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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情况 样本条款

落实情况. 中介机构立案调查情况
落实情况. 公司营业收入季节性波动的合理性解释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落实情况. 说明发行人 2019 年净利润为负的主要原因,2020 年、2021 年 1-6 月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为负的主要原因 发行人 2019 年度净利润为负的原因,主要系因为随着公司对无规模不经济 直营店进行“关停并转”,共计减少 21 个直营店(全部位于南方区域),西南地区营业收入下降。而且,控股子公司吉林康达因对核心管理人员进行股权激励形成股份支付,增加管理费用。 2020 年、2021 年 1-6 月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为负的原因,主要系受疫情影响,公司上游供应商延迟复工,大部分主流农机供应商在 2 月底、3 月初才陆续复工,厂家产品供应不足,且受到物流运输影响,上游产品交付周期也相对延长。由于全国防疫工作深入到村社,封村、封路,严控人员外出,各项农业生产活动停滞了一段时间,春季备耕晚于往年,导致用户农机、农资等采购活动启动较晚。在此背景下,公司 2020 年及 2021 年的业务经营开展晚于往年,随着国内疫情形势好转,公司在全国各地的直营店恢复正常经营。同时,报告期内,公司根据会计准则,计提了较大幅度的信用减值损失,导致净利润出现较大幅度亏损。上述多种因素导致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负。 2021 年度,公司完成了引入新的控股股东,在新的经营班子带领下进行全系统的挖潜降耗,加强对各子公司的目标管理,加大市场营销并加强品牌管理,严格对应收账款的管理,应收款项下降明显,加大费用控制力度,期间费用下降,实现扭亏为盈。 2022 年 1-9 月,公司在新任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支持下,银行授信额度有所增加,流动资金紧张逐步缓解,营业规模有所回升。2022 年 1-9 月,公司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增长 5.44%,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长 56.81%,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所有的净利润扭亏为盈。
落实情况. 说明针对吉林康达收入真实性核查情况
落实情况. 新疆利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为新疆利华棉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华集团”)是新疆地区一家以棉花种植、收购加工、纺织为主业的大型集团公司,是国内棉花行业大型企业和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在国内外拥有超过150万亩种植基地、合计经营五十五个棉花加工厂、一个棉纺织厂、 一个稻米加工厂和两个油脂加工厂。根据企查查查询情况和对其相关负责人的访谈,利华集团的第一大股东为新疆中泰纺织服装集团有限公司,新疆中泰纺织服装集团有限公司系新疆中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新疆中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控股子公司。公司与利华集团不存在关联关系。 发行人与利华集团之间合作始于2017年,主要为发行人向其销售多种农业机械。2018年度,公司与包括利华集团在内6个业务主体存在销售交易,交易记录共550条,销售农机品种主要为约翰迪尔拖拉机、凯斯拖拉机、卫星平地机、格力格尔贝松六铧犁、五铧液压翻转犁等。2019年公司向其销售农机系以前合作关系的延续,利华集团下属企业和硕县利华棉业有限责任公司、沙雅利华现代农业有限公司、沙雅利华创新现代农业有限公司因自身业务需要,向公司全资子公司新疆吉康聚力农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吉康”)求购约翰迪尔CP690采棉机,并签署《购销合同》。《购销合同》约定:购货方需在提货前支付全部货款;销售方收到购货方全部货款后向购货方开具完成本合同项下所有采棉机专用发票,以便购货方及时办理落户手续;质保期:交货之日起一年内,销售方免费提供安装调试、人员培训和质保期内的田间售后服务;为了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购货方在质保期内必须订购使用销售方供给正品合格的约翰迪尔配件,否则不予质保。2019年7月,吉康聚力分别向尉犁县利华棉业有限责任公司、阿瓦提利华现代农业有限公司、阿瓦提利华现代农业有限公司采购约翰迪尔CP690采棉机10台。2019年8月,吉康聚力向和硕县利华棉业有限责任公司、沙雅利华现代农业有限公司、沙雅利华创新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交付约翰迪尔CP690采棉机,交付数量分别为20台、5台、5台,各方于当月完成款项结算。 双方在本次交易中针对采购、销售交易分别签署购销合同、开具发票,并分别进行商品交付和款项结算;该次购销商品为30台采棉机,真实存在,双方交易具有真实性。 2019年,公司与利华集团下属企业同时进行采购和销售具有合理的商业实质,具有必要性,具体如下:
落实情况. 说明发行人2019年净利润为负的主要原因,2020年、2021年1-6月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为负的主要原因 报告期内,发行人经营业绩存在一定波动,主要系我国农机流通市场竞争激烈、农机连锁销售毛利率较低;同时,公司销售费用、财务费用、管理费用等具有一定的刚性支出特征。2019年度净利润为负、2020年度及2021年1-6月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为负的原因、2021年度及2022年1-9月经营情况,详见本报告本节之“三、(二)关于业绩、毛利率”之分析。
落实情况. 关于发行人内部控制问题
落实情况. 针对上述情况上市公司采取的整改措施及整改效果
落实情况. (a) 协议书》约定杭可仪器将转制为有限责任制,而后杭可仪器实际转制为股份合作制。 1998 年 12 月 9 日,江干区工业公司向江干区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呈递《关于杭州可靠性仪器厂转制为股份合作制的报告》:“区属企业杭州可靠性仪器厂已有贵办(98)07 号文批复转制为有限责任公司。但在实际操作中遇到具体问题,为便于操作促使企业转制工作进一步深化,特要求改为股份合作制。” 随后,江干区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出具江体改办(1998)字 07 号《关于同意杭州可靠性仪器厂转为股份合作制的批复》,同意杭可仪器转为股份合作制,批复文号(江体改办(1998)字 07 号)和批复时间(1998 年 7 月 3 日)未做修改。 (b) 协议书》约定,杭可仪器总股本金为 100 万元,由曹骥控股,即出 资 51 万元,其余在杭州仪器内部募集。 根据杭可仪器及法定代表人曹骥的书面说明,在杭可仪器改制时,因考虑到入股职工人数众多,为更好支持企业发展,调动员工积极性,曹骥同意并实际出资 49 万元,占股比例降为 49%。 (c) 协议书》约定,“为支持企业发展生产将 1,143,248.83 元留给企业有偿使用,由转制后企业负责保值增值。” 根据杭可仪器及法定代表人曹骥的书面说明,为支持企业持续发展,前述支持杭可仪器发展的 1,143,248.83 元实际留存于改制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为改制后杭可仪器全体股东所有。 (d) 在杭可仪器股份合作制改制时,江干区工业公司按照企业净资产扣除五项费用后,无偿转让给 80 名自然人股东。主要系江干区工业公司考虑曹骥及 79 名股东对杭可仪器历年发展的贡献,以股权无偿转让的方式实现退出。 (e) 改制时《资产评估报告》中剥离的非经营性资产(指职工宿舍)按照 《协议书》约定“仍留给转制后的企业作职工福利性使用”。 根据杭可仪器及法定代表人曹骥的书面说明,改制后杭可仪器的非经营性资产主要为职工宿舍,按照《协议书》的相关约定,职工宿舍在杭可仪器转制之后一直作为职工福利性住房使用。 (f) 杭可仪器历史上一直作为集体所有制企业管理,并不属于全民所有制企业。江干区工业公司与杭可仪器改制时约定历年按政策规定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形成的资产留作杭可仪器发展生产使用,为杭可仪器全体股东所有。
落实情况. 截至目前,特驱教育股东中,五月花投资持股50.50%,四川特驱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股49.50%,其中:五月花投资由汪辉武先生持有96.00%股权;四川特驱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22年4月增加注册资本6,122.45万元,增资后成都华西希望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其49.00% 股权, 四川普华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持有其 40.09%股权,四川德盛荣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其10.91%股权。 特驱教育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五月花投资委派2人,特驱投资委派1名;董事长为特驱教育法定代表人,由五月花投资委派。汪辉武已通过特驱教育向公司推荐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不含独立董事)中特驱教育委派董事2/3,且通过董事会聘请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1名、财务总监1名以及其他财务人员数名。 特驱教育最新公司章程第五章第25条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议就其他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通过方为有效。”特驱教育最新公司章程第五章第27条规定,“本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公司董事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股东成都五月花投资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两名董事,四川特驱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委派一名董事,由股东会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选举产生。” 根据四川特驱于2020年8月24日出具的《关于本公司不谋求四川特驱教育管理有限公司控制权的承诺》,四川特驱承诺:“未来在本公司持有特驱教育股权期间,本公司将不会通过任何方式谋求对特驱教育的控制权,不以任何方式谋求 成为特驱教育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会与特驱教育的任何其他股东(如有)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等方式在特驱教育的股东会/董事会上采取一致行动,共同扩大在特驱教育股东会/董事会的表决权。” 根据特驱教育公司章程、特驱教育股东四川特驱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 《关于本公司不谋求四川特驱教育管理有限公司控制权的承诺》以及吉峰科技现有董事会和高管人员构成情况,汪辉武先生能够实际控制特驱教育。因此,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为汪辉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