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的表決權 样本条款

股東的表決權. 17.1 在遵守設計表決的,固定作為股票的並可由股票發行條件或本章程規定的特殊權利、限制或禁止以下條件下: 17.1.1 進行舉手表決時,每位親自出席會議的股東有一票,每位由股東指定的對決議有表決權的代理人在遵守第17.8 條條件下有一票;並 17.1.2 進行投票表決時,每位親自或通過代理人出席會議的股東取得的票數等與其所持有的股票數。 17.2 如果按上市規則的要求股東應放棄對具體決議的投票權,或者因對他所有的限制只能對具體決議投《同意》票,或只能對具體決議投《反對》票,則由本股東或以其名義所投的違反上述要求或限制的票無效。 17.3 聯名股票持有者無權以這種股票名義單獨投票,他們應選舉其中一人代表其利益並以其名義親自或由代理人參加投票。如未作出此種決定,則股東名冊上該股票所有持有者姓名中被記錄在先者應被視為唯一以本股票名義擁有投票權利的人。 17.4 如對某一股東具有管轄權的(澤西島或其他地點)法院做出其無行為能力或取消行為能力的判決,則該股東有權通過其律師、監護人、管理員或被上述法院授予全權的其他人參加舉手表決或投票表決,同時,上述律師、監護人、管理員或其他人也有權通過代理人參加表決。董事會有權在上述律師、監護人、管理員或其他人行使表決權前要求其出示證明其權力的證據。 17.5 任何股東在未支付股金或未支付目前到期應付的與公司以該股東為持有人或聯名持有人之一的股份有關的其他金額條件下無權在股東大會上表決。 17.6 對表決參加者的符合要求的情況不得表示任何反對,但可投本引起反對意見的票的會議上或延期的會議上除外,本會議上的各個票在其效力不被取消條件下應被視作有效。上述反對意見應及時表示並提交會議主席審理,主席對此作出的決定被視為最終的無可辯駁的決定。 17.7 進行舉手表決或投票表決時,股東可以親自或通過代理人投票。 17.8 董事會有權使用公司資金以信件或其他方式向股東遞送股東大會上或類別股東會議上使用的為代理人的指定必要的空白的或以一個或一個以上的董事或其他人的名字填寫的檔。在一個股東所有的代理人中間的每個人行使固定作為不同等股票的權利條件下,股東有權指定幾個代理人出席同一會議。如果為了保持大會進程起見,本 公司受郵寄通知的經費,以便從幾位候選人中選擇代理人,這種通知應該發送給所有擁有收到股東會議召開的通知權利和經代表人投票權利的股東(並不是給有的股東)。 17.9 指定代理人的檔應當以書面形式並按普遍使用的任何格式或按由董事贊成的格式編製,由進行指定的方面或其被授予相當權力的律師簽署,或在指定由法人進行情況下,指定代理人的檔應當由進行指定方面的印章證明並由被授予相當權力的官員、律師或其他代表簽署。代理人不一定是股東。
股東的表決權. 776. 在條例的規限下,章程細則第 887 條及在符合任何一個類別或任何類別股份當時附有投票權的任何特別權利、優先權或限制的規限下,每位親身或委任代表(屬個人)或(屬法團)根據條例第 606 及 607115 條委派正式授權代表出席任何股東大會的股東有權每人投一票 (如以舉手方式表決)及就其所持有的每股繳足股份投一票(如以投票方式表決)。在章 程細則第 87 條的規限下,倘成員委任多於一名代表,則任何如此獲委任的代表均無權就決議案舉手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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