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管理費 样本条款

行政管理費. 包括執行單位內部之水電費、電話費、燃料費及設備維護等費用。但因配合本部政策需要者,不在此限。
行政管理費. 設備及投資 合 計
行政管理費. 一、依業務費之金額級距,分段乘算下列比率後加總: (一)業務費 300 萬元(含)以下者,得按業務費*10%以內編列。 (二)業務費超過 300 萬元以上 部分,得按超過部分*5% 一、執行單位因辦理計畫所支付不屬前述費用之水電費、電話費及設備維護費等等屬之。 二、補(捐)助案件不補 (捐)助本項經費, 以內編列。 二、行政管理費上限為 60 萬元,但因特殊需要經本部同意者,不在此限。 三、有關行政管理費已涵蓋之經費項目,除特別需求外,不得重複編列。 但因配合本部政策者,不在此限。 三、本項經費除經本部同意者外,不得流入。 四、依本部 83 年 12 月 8 日 台 83 會 066545 號函,行政管理費以計畫執行單位出具之領 據結報。
行政管理費. 若屬資本門經費,請查填財產管理情形
行政管理費. NT$70,000 第 2 年起,每年 2 萬元。 B.
行政管理費. 行政管理人有權自每一理財產品收取行政管理費,有關費用將從各理財產品的投資款項扣取,該行政管理費為認購產品的款項支付最高為不超過年率百分之一(1%)。另外,行政管理人亦將有權就全面及專門履行與產品相關行政管理職責過程中招致的任何實付費用獲理財產品作出償付,上 述費用在計值前扣付。現行有關費率列載於產品說明書第三部份產品資訊,若行政管理費從現行水平上調至最高水平,份額持有人應獲發不少於一個月的事先通知。
行政管理費. (計畫執行經費扣除設備費及委外項經費)之15% ※不受此比例限制之計畫類別,請參考本校「產學合作計畫實施暨獎勵辦法」第六條第三項。
行政管理費. (計畫執行經費扣除設備費及委外項經費)之15% ※不受此比例限制之計畫類別,請參考本校「產學合作計畫實施暨獎勵辦法」第六條第三項。 學校30%、計畫主持人70% ※比例分配係依照本校研究發展成果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計畫主持人之技轉金入本校研發成果專帳專戶,再由產學與育成中心同仁撥付予計畫主持人。
行政管理費. 一、依業務費之金額級距,分段乘算下列比率後加總:
行政管理費. 有關雜支已涵蓋之經凡前項費用未費項目,除特別需求列之辦公事務外,不得重複編列。 費用屬之。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