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权利 样本条款

股东权利. 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者,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合法权利。
股东权利. 公司的普通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1.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2.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3.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4.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5. 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 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6.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7.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8.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 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股东权利. 在不影响投资者其它权利的情况下,在一方投资者持有公司股权期间,该投资者及其推荐的董事、监事有权实时了解公司及其合并范围内子公司的各种信息,并且公司应及时向该投资者及其推荐的董事、监事提供相关信息。 未经全体投资者一致同意,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其所持有的参股或控股公司全部或部分股权,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其所持有的参股或控股公司股权设置抵押、担保等第三方权益负担。
股东权利. 本协议生效后,许修峰享有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选举、表决、分红权利)全部转归金卡股份享有。
股东权利. 2.3.1 协议生效日之日起,投资方成为目标公司的股东并依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交易文件的约定就标的注册资本享有股东权利。目标公司于交割日的资本公积、滚存未分配利润等由现有股东及投资方依据其于本协议第 2.2 条约定的认缴出资比例享有。 2.3.2 自本协议签署日至交割日期间的损益由现有股东及投资方依据其于本协议第 2.2 条约定的认缴出资比例享有。 2.3.3 投资方基于本次投资而获得的股权享有法律法规、交易文件赋予投资方的各项权利。如基于中国法律的限制,交易文件赋予投资方的任何权利无法充分实现,转让股东和目标公司将采用中国法律允许的其他方法,在最大范围内实现交易文件约定的投资方权利和利益。
股东权利. 在交割后,投资方就其在本次交易项下受让的目标股权享有法律法规、交易文件赋予投资方的各项权利。
股东权利. 自交割日起,目标股权及与其相关的一切权利及利益应被视为归乙方所有,乙方作为目标股权的所有人享有并承担与目标股权有关的权利和义务,甲方不再享有和承担该等权利和义务。 为避免歧义,双方在此确认,三一快而居在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之间(以下简称“过渡期间”)产生的全部损益中的 60%由乙方承担并享有。过渡期间,若三一快而居对滚存未分配利润实施现金分红,将按目标股权对应享有的现金分红金额调减目标股权转让价款。
股东权利. 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者,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合法权 利。
股东权利. 1、 乙方支付完毕本协议约定的对价款之日起,乙方取得标的股权所有权并成为标的股权的股东,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 2、 自乙方履行完毕本协议约定的对价款支付义务之日,视同其已履行完毕 《股东协议》项下的全部义务,甲方不得再根据《股东协议》向乙方、丙方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