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购权 样本条款

回购权. (a)如果公司未能在 2021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完成合格的首次公开发行,经多数 C 类优先股的持有人在 2021 年 12 月 31 日之后的任何时间书面通知,公司应按照赎回价格赎回该等持有人持有的全部或部分C 类优先股。 (b)根据本条赎回的每股C 类优先股的“赎回价格”应等于该等C 类优先股的每股购买价格的 100%,加上自相应的C 类发行日起计算的至赎回交割日(定义见下文)止的每股购买价格百分之八(8%)的复合年回报率,减去就该等C 类优 先股宣派并支付的所有股息。
回购权. 从 Timok 铜金矿下带矿出产的矿产品首次销售三周年起的十二个月内,(i) 紫金欧洲应可有权选择“强购权”以 6,000 万美元的价格向自由港勘探公司回购延期付款
回购权. 如果(i)公司在交割日后 3 年内没有完成合格上市:(ⅱ)公司或任何创始股东严重违反交易文件或适用法律的规定;(ⅲ)公司发生重大不利于公司的事项导致公司不满足合格上市的条件;或者(iv)公司的任何股东根据其与公司或任何创始股东之间的协议或者适用法律的规定有权要求并且实际提出要求公司和/或任何创始股东回购或购买其持有的公司任何股权(前述中的任一项此时均称为“回购事件”),则回购权人有权在回购事件发生后要求回购义务人回购其持有的可适用回购权的全部或部分发行人股权。
回购权. 若发生下列任一情形,除非各方届时另行协商并达成一致,否则厦门软投应有权要求管理层股东按照届时法律所允许的方式收购厦门软投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公司股权,蒋连宏有权要求一同行使回购权。各管理层股东应就协议中约定的回购价款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回购权. 6.1 当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投资方有权要求控股股东(“回购方”)回购投资方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公司股权(“拟回购股权”):
回购权. 投资框架协议》第十条第二款:“公司和创始人在此向上海明辉承诺:公司 2013 年度经审计的税后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350,000,000 元。
回购权. (1)在受让方持有公司股份期间,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以较早发生者为准),则受让方有权要求回购义务人(陈文平与陈文辉),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回购价格,共同及连带地回购受让方持有的公司全部或部分股份: ①如果公司未在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交易; ②如果公司未在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按照受让方认可的条件完成合格并购; ③集团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其在本协议或其他交易文件中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承诺或其他义务,且该等行为无法被纠正或弥补或未能在受让方通知后的三十(30)个工作日内得到救济。 (2)回购价格:受让方要求回购的股份对应的转让价款,加上按 10%
回购权. (1)如果公司不能在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交易或按照本次增资方认可的条件被战略收购,则本次增资方有权要求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文平及其直系亲属陈文辉共同连带地回购增资方所持有的全部股权或部分股权:回购价格为增资方实际支付的本次投资款再加上按 10%的年利率(单利)计算的资金占用成本。 (2)如果本次增资方根椐本条提出回购要求,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文平及其直系亲属陈文辉应当在本次增资方提出回购要求的 30 日内支付执行完毕前述回购价格所需要的回购资金。 (3)如果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文平及其直系亲属陈文辉未能按照上述第(1)、(2)条的约定完成股权回购价款的支付,每逾期 1 日,应当向本次增资方支付逾期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五作为逾期付款违约金。 (4)如实际控制人因故离世,其持有公司控股股东(现有股东之一君腾投资)的股权的继承者未以合法有效的形式承继控股股东的股权,或控股股东的其他方对其继承权持有异议,使得公司控股股东的股权出现纠纷,从而影响并导致公司无法正常经营,本次增资方有权要求公司按上述第(1)、(2)、(3)条同等条件回购本次増资方所持有的全部股权或部分股权。 (5)各方同意:公司正式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请材料之日前,各方将共同签署终止协议,终止包括上述第(1)、(2)、(3)、(4)条在内的任何可能对公司上市产生法律障碍的协议、条款和安排。若上述申请文件未被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受理、或申请文件被公司撤回、或中止审查超过 12 个月、 或申请被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终止审查或否决,以及因为其他原因 序 号 条款名称 具体内容 导致公司未能上市的,则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文平及其直系亲属陈文辉承诺将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回购条款与本次増资方另行签订回购 协议履行回购义务。
回购权. (a)如果公司和/或主要股东对交易协议的陈述与保证、承诺、约定和义务的违反并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回购事件”),则投资人有权向主要股东发出书面通知(以下简称“回购通知”),要求主要股东按照下述第 4.3(b)条规定的价格购买投资人所持有的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份(以下简称“回购股份”)。主要股东应共同且连带的,在收到回购通知后的六十(60)日内按照本条规定的价格和条件向投资人购买回购股份。
回购权. 甲方有权(但无义务)在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以时间较早者为准)要求乙方回购甲方所持有的奥特美克全部或部分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