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訴訟. 開曼群島法院預期將遵循英國判例法。開曼群島的法院已實施並遵循Foss v. Harbottle 中的規則(以及允許少數股東以公司名義提起集體訴訟或派生訴訟以質疑(a)越權或非法的行為,(b)在不法行為者自己控制公司的情況下,對少數人構成欺詐的行為,以及(c)需要通過合資格(或特別)大多數決議但未獲通過的行為)。 倘公司(並非銀行)將股本分為股份,則開曼群島大法院可應持有該公司不少於五分之一發行股份的股東的申請,委任監察員檢查公司事務,並按大法院指示的方式報告有關情況。 公司的任何股東均可向開曼群島大法院呈請,倘法院認為公司應進行清盤乃屬公平公正,則開曼群大法院可作出清盤令。 一般而言,公司股東向公司提出的申索須根據適用於開曼群島的一般合同法或侵權法或公司組織章程大綱及細則所確立的股東個人權利。 開曼群島法院已應用並遵循英國普通法規則,即大多數人不得對少數人進行欺 詐。
股東訴訟. 預期開曼群島的法院將遵循英國的案例法判例。開曼群島法院已引用並依循福斯訴哈伯(Xxxx
股東訴訟. 預期開曼群島法院將遵循英國的判例法判例。福斯訴哈伯特爾案(Xxxx v. Harbottle)原則(及其例外情況)獲開曼群島的法院引用及依循,在其例外情況下,准許少數股東以公司名義展開集體訴訟或衍生訴訟,可對(a)超越 公司權限或非法的行為、(b)過失方為對公司有控制權的人士對少數股東的欺詐行為及(c)未取得所需有效多數(或特定多數)股東通過的決議案的行為提出訴訟。 在公司並非銀行且將股本分為股份的情況下,開曼群島大法院可根據持有公司不少於五分之一已發行股份的股東的申請,委派調查員審查公司的事務並按大法院指定的方式呈報結果。 公司任何股東均可向開曼群島大法院呈請,如法院認為根據公正衡平的理由公司理應清盤,則可發出清盤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