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及董事會 样本条款

董事及董事會. 1. 配發及發行股份的權力
董事及董事會. 董事 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或更換,任期3年。董事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但有關法律、法 規及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董事任期從就任之日起計算,至該屆董事會任期屆滿時為止。 股東大會在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前提下,可以以普通決議的方式將任何任期未 屆滿的董事罷免(但依據任何合同可提出的索償要求不受此影響)。
董事及董事會. (a) 委任、退任及罷免 若干人士不得擔任本公司的董事、監事、總裁或其他高級人員,包括但不限於(若 干情況除外)曾觸犯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等罪行,並因有關罪行而被處刑罰的人士;無力償債並已清盤的公司或企業的前任董事、廠 長或經理,並須對該公司或企業的無力償債負上個人責任的人士;曾擔任因違法而 被吊銷其營業執照及責令關閉的公司或企業的法定代表並須對有關營業執照被吊銷 負上個人責任的人士;背負數額較大且到期仍未清償的個人債務的人士;及曾觸犯 刑事罪行且司法機關仍在進行調查中的人士。 董事、總裁或其他高級人員代表本公司向真誠行事的第三方所作的行為,其有效性將不會因有關董事、總裁或其他高級人員的聘任、選舉或資格的任何不合規而受影響。 董事會須由[●]名董事組成。董事毋須持有任何股份。董事會主席須由全體董事過半數通過選舉或罷免。董事可於股東大會上以普通決議方式罷免。 主席的任期為三年,可重選連任。
董事及董事會. 第28 條(董 事人數) 本公司須有不超過十二(12) 名董事。
董事及董事會. 第 十二 條:本公司設董事七至九人,董事選舉採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之候選人提名制度,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本公司全體董事合計持股比例,依證券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 本公司得於董事任期內就執行業務範圍依法應負之賠償責任內為其購買責任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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