進行買賣時,遵從及強制執行規則及結算所規則訂明之保證金及變價調整規定及程序,猶如客戶乃香港期交所一名交易所參與者,而為其戶口或利益而發出指示之該名 ( 等 ) 人士乃為客戶﹔
13.2. 促使為履行有關指示而訂立交易所合約,從而在任何情況下,按指示進行的任何買賣的形式,均不會構成香港或任何其他適用的司法管轄區的法例所指的非法買賣商品市場的報價差額,或有關的買賣方式亦不會構成或涉及投注、打賭、博彩或就該等項目而進行的賭博,從而違反香港法例或任何適用法律﹔及
13.3. 確保客戶從其接獲指示之人士遵從規則訂明之保證金及變價調整規定,令致在香港期交所與本公司之間,本公司應負責確保該等規定已獲綜合戶口中透過其傳達指示之所有人士遵從,猶如各人均為該綜合戶口之客戶。
綜合戶口. 吾等如於貴行開設綜合戶口,則該綜合戶口乃為代吾等客戶進行交易而設, 且吾等必須於招攬客戶及/或作該等安排之司法管轄區,就該等買賣正式註冊或持牌作股票經紀、買賣商或銀行或獲豁免於該等註冊或牌照。於該綜合戶口有效及運作期間, 吾等須時刻保持註冊/持牌(如適用) 有效。於相關司法管轄區操作綜合戶口之合法性, 乃僅由吾等負責,而吾等同意就貴行或貴行任何聯屬人因運作綜合戶口而被提出、蒙受或招致之一切訴訟、負債 、虧損、費用、開支彌償貴行。
綜合戶口. 4.1 就期交所交易而言,如果客戶不是期交所會員,且客戶在工銀國際期貨開立的期貨戶口將作為綜合戶口操作,則客戶應立即將此告知工銀國際期貨並應在任何時候:
(a) 客戶在與從其接收有關綜合戶口的指示的一名(多名)人士的事務往來中,遵守及執行期交所規則內所訂明的有關保證金及變價調整的規定及程序,猶如客戶是期交所的交易所參與者,及猶如為其帳戶或利益而發出指示的該名(等)人士為客戶(定義見期交所規則);
(b) 為執行該等指示而促使期交所合約得以訂立,以確保在任何情況下,按指示進行的任何買賣的形式,均不會構成香港或任何其他適用的司法管轄區的法律所指的商品市場的報價差額的非法交易,或有關的買賣方式亦不會構成或涉及就該等項目而進行的投注、打賭、博彩或賭博,從而違反香港法律或任何其他適用法律;
(c) 確保客戶從其接收指示的人遵守期交所規則內所訂明的有關保證金及變價調整的規定;
(d) 在每一交易前向工銀國際期貨披露擁有綜合戶口最終實益權益的人士以及最終負責發起交易指示的人士或實體的詳情或者期交所或證監會不時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及
(e) 不時向工銀國際期貨提供守則附表 4 👉 5 段所載的一切必要資料。
綜合戶口. 倘若客戶運作一個綜合戶口, 而客戶並非香港期交所之參與者, 則就香港期交所之交易而言, 客戶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