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款、验资及股份登记. 3.1 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签署后 3 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指定的账户汇入 300 万元的保证金,该保证金将在乙方依据本协议第 3.2 条将全部认购资金划入独立财务顾问为本次配套融资专门开立的账户后由甲方将已缴纳的保证金退还至乙方指定的账户。如果本次重组方案因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他主管机构批准原因发生变更的,双方同意将友好协商确定保证金的缴纳安排。
3.2 双方同意,在本次配套融资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并完成资产交割后,甲方根据中国证监会最终核准的本次配套融资的发行方案向乙方发出书面缴款通知,乙方在收到该缴款通知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认购资金划入独立财务顾问为本次配套融资专门开立的账户,验资完毕再划入甲方本次配套融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3.3 甲方在收到乙方缴纳的本次配套融资的认购资金后,应当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并于验资报告出具之日或登记结算中心 要求的文件出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甲方注册资本增加的工商变更 登记手续和登记结算公司股份变更登记手续,乙方应为此提供必要的协助。
3.4 本次配套融资完成后,乙方和甲方其他股东按届时各自所持甲方股份比例共享甲方本次配套融资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
缴款、验资及股份登记. 1、 本协议生效后,发行人和本次非公开发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向认购方发出缴款通知。认购方应在收到该缴款通知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总认购金额以现金方式一次性转账划入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本次非公开发行专门开立的银行账户。
2、 为将认购方登记为新发行股份之股份持有人,发行人应指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对该等付款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3、 发行人应在认购方按照规定程序足额交付认购款后,按照证监会及证券 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部门规定的程序,将认购方实际认购的发行人股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证券登记系统计入认购方名下,以实现交付。认购人应积极配合发行人的股份登记工作。
4、 如认购方未能在缴款期限内足额交付认购价款,则视为认购方自动放弃标的股份的全部认购权,发行人有权另行处理该等全部标的股份。认购方须按照本协议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缴款、验资及股份登记. 2.1. 认购方同意在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配套融资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且乙方收到发行人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独立财务顾问发出的认购款缴纳通知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以人民币现金方式将全部股权认购款一次性转账划入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独立财务顾问指定的银行账户(“发行人非公开发行收款账户”)。
2.2. 发行人应指定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该等付款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出具日应不晚于全部认购价款按本协议第 2.1款的约定到达支付至发行人非公开发行收款账户之日后的 3 个工作日。
2.3. 发行人应不迟于验资报告出具之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将认购方登记为新发行股份持有人的书面申请。
缴款、验资及股份登记. 1、 乙方承诺在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按照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出的《缴款通知书》确定的具体缴款日期将认购价款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划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验资完毕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扣除相关费用再划入甲方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2、 甲方应指定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审计机构对该等认购款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3、 在乙方按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以及本协议约定足额交付认购价款后,甲方应及时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以及证券登记结算部门规定的程序,将乙方实际认购的甲方本次发行的股份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证券登记系统登记在乙方名下,以实现交付。
缴款、验资及股份登记. 1、 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应依据本协议确定或另行确定缴款日。
2、 认购方应在缴款日向发行人交付一份由其适当签署的不可撤销的电汇指令。认购方将按照发行人和发行人主承销商发出的缴款通知的规定,将总认购金额一次性汇入主承销商专门开立的账户。发行人应在交割日至少三个工作日前书面通知认购方有关发行人非公开发行收款账户的详细信息。
3、 为将认购方登记为发行股份之股份持有人,发行人应指定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该等付款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的出具日应不晚于全部总认购金额按本协议前款规定支付至发行人主承销商专门开立的账户之日后的三个工作日
4、 验资报告出具以后,发行人应在不迟于验资报告出具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中证登深圳分公司提交将认购方登记为发行股份持有人的书面申请。
缴款、验资及股份登记. (1) 乙方同意在甲方本次发行股票事宜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且乙方收到甲方和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出的缴款通知后,在缴款通知书要求的缴款期限内,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将全部认购价款划入甲方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开立的指定账户,上述认购资金在甲方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完成验资并扣除相关费用后,再行划入甲方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2) 在乙方按前款规定支付认购款后,甲方按规定将乙方认购的股票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票登记手续。
缴款、验资及股份登记. 乙方同意在甲方本次发行股票事宜获得中国证监会注册后,且乙方收到甲方和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出的缴款通知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将全部认购价款划入甲方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开立的指定账户,上述认购资金在甲方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完成验资并扣除相关费用后,再行划入甲方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在乙方按前款规定支付认购款后,甲方按规定将乙方认购的股票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票登记手续。
缴款、验资及股份登记. (1) 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第三条内容所确定的认购价格和认购数额认购甲方本次发行的全部股票。在本次发行取得中国证监会批复文件后,甲方根据中国证监会批复文件向乙方发出书面认股款缴纳通知(简称“缴款通知”),乙方在该缴款通知的约定时间内,一次性将认购资金划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验资完毕并扣除相关费用再划入甲方本次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2) 甲方在收到乙方缴纳的本次发行的认购资金后,应当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并及时办理甲方注册资本增加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和登记结算公司股份变更登记手续,乙方应为此提供必要的协助。
(3) 本次发行完成后,乙方和甲方其他股东按届时各自所持甲方股份比例共享甲方本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
缴款、验资及股份登记. 1、 认购方同意在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且乙方收到发行人和发行人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聘请的主承销商发出的认购款缴纳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将认购价款支付至主承销商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开立的专门银行账户(“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收款账户”)。验资完毕后,扣除相关费用再划入发行人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2、 尽管有上述约定,认购方按照上述约定支付全部认购价款应当以下列条件全部满足或得到认购方书面豁免为前提:
(1) 发行人自本协议签订日至认购价款支付之日期间未发生任何商业、技术、法律、财务等方面重大不利变化;
(2) 发行人未发生任何违反本协议约定及其于本协议项下相关陈述、保证等情况;
(3) 本协议已经有效签署成立并满足本协议约定的生效条件;
(4) 发行人聘请的主承销商向认购方发出书面认购款缴款通知书。
3、 发行人应指定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审计机构对该等认购款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应于认购方全部认购价款按本协议约定支付至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收款账户之日后的3个工作日内出具,最迟不超过发行人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聘请的主承销商向乙方发出认购款缴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
4、 发行人应不迟于验资报告出具之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将认购方登记为新发行股份持有人的书面申请。同时,发行人应在办理完成股份登记手续后尽快就上市公司注册资本总额增加及股本结构变动等情形提交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申请。
缴款、验资及股份登记. (1) 北京城乡本次非公开发行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北京城乡、北京国管、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发行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缴款通知书》发送日期、缴款日期等事项)并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发行方案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后,北京国管应按照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发行方案发出的《缴款通知书》确定的具体缴款日期将认购价款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划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验资完毕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扣除相关费用再划入北京城乡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除北京城乡出现拟报送发行方案之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低于发行价格的 80%(不含本数)(拟报送发行方案之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拟报送发行方案之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拟报送发行 方案之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情况,投资者有权要求北京城乡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发行方案择机启动发行之外,北京国管同意积极促成本次非公开发行,不以其他理由要求北京城乡不报送发行方案。如至本次非公开发行核准批文有效期届满之日,前述发行方案报送条件未能满足,北京国管不承担缴款义务。
(2) 北京城乡应指定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审计机构对该等认购款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3) 北京城乡应不迟于验资报告出具之日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交将北京国管登记为新发行股份持有人的书面申请。新发行股份被登记于北京国管 A 股证券账户之日为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
(4) 北京城乡应在将新发行股份登记于北京国管 A 股证券账户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本次非公开发行注册资本变更、公司章程备案等工商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