脑恶性肿瘤 样本条款

脑恶性肿瘤. 指符合行业恶性肿瘤定义标准,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注1)的恶性肿瘤C71范畴。恶性肿瘤释义参考重度疾病中的“恶性肿瘤——重度”释义。 (1) 原位癌; (2) 继发性(转移性)恶性肿瘤; (3) 颅神经恶性肿瘤(ICD-10(注1)编码为C72.2-C72.5); (4) 球后组织恶性肿瘤(ICD-10(注1)编码为C69.6); (5)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但不包括本合同所指的“经输血导致的HIV感染”、“因职业关系导致的HIV感染”、“器官移植导致的HIV感染”)。
脑恶性肿瘤. 指符合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重度”定义标准,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的恶性肿瘤C71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 继发性(转移性)恶性肿瘤; 2. 颅神经恶性肿瘤(ICD-10编码为C72.2-C72.5); 3. 球后组织恶性肿瘤(ICD-10编码为C69.6)。
脑恶性肿瘤. 脑恶性肿瘤指原发于脑组织的恶性肿瘤,经组织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脑组织恶性肿瘤范畴。 原位癌,任何转移、侵袭至脑组织的其他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本保障所说的脑组织是指位于颅腔内的大脑、小脑、脑干及脑膜及其中的脑血管。
脑恶性肿瘤. 指属于主合同恶性肿瘤定义的范畴内,但仅限于原发于脑部的恶性肿瘤,其对应的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编码主码须在 C70-71 范围内。原发于其他器官组织而 浸润、转移至脑部的恶性肿瘤不在保障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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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1) 原位癌; (2) 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 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 I 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 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 TNM 分期为 T1N0M0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如为女性被保险人,则不包括此项); (6)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 実地調査) 甲は,必要があると認めるときは,乙がこの契約の履行に当たり,取り扱っている個人情報の状況について随時実地に調査することができる。

  •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累计赔偿限额: ; 每次事故免赔额: 。

  • 企业资质 格式八: 格式九: 格式十: 格式十一:

  • 引 言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依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规定,编制和落实了查验计划,亲自收集证据材料,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在发行人保证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发行人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的基础上,本所独立、客观、公正地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合理、充分地运用了面谈、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询、函证或复核等方式进行了查验,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在本法律意见书和《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明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中,本所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本所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及境外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的某些数据和结论进行引述时,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并不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的适当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并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并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并上市所制作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自行引用或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或《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左栏中的术语或简称对应右栏中的含义或全称: 发行人、公司、明美新能源 指 广州明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ヘ その他 電流制限器等を無断で取り外す等により、電灯または小型機器を使用することは不正利用となり、供給契約を解除することがあり、また、34(違約金)に定める契約解除料を申し受けま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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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物业类型: 坐落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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