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名帳戶. 16.1 如客戶為相關帳戶的聯名帳戶持有人,則相關帳戶的所有聯名持有人同意按共同及各別的基礎承擔客戶在本協議下的所有責任及義務,而耀才集團公司根據本協議進行的交易,將在所有方面對所有聯名帳戶持有人具約束力。
聯名帳戶. (1) 尚存者的權利 本公司假定,以聯名帳戶開設的帳戶,將會由帳戶持有人共同持有,並附有尚存者的權利 (即帳戶的結餘將會歸尚存者擁有)。各聯名帳戶持有人均被視作已不可撤銷地被委任為其他聯名帳戶持有人的代理人,並有權在本協議的任何方面以其名義採取一切行動,以及作為另一方的代表。根據本協議而欠負本公司的任何款項,無論是由其中一方或多方所招致,每一位聯名帳戶持有人均須共同及個別地對有關款項承擔清償責任。本公司可以根據一位或以上的聯名帳戶持有人之指示採取行動,向一位或以上的聯名帳戶持有人發出通知書、確認通知或其他通訊,或是與一位或以上的聯名帳戶持有人聯絡。
(2) 去世通知 假如有任何一位或多於一位聯名帳戶持有人去世,閣下承諾將立即就該去世事宜給予公司書面通知。本公司有權自行酌情決定,在收到有關通知後,要求提供本公司認為需要的文件,採取本公司認為需要的步驟,以及保留任何部分和限制在 任何帳戶中的交易,從而保障本公司的利益,包括但不限於在目前或未來的任何法律、規則或規例下可能需要承擔的稅務、法律責任、懲處或損失。
聯名帳戶. 倘若帳戶乃聯名帳戶,除非開戶申請表內另有說明,本公司可以接受任何聯名帳戶持有人的指令及要約,且每位聯名帳戶持有人同意與其他聯名帳戶持有人共同及各別地負責與本現貨協議有關之所有責任。本公司沒有責任查究任何指令的目的或其適當性或留意 就帳戶由閣下或任何一位或多位聯名帳戶持有人所交付的任何款項之運用。本公司可完全自由免除或解除任何聯名帳戶持有人於本現貨協議下的責任,亦可以接受任何聯名帳戶持有人提出的建議或者與其作出其他安排,而同時並不免除或解除其他一位或多位聯名帳戶持有人的責任,亦不損害或影響本公司對其他一位或多位聯名帳戶持有人所行使的權利或從此(等)人士獲得補償,任何一位聯名帳戶持有人去世之後,所有聯名帳戶持有人的責任以及本現貨協議仍然有效,不得免除或解除。
(i) 於開戶申請表中已載有閣下的通訊地址,那麼任何通知書、報告、通知或通訊將送往該通訊地址或嗣後按本現貨協議通知本公司的其他通訊地址;或
(ii) 閣下已要求且本公司已同意,所有通知書、報告、通知或通訊將送往所有聯名帳戶持有人的電郵地址而該等電郵地址乃是於本公司記錄上最後通知其的電郵地址,那麼所有通知書、報告、通知或通訊將如此發出。本公司按照本第 3.5 條所發出之任何通知書、報告、通知或通訊將被視為已被所有聯名帳戶持有人收到並對其等具約束力。 每位聯名帳戶持有人確認及同意,若其等任何一人逝世,則︰
(a) 尚存的聯名帳戶持有人(一位或多位)須立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b) 本公司可將存於帳戶或為帳戶持有之任何款項、投資、財產、工具及/或文件支付或交付予尚存的聯名帳戶持有人(一位或多位)或按其(等)要求而支付或交付但並不損害本公司可能擁有的權利-關於以上款項、投資、財產、工具及 /或文件並因任何抵銷權、反申索、留置權、押記、質押或任何其他情況而產生的﹔亦不損害就第三者之申索及/或為保護本公司及/或其他一個或多個集團成員的利益而本公司認為適宜採取之任何步驟,及在發還任何款項、投資、財產、工具或文件予尚存的聯名帳戶持有人(一位或多位)或按其(等)要求而發還之前,本公司有權要求尚存的聯名帳戶持有人(一位或多位)給予及/或簽署由本公司規定之一份或多份文件;及
(c) 在任何情況下,本公司均不會就直接或間接因或關於以下事項而引致任何人士或實體(包括但不限於尚存的聯名帳戶持有人(一位或多位))蒙受或承擔之任何索求、損失、損害賠償、責任、費用、支出或其他情況負上任何責任:
(i) 本公司按第 3.5(c) 條而作出或選擇之任何行動或不行動;或
(ii) 任何聯名帳戶持有人違反本第 3.5 條。
聯名帳戶. 73. 如果帳戶是一個聯名帳戶,每個客戶簽署本協議 (每個"聯合擁有人")并 同意,如同每一個客戶是本帳戶的唯一擁有人,每個聯合擁有人將有權就帳戶和本協議方面,與東吳期貨國際進行交易,並不需要通知其他聯合擁有人。從東吳期貨國際發出至任何聯合擁有人的任何通告,將被視為已通知所有聯合擁有人。每個聯合擁有人需要為因其帳戶或本協議而產生的全部義務,承擔連帶責任。
聯名帳戶. 假如客戶由多於一人所構成:
(a) 就任何帳戶而言,該等人士對本行的責任及債務應屬共同及各別的;
(b) 假如從一名或以上該等人士所收到的任何要求或指示符合依據客戶的授權書所確立的獲授權簽署安 排,本行應有權按照該要求或指示行事;
(c) 除下文(d)段另有規定外,客戶授權本行於構成客戶的任何人士去世時持有記入(各)尚存者或客
(i) 本行就任何按揭、留置權、押記、質押、抵銷債務權利、反索償或其他方面所 產生的該等結餘、抵押品或財產所具有的任何權利及
(ii) 本行認為適宜採取的任何法律程序(經考慮 由(各)尚存者或客戶中最後尚存者的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以外的任何人士所提出的任何申索), 但在構成客戶的一名或多於一名人士去世時,本行可凍結所有或任何該等人士在本行的帳戶及/或 其存放於本行的任何抵押品、財產、契據、或文件,並且在有關的遺囑/遺產管理書/遺產稅豁免證明書已獲發出並提交本行後,持有記入(各)尚存者帳下的上述各項。
(d) 假如一名或多於一名構成客戶的人士去世,則由客戶按照獲授權簽署安排所發出並由本行在該去世書面通知應已由本行接獲前由本行所接獲並執行的任何要求或指示,應對客戶及構成客戶的每名人士及其各自的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繼任人及透過本行或在本行之下作申索的所有其他人士具約束力;在本行收到書面的去世通知後,第23(c)條即應適用;
(e) 本行可隨時以構成客戶的任何人士的名義在本行開立的任何其他帳戶(不論是聯名帳戶或個人帳戶)中存於貸方項下的所有或部分資金用作或用於清償任何該等人士對本行的任何債務;
(f) 本行應有權與構成客戶的任何人士獨立處理任何事宜,包括清償任何限度的任何債務,而並不影響任何其他上述人士的債務;
(g) 在沒有相反書面指示的情況下,假如帳戶是以聯名方式持有,則構成客戶的每名人士應有權以 個人身分並與其他聯名持有人互相獨立地操作及授權結束該帳戶;在接獲上述一人所給予的指示並按此行事前,如本行接獲另一聯名持有人的相反指示,則本行只應按照構成客戶的所有人士的指示在其後行事。
(h) 給予構成客戶的任何一名人士的任何通知將當作給予所有該等人士的有效通知;
(i) 對客戶的提述,在文意所指的情況下應解作對任何或所有該等人士的提述。
聯名帳戶. 24.1 當客戶不只包括一個人,除非另有明確表述,該帳戶的擁有人將為有尚存者權利的聯名帳戶。
24.2 每一個人的責任將是共同的及分別的,如果上下文需要,所指的客戶將被詳釋,為他們之中任何人或每一人或他們相應的執行人。
24.3 客戶同意受該帳戶擁有人任何一人向經紀人所作之指示約束,和要求經紀人接受發給其中一人而未背書的支票或付款通知及存入該帳戶。
24.4 該帳戶擁有人任何一人的死之將不會終止本協議。
24.5 除遺產稅局長或其他有關機構有索償或反對,在該帳戶擁有人任何一人去世時,經紀人有權在不損經紀人之權益下將該帳戶之正數結存替該帳戶在生之擁有人或最後一人之執行人所持有。
24.6 經紀人有權對他們之中任何人分別對待,包括對任何人或在該等範圍內解除任何責任而不影響其他人的責任。
24.7 在他們當中任何人死亡,或如果他們之中任何一人無行為能力,或破產令已向他們之中任何一人作出,或該帳戶之運作受到針對他們中任何一人任何法院命令或有權機構通知的影響,該帳戶之運作(包括提取或轉讓資金或證券)將被暫停直至遺囑認證或行政機關的信函被發出,或被收到或行政人員被指定,或破產接管人或破產管理署署長的同意已被取得,或法院命令已被解除,或有關的通知已被廢除(如情況可能)。
聯名帳戶. 12.1 若有多於一名人士以客戶身份簽立本協議,彼等須共同為聯名帳戶持有人。各聯名帳戶持有人須為瑞士責任守則 (Swiss Code of Obligations) 定義下的共同及個別債權 人以及共同及個別債務人,根據本協議或當中任何部份享 有/承擔一切索償及責任,包括欠付本銀行的任何款項(不論目前或將來),即使有關負債是因一名聯名帳戶持有人自行行事而引致。
12.2 本銀行獲授權把所有通知及任何其他通訊發送及提供予任 何一名聯名帳戶持有人,而有關通知及其他通訊須視為已 妥善地交付所有聯名帳戶持有人。
12.3 除非另行與本銀行以書面協定,否則各聯名帳戶持有人須 具全權管理帳戶,並有權以個人身份在無限制的情況下處 置賬戶中任何或所有資產。具體而言,各聯名帳戶持有人 有權以個人身份向本銀行發出指示,委任任何獲授權人士 代表聯名帳戶持有人,以及終止與本銀行的關 係。任何有 關的指示或行動須對所有其他聯名帳戶持有人具約束力, 而本銀行毋須對因此情況而產生的任何損害承擔責任。儘 管有上述條文及個人簽署授權,本銀行獲授權(惟非必 須)在其認為適當時要求所有聯名帳戶持有人給予共同指 示。
12.4 如有任何聯名帳戶持有人死亡,本銀行有權執行可能由尚 存的聯名帳戶持有人或已故聯名帳戶持有人的繼承人個別 發出的任何指示,包括關閉帳戶的指示。不過,若本銀行 基於任何原因,決定不執行其自尚存的聯名帳戶持有人或已故聯名帳戶持有人的繼承人接獲的指示,本銀行毋須對 因此情況而產生的任何損害承擔責任,除非證明本銀行犯 有嚴重的疏忽或故意的不當行為。此外,本銀行仍可為保 護其免受任何損害而在其認為合宜下採取相關行動、要求 相關文件及限制帳戶中的交易或其他操作。對於因在本銀 行收訖上述聯名帳戶持有人死亡的書面通知前所接獲的 指示而產生的或帳戶結束時造成任何的帳戶結欠款項或損 失,此等責任須分別由已故聯名帳戶持有人的遺產及尚存 帳戶持有人來承擔。
聯名帳戶. 4.1 倘 閣下為兩名或以上人士:
(a) 閣下同意, 閣下是以聯權共有人身 份(附 有生存者繼承權)就證券買賣帳戶訂立該等條款及條件;
(b) 各人士將共同及個別承擔責任及作出擔保,且在未作出相反書面指示的情況下,吾等將有權與其中一名人 士(作為該 等人士的代理)交 易;
(c) 倘吾等從指派 閣下的任何人士接獲存在衝突的指示或指令,吾等將有權根據最近期書面指示或指派 閣下的所有人 士的授權作出行動或完全拒絕作出任何行動,及就在任何上述情況下,吾等將毋須就任何有關行動及其產生的任何虧 損承擔責任;及
(d) 吾等將有權向任何人士送達要求、通知、確認、聲明及其他通訊,此將被視為向指派 閣下的所有該等人士作出的有效 及具約束力服務。
4.2 不損害前述條文一般性的情況下,倘帳戶以合夥企業名義開戶:
(a) 其後獲准加入合夥企業的合夥人或任何其他合夥人發出的任何請求、指令、指示或收據將對合夥企業全部合夥人具有 約束力;
(b) 帳戶協議將對合夥人及從彼等取得所有權的人士均具有約束力,且不會因合夥企業的任何憲章變動而予以終止或以 任何方式受到影響或損害,惟根據該等證券交易帳戶條款及條件的情況除外;及
(c) 閣下須以書面告知吾等有關合夥企業的憲章變動,其後吾等有權根據該等變動,終止帳戶協議。
4.3 閣下之中任何一名人士身故:
(a) 我們會將 閣下之中任何人士的身故視為帳戶協議違約事件,並採取吾等認為合適的行動,或接受及將生存者的指示 作為帳戶協議有效性的肯定;
(b) 死者的遺產於身故日期或往後任何時間不會於吾等代表 閣下持有的任何證券、資金或其他投資中擁有權益;
(c) 死者的遺產於身故日期將就吾等因帳戶協議而遭受或引致的任何權利或任何虧損繼續承擔責 任(共同及個別連同生存 者);
(d) 生存者須即時知會吾等 閣下之中任何一名人士的身故;及
(e) 生存者或死者的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 人(倘適 用),須出示及向吾等呈交吾等就有關死者身故所規定的死亡證明、聲明及任何其他相關文件的原件、或經適當認證的真確完整副本。
聯名帳戶. 25.1 聯名帳戶:若帳戶為聯名帳戶,即帳戶以多人名義開立,或帳戶以本人名義代表他人開立(無論是否為合夥或其他形式),在此情形下;
(a) “客戶”應包括上述全部個體(“聯名客戶”),該聯名客戶在本協議下與客戶承擔共同連帶責任;
(b) 就任何一名或多名聯名客戶提出的任何付款要求應被視為對每一名及所有聯名客戶的有效付款要求;
(c) 本公司可免除或解除任何一名或其中多名聯名客戶在本協議項下的責任,或與任何聯名客戶達成和解,或接受任何聯名客戶的變更(包括刪除或增加相應的聯名客戶),或與任何聯名客戶作出任何其他安排,但本公司同意上述任何安排的前提是其不會免除或解除或以其他方式減少或影響本公司向其他聯名客戶主張權利和補償;
(d) 任何聯名客戶的死亡、喪失行為能力或解散不得影響本協議;
(e) 任何一位或多位聯名客戶或其個人代表根據本服務條款下第 27 條終止本協議不影響其他聯名客戶的持續責任;
(f) 本公司對每一聯名客戶的財產享有留置權;公司的留置權應作為公司本服務條款規定的補償權利的補充;
(g) 每一聯名客戶各自且分別地有權根據本協議向本公司發出指示或行使客戶的所有權利、權力及酌情權,❹代表其他聯名客戶與公司交易,如同每一聯名客戶為唯一帳戶持有人,❹對所有聯名客戶具約束力;本公司有權按照任何一名聯名客戶的指示行事,不得被要求就該等指示向其他聯名客戶發出通知或從其他聯名客戶取得授權;
(h) 本公司無任何責任查詢或監察任何聯名客戶在任何帳戶內的任何款項或財產的運用或處置;
(i) 聯名客戶以自然聯權共有人(即:聯名客戶死亡後,其對應高裕證券帳戶的所有權歸屬於其他聯名客戶)的身份共同所有相應的帳戶;
(j) 如果任何聯名客戶死亡,該聯名客戶在帳戶中的全部權益應根據本協議規定的相同條款歸屬於倖存的聯名客戶,在本公司實際收到該聯名客戶 死亡通知之前,已故聯名客戶對本公司承擔之任何責任❹不予解除,且本公司有權主張對其遺產強制執行;已故聯名客戶以其遺產範圍內與倖存的聯名客戶共同對公司在實際收到書面死亡通知前指示的交易完成而導致的帳戶中的任何債務或損失承擔共同連帶責任;已故聯名客戶的繼承人或倖存的其他聯名客戶應立即書面通知本公司相關聯名客戶的死亡以及該等死亡導致的被授權人身份的任何變更的情況;本公司應根據協議的條款,按照倖存的聯合客戶的命令持有客戶的資產,前提是倖存的聯合客戶出示❹交付令公司滿意的有關聯合客戶死亡的證據和遵守法律規定的所有適用要求的證據(包括有關支付或清除遺產稅的所有義務),本公司可以採取公司合理規定的步驟❹要求提供文件和/或賠償,以保護本公司在任何適用法律下的任何稅收、責任、罰款或損失方面的利益;
(k) 各聯名客戶應受本協議約束,而不論聯名客戶之間的任何安排或協議,亦不論本協議可能對任何一名或多名聯名客戶無效或不可強制執行 (不論本公司是否知悉該等缺陷);
(l) 任一聯名客戶向公司發出的任何通知或通訊均對公司生效,公司向任一聯名客戶發出的任何通知或通訊應對所有聯名客戶生效;
(m) 向任何一名聯名客戶支付的任何款項應構成公司對每一名聯名客戶有效和完全的履約,無論該等款項是在任何一名或多名聯名客戶死亡之前還是之後支付。
聯名帳戶. 18.1 概不提供聯名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