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款、验资及股份登记. 2.1. 认购方同意在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配套融资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且乙方收到发行人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独立财务顾问发出的认购款缴纳通知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以人民币现金方式将全部股权认购款一次性转账划入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独立财务顾问指定的银行账户(“发行人非公开发行收款账户”)。
缴款、验资及股份登记. 3.1 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签署后 3 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指定的账户汇入 300 万元的保证金,该保证金将在乙方依据本协议第 3.2 条将全部认购资金划入独立财务顾问为本次配套融资专门开立的账户后由甲方将已缴纳的保证金退还至乙方指定的账户。如果本次重组方案因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他主管机构批准原因发生变更的,双方同意将友好协商确定保证金的缴纳安排。
缴款、验资及股份登记. (1)乙方同意在甲方本次发行股票事宜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且乙方收到甲方和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出的缴款通知后,在缴款通知书要求的缴款期限内,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将全部认购价款划入甲方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开立的指定账户,上述认购资金在甲方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完成验资并扣除相关费用后,再行划入甲方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缴款、验资及股份登记. 2.1 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应依据本协议确定或另行确定缴款日。
缴款、验资及股份登记. 1、本协议生效后,发行人和本次非公开发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向认购方发出缴款通知。认购方应在收到该缴款通知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总认购金额以现金方式一次性转账划入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本次非公开发行专门开立的银行账户。
缴款、验资及股份登记. (1)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第三条内容所确定的认购价格和认购数额认购甲方本次发行的全部股票。在本次发行取得中国证监会批复文件后,甲方根据中国证监会批复文件向乙方发出书面认股款缴纳通知(简称“缴款通知”),乙方在该缴款通知的约定时间内,一次性将认购资金划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验资完毕并扣除相关费用再划入甲方本次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缴款、验资及股份登记. 1、乙方承诺在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按照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出的《缴款通知书》确定的具体缴款日期将认购价款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划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验资完毕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扣除相关费用再划入甲方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缴款、验资及股份登记. (1)北京城乡本次非公开发行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北京城乡、北京国管、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发行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缴款通知书》发送日期、缴款日期等事项)并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发行方案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后,北京国管应按照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发行方案发出的《缴款通知书》确定的具体缴款日期将认购价款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划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验资完毕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扣除相关费用再划入北京城乡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除北京城乡出现拟报送发行方案之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低于发行价格的 80%(不含本数)(拟报送发行方案之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拟报送发行方案之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拟报送发行 方案之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情况,投资者有权要求北京城乡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发行方案择机启动发行之外,北京国管同意积极促成本次非公开发行,不以其他理由要求北京城乡不报送发行方案。如至本次非公开发行核准批文有效期届满之日,前述发行方案报送条件未能满足,北京国管不承担缴款义务。
缴款、验资及股份登记. 1、双方同意,在甲方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的批准文件后,甲方根据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的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向乙方发出书面缴款通知,乙方在收到该缴款通知后在该缴款通知中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性将认购资金划入保荐机构为本次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验资完毕再划入甲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缴款、验资及股份登记. 3.1 乙方同意本次认购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 15.3 万(大写:壹拾伍万叁仟元整),该保证金由参加资产管理产品的甲方员工通过甲方于特定时段完成归集,甲方应于上述保证金完成归集后 5 个工作日内缴纳至乙方指定账户,上述保证金到账后乙方应根据甲方书面通知于 5 个工作日内将上述保证金缴纳至甲方指定账户。甲方同意该履约保证金在乙方认购股份时可用于支付认购股款。如果本次重组方案因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他主管机构批准原因发生变更的,双方同意将友好协商确定保证金的缴纳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