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資本和權力變更 样本条款

股份資本和權力變更. 3.1 本章程生效之日本公司的資本為10,000,000港幣,發行股份1,000,000,000,合每股0.01港幣。 3.2 股份發行應遵守本章程規定以及股東會的指示,並且不得歧視已經授予先前股東的任何特殊權利,不得歧視在先存在的不同種類股份所擁有的特殊權利,如果,這些股份在發行時就已經賦予了這些特殊權利或限制,如分紅優先、分紅靠後、分紅受限制及其他特殊權利或限制,這些權利與限制與分紅、表決、返還資本或其他權益密切相關,這些權利在發行時就由董事會作出決定給予了這些人。股份發行應遵守公司法,應維護已經授予先前股東的任何特殊權利,應維護在先存在的不同種類股份所擁有的特殊權利。但是,如果經特殊決議決定取消或限制該特殊權利,或本公司明確決定,或該股份被贖回,則股份發行無需考慮是否存在對特殊權利存在歧視的問題。不得向持有本公司票據的持票人發行股份。 3.3 發行期權證書要遵守上市規則和董事會確定的條件,董事會可以發行用於認購公司股票或任何種類的股份的期權證書。如果有任一票據承兌人確認某持票人是本公司的股東,就不得向該持票人發行期權證書。如果期權證書已發放但持有人將其遺失,不得發放新的期權證書以替代遺失的期權證書,除非:董事會排除合理懷疑地相信該遺失的期權證書已不可能存於世間,並且本公司已經獲得相當於董事會認為發行新的該期權證書所帶來的損失的賠償。 3.4 只要公司的股份資本分為不同的種類,除非在發行該股份時另有規定,在股份發行時所賦予的附著於股份的所有或任一權利可以依照公司法的規定予以變更或廢止,只要持有不少於該種已發行的股份的總額的四分之三面額的股份持有人的書面同意即可;或者,由持有該種股份的股東召開單獨會議並通過特殊決議,決定進行權利限制。本章程中所有與股東大會有關的規定應當在加以必要的變更後適用於每次這種單獨會議,因此這種單獨會議的法定人數和休會應當是召開該會議日的人數或群體(由其代理人或正式授權代表代表出席),並且其持股份額不少於該種股份面額的三分之一。 3.5 除非在該種股份所附著的權利描述中或在發行該種股份的條件中另有明確規定,如果只是進一步創設或發行同等的其他類別的股份,在此情況下,任一種股份的持有人所被授予的特殊權利不被認為是因此而產生了變更。 公司回購其股份和期權證書及為此而進行的融資 增資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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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份发行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 股東大會 在公司法的規限下,本公司須於每個財政年度(召開法定會議的財政年度除外) 舉行一次股東週年大會,有關股東週年大會須於本公司財政年度結束後六 (6) 個月內舉行,除非較長期間並無違反指定證券交易所的規則或經由指定證券交易所特別批准(如有)。

  • 契約原標示之分包廠商不再營業或拒絕供應 因不可抗力原因必須更換。

  • 安置計畫 無。本案工程範圍內無徵收建築改良物,故無土地徵收條例第 34 條之 1 規定應訂定安置計畫之情形。

  • 响应性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前附表列出的评审标准,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

  • 契約期間 本契約の有効期間は、契約締結の日から契約者の要介護認定の有効期間満了日までとします。 但し、契約期間満了の 2 日前までに契約者から文書による契約終了の申し入れがない場合には、本契約は更に同じ条件で更新されるものとし、以後も同様とします。

  •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

  • 评审方法 综合评分法,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人的评审方法。(最低报价不是成交的唯一依据。)

  • 引 言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依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规定,编制和落实了查验计划,亲自收集证据材料,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在发行人保证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发行人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的基础上,本所独立、客观、公正地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合理、充分地运用了面谈、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询、函证或复核等方式进行了查验,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在本法律意见书和《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明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中,本所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本所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及境外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的某些数据和结论进行引述时,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并不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的适当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并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并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并上市所制作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自行引用或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或《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左栏中的术语或简称对应右栏中的含义或全称: 发行人、公司、明美新能源 指 广州明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退出机制 (一) 主动退出。乙方因自身原因终止项目投资建设,向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人提出终止履行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请求退还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人报经宝安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分别按以下约定,退还部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不计利息),由政府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构筑物的补偿方式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 1. 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但未满 1 年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将剩余已付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退还建设用地使用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