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息政策 样本条款

股息政策. 根據基金章程所述,信託契據規定保管人於扣除基金章程「費用及開支」所載的開支及其他各項目(歸屬 於該項基金的收入)後,以就每項基金收取股息及利息的方式,於各會計期間向相關類別的單位持有人分 派不少於盈餘收入淨額的 85%。此外,基金經理或會就其認為維持合理分派水平而言屬合適的情況下,向 相關基金或類別單位的持有人分派任何資本收益(經扣除相關基金或類別應佔的已變現及未變現資本虧損)的部份。投資者應注意,根據香港監管披露規定,自未變現資本收益中支付分派相當於從資本中作出分派,而在該等情況下作出的分派則相當於從投資者的原有投資或自該原有投資應佔的任何資本收益中退還或提 取部份款項。任何涉及以未變現資本收益支付以作為股息(即實際上從資本中支付股息)的分派或會令該 基金的每單位資產淨值即時減少。在該等情況下,在相關基金的存續期期間作出的分派必須被視為資本退 還的一種。 基金可對上述政策作出修訂,惟須先取得證監會的事先批准及向受影響的香港投資者發出不少於一個月的事先通知。 有關股息於過去十二個月的組成(即股息來自可分派的淨收入及資本的相對金額),可透過香港代表的網站xxx.xxxxxxx.xxx 取得,亦可向香港代表索取。 截至本香港說明文件日期,以下基金現正向香港公眾發售的單位載列如下。請參閱基金章程以了解有關單位類別的進一步資料。 霸菱全球新興市場基金 A 類別歐元收益 I 類別歐元累積 X 類別英鎊累積* A 類別英鎊收益 A 類別美元累積 A 類別美元收益 I 類別英鎊累積 I 類別美元累積 X 類別美元累積* 霸菱拉丁美洲基金 A 類別歐元累積 I 類別歐元累積 A 類別歐元收益 A 類別英鎊收益 A 類別美元累積 A 類別美元收益 I 類別英鎊累積 I 類別美元累積 *管理費須受與投資經理或基金經理另行訂立的協議之規限,且不從X類別單位的資產淨值中撥付。X類別單位僅可向已與投資經理或基金經理就收取投資管理費或類似的收費安排訂定協議的投資者發行。 上文並無提及的其他單位類別並無向香港公眾提供。 累積單位為持續累積,故將不會支付任何分派。累積單位於類別名稱中以「累積」標示。 根據信託契據,基金經理獲賦予獨有權利,就單位信託基金發行任何類別單位,並於證監會(及其他相關機關)的規定(如有)下,增設新類別,亦可全權酌情接納或拒絕任何單位申請的全部或其中部份。 下文載列香港投資者的認購、贖回及轉換程序。有關認購、贖回及轉換程序的完整詳情、所有應付收費以及有關認購、贖回及轉換單位的其他重要資料載於基金章程。香港投資者應連同本香港說明文件一併仔細閱讀相關章節。 投資者應注意,不同的分銷商可就接收認購、贖回及/或轉換指示實施較交易截止時間為早的不同交易截止時間並可能有不同的交易安排/程序。閣下於下達認購、贖回及/或轉換指令前,請與分銷商確認其內部交易截止時間(可能較基金的交易截止時間為早)及分銷商的交易安排/程序。
股息政策. 信託契據規定保管人於扣除「費用及開支」所載的開支及其他各項目(歸屬於該項基金的收入)後,以就每項基金收取股息及利息的方式,於各會計期間向相關類別的單位持有人分派不少於盈餘收入淨額的 85%(惟就霸菱成熟及新興市場高收益債券基金而言,部分或全部費用及開支可從資本(而非收入)中扣除)。此外,基金經理或會就其認為維持合理分派水平而言屬合適的情況下,向相關基金或類別單位的持有人分派任何資本收益(經扣除相關基金應佔的已變現及未變現資本虧損)的部份。基金經理可酌情就任何分派基金或類別宣佈額外的股息支付日期。基金的收入分派(如有)擬將按下文相關補充文件所載方式支付。 由宣佈有關分派的日期起計的六年期間後任何未領取的分派將告失效,並應退還相關基金。 在下文「重新投資收入分派」所述基金經理的政策的規限下,分派款項將以相關類別的相關貨幣,電匯至開戶表格所載的 賬戶,有關風險由合資格獲發分派款項的人士承擔。如投資者有意對付款指示作出任何變更,有關變更必須以書面方式, 由唯一單位持有人或所有聯名單位持有人簽署,通知基金經理。以電子方式轉賬所招致的任何收費可能由單位持有人支付。然而,倘單位持有人(或倘為聯名持有單位,則各單位持有人)向基金經理提出書面要求,分派款項可以任何其他主要貨 幣支付,惟所安排款項的開支及風險由單位持有人承擔。透過銀行過戶支付任何分派付款所涉及的開支由單位持有人承擔。 為確保任何類別的應付分派水平不會於相關會計期間受到該類別單位的發行、轉換或贖回所影響,基金經理將採取均等化安排。如已向單位持有人作出分派,並因任何理由被退回,有關款項將存於收款賬戶內,直至提供有效的銀行詳情為止。
股息政策. 投資者應注意,除非適用於特定基金的補充文件另有訂明,否則每一基金均提供分派類別股份及累積類別股份。
股息政策. 根據基金章程所述,信託契據規定保管人於扣除基金章程「費用及開支」所載的開支及其他各項目(歸屬 於該項基金的收入)後,以就每項基金收取股息及利息的方式,於各會計期間向相關類別的單位持有人分 派不少於盈餘收入淨額的 85%。此外,基金經理或會就其認為維持合理分派水平而言屬合適的情況下,向 相關基金或類別的單位持有人分派任何資本收益(經扣除相關基金或類別應佔的已變現及未變現資本虧 損)的部份。投資者應注意,根據香港監管披露規定,自未變現資本收益中支付分派相當於從資本中作出分派。 就霸菱環球債券基金及霸菱環球均衡基金而言,此基金亦可自資本及/或相關類別應佔的總收入中支付分派(這將導致本基金用作支付股息的可分派收入增加,因此本基金可實際上從資本中支付股息)。
股息政策. 5 於香港提供的單位 5 香港投資者認購、贖回及轉換單位 6
股息政策. 7 於香港提供的單位 8 香港投資者認購、贖回及轉換單位 10 收費及開支 11 流動性風險管理 12 與金融衍生工具有關的風險管理政策及程序概覽 12 每單位資產淨值的提供 14 報告及賬目 14 香港的稅務 14 經合組織共同匯報標準 14 《海外賬戶稅收合規法案》(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 15 主要投資者資料文件 15 備查文件 15 其他資料 16 重要事項 - 閣下如對本文件或隨附的任何文件的內容有任何疑問,應諮詢閣下的股票經紀、銀行經理、律師、會計師或其他獨立專業財務顧問。 本香港說明文件(「香港說明文件」)補充霸菱國際傘子基金(「單位信託基金」)日期為2021年12月9日的基金章程(經不時補充)(「基金章程」),構成基金章程的一部份並應與基金章程一併閱讀。除非本香港說明文件另有指明,否則基金章程中界定的詞彙於本香港說明文件中具有相同涵義,文義另有所指則作別論。 基金經理願對基金章程、香港說明文件及相關基金的產品資料概覽(「產品資料概覽」)所載資料負責。據基金經理(作出一切合理審慎步驟查證後)所深知及確信,基金章程、本香港說明文件及產品資料概覽所載資料與事實相符,且並無遺漏任何可能影響有關資料含義的事宜。基金經理願就此承擔責任。 霸菱國際傘子基金乃根據由Baring International Fund Managers (Ireland) Limited作為基金經理及Northern Trust Fiduciary Services (Ireland) Limited作為保管人之間訂定的日期為1990年11月22日的信託契據(經日期為2016年3月30日的信託契據修訂及重申(可能會不時作出補充))成立。 霸菱國際傘子基金及下文標題為「於香港提供的基金」一節所載的基金已獲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根據香港《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04條認可,並可於香港向公眾銷售。證監會的認可並非對某計劃的推薦或認許,亦非對某計劃的商業利益或其表現作出保證,更不意指該計劃適合所有投資者,或認許該計劃適合任何特定投資者或任何類別投資者。 警告:就基金章程所載基金而言,只有下列基金獲證監會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04條認可,因此可向香港公眾發售: • 霸菱大東協基金 • 霸菱亞洲增長基金 • 霸菱澳洲基金 • 霸菱歐洲基金 • 霸菱香港中國基金 • 霸菱環球債券基金 • 霸菱環球均衡基金 基金章程為全球發售文件,因此亦提及以下由基金經理所管理但未獲證監會認可的集體投資計劃: • Barings Alpha Funds plc • Barings Component Funds • Barings Global Investment Funds plc • Barings Global Technology Equity Fund • Barings Global Leaders Fund • Barings Global Resources Fund • Barings Eastern Europe Fund • Barings Global Emerging Markets Fund • Barings Latin America Fund • Barings China A-Share Fund • Barings Europe Select Fund • Barings German Growth Fund • Barings Global Dividend Champions Fund 不得向香港公眾發售上述未經認可的集體投資計劃。 證監會僅認可就向香港公眾發售上述證監會認可基金刊發的基金章程。中介機構應注意此限制。重要資料 在香港,基金章程及本香港說明文件必須與單位信託基金當時的最近出版年報之副本及最近半年度報告 (如在上述年報出版後出版)之副本一併派發,方獲認可。在作出投資前,閣下必須接獲並閱讀產品資料概覽。 單位信託基金的單位僅根據基金章程、相關補充文件、本香港說明文件、相關產品資料概覽、單位信託基金的最近期年度報告及(如其後刊發)半年度報告所載資料發售。送交基金章程或相關補充文件或本香港說明文件或發行單位,在任何情況下並非意味單位信託基金的事務自各文件日期以來並無任何變動,亦非意味當中所載資料於相關文件日期後的任何時間屬正確。
股息政策. 11 於香港提供的股份 11 香港投資者認購、贖回及交換股份 14
股息政策. 6 於香港提供的單位 7 香港投資者認購、贖回及轉換單位 7
股息政策. Moon Ocean 就任何㈶政年度可決定分派之溢利受所㈲㊜用法例及 Moon Ocean 之組織章程( 包括當 ㆗註明之股份及無投票權遞延股持㈲㆟之類別權利 )之規限。
股息政策. 自本公司於二零一二年八月九日註冊成立之日至最後實際可行日期期間,本公司概無向股東宣派及支付任何股息。有關我們股息政策的詳情,請參閱本招股章程「財務資料 -股息政策」一節。 董事認為,考慮到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現有可供給本集團的財務資源(包括內部資金、可動用銀行借貸及無抵押貸款)以及配售估計所得款項淨額,本公司擁有營運資金,足以應付由本招股章程之日起至日後最少12個月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