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情况 样本条款

纳税情况. 税务机关出具的国税或地税纳税证明复印件或者电子报税付款通知(加盖税务部门委托银行扣款的专用章)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纳税情况. 2020 年 8 月 5 日,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浦东新区税务局出具《证明》,确认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期间,发行人能按税法的规定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暂未发现有欠税、偷逃税款和重大违反税收管理法规的情形。 2020 年 8 月 5 日,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浦东新区税务局出具《证明》,确认自 2020 年 5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期间3,盛帷上海能按税法的规定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暂未发现有欠税、偷逃税款和重大违反税收管理法规的情形。 2020 年 7 月 23 日,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无锡市新吴区税务 局出具《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确认盛美无锡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不存在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而受到税务机关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上述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在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期间内不存在重大税务违法行为,不存在被税务部门作出重大税务处罚的情况。
纳税情况. 根据公司及其子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公司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22 年 9 月 30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内,公司及其子公司依法纳税,不存在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纳税情况. 发行人控股子公司丰阳水务成立于 2019 年 8 月,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未开展实际经营,因相关人员疏忽,未按规定对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情况及时按月申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针对丰阳水务的上述违法行为,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大丰区税务局第一分局在 2019 年 9 月至 12月陆续向丰阳水务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对丰阳水务作出责令改正决定,合计处以罚款 1,000 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纳税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纳税凭证、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并经查询国家税务总局(xxxx://xxx.xxxxxxxx.xxx.xx/chinatax/index.html)、信用中国(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等公开网站,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税务方面的重大行政处罚。
纳税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的税款缴纳凭证及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已依法纳税,无欠税情形,不存在受到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形。
纳税情况.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以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核查,新期间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被税务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纳税情况. 根据海滨置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书面证明,并经信达律师验证,海滨置业最近三年能够遵守有关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纳税,不存在税务方面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过重大税务行政处罚。 经查验政府主管部门公开信息并经海滨置业书面确认,海滨置业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亦不存在诉讼、仲裁以及受到行政处罚的事项。 根据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出具的《证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开具的《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涉税证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出具的《纳税情况证明》、大连市环境保护局大孤山半岛分局出具的《证明》并经信达核查,海滨置业在最近三年内在工商、税收、环保等方面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综上,信达认为,荣盛控股合法持有盛元房产 60%股权以及海滨置业 51%股权,股权权属清晰,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也不存在质押、查封、冻结等他项权利限制情形;盛元房产、海滨置业的相关资产权属真实,在工商、税收、土地、环保、开发建设等方面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诉讼、仲裁以及行政处罚的事项。 本次交易完成后,盛元房产和海滨置业将成为宁波联合的控股子公司,仍为独立存续的法人主体,其全部债权债务仍以其自身名义享有或承担。本次交易不涉及债权债务的转移。 盛元房产及其控股子公司、海滨置业与各自员工的劳动关系不因本次交易而发生变更、解除或终止,本次交易不涉及员工安置事项。 综上,信达认为,本次交易所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及人员安置均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盛元房产、海滨置业以及宁波联合为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李水荣先生控制的企 业。本次交易完成后,盛元房产、海滨置业成为宁波联合的控股子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对关联方的定义,宁波联合的关联方未发生变化。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事项中的资产转让方暨股份认购方为荣盛控股。荣盛控股现持有公司 29.08%的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构成关联交易。 经核查,宁波联合第七届董事会 2014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第四次临时会议确认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并在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审议通过了与本次交易有关的议案;同时将本次交易相关议案提请宁波联合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宁波联合与荣盛控股就本次交易依法签署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就本次关联交易中各方权利义务进行了公平、规范的约定;针对标的资产未来利润预测值,荣盛控股为宁波联合提供了盈利补偿承诺,有利于保障宁波联合利益。 宁波联合独立董事已就本次关联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宁波联合与荣盛控股在经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确认的资产评估值基础上确定本次交易的价格,定价合理、公允,不存在损害宁波联合及其股东特别是非关联的股东的利益。 综上,信达认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构成关联交易,该等关联交易已取得宁波联合董事会的批准,尚需取得宁波联合股东大会的审议通过;宁波联合独立董事已就本次交易出具肯定性结论的独立意见,本次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允,交易不存在损害宁波联合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交易完成后,盛元房产、海滨置业与荣盛控股及其控制的企业等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及担保将变更为宁波联合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及担保。目标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及担保详见本法律意见书“5.1.5 借款及担保合同”。根据天健出具的《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天健审[2014]5815 号), 除前述资金往来外,截至 2014 年 3 月 31 日,盛元房产及海滨置业与关联方之间存在如下关联交易: 商品房买卖 俞传坤(控股股东荣盛控股的高级管理人员) 10,000.00 商品房买卖 李居兴(实际控制人李水荣的亲属) 1,935,600.00 租赁 杭州荣通物流有限公司 90,079.99 信达认为,本次交易完成后,宁波联合未新增关联方。目标公司原与荣盛控股及其控制的企业等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及担保将变更为宁波联合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及担保,目标公司应收关联方的款项为正常商品房买卖发生的金额,不存在关联方占用盛元房产、海滨置业资金的情形。
纳税情况. 根据京汉置业及其控股子公司取得的相关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守法证明及京汉置业的确认,本所律师认为,京汉置业及其控股子公司目前不存在违反相关税务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到税务部门重大处罚的情形。
纳税情况. 根据晟天新能源出具的书面确认及承诺、相关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访谈晟天新能源总经理及登录晟天新能源及其控股子公司所在地 各级税务主管部门网站查询,除本法律意见书“🖂、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九)晟天新能源的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已披露的情形外,报告期内,晟天新能源 及其控股子公司按期纳税申报,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行为被税务部门处以重大行政 处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