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方案的实施. 如标的公司约定的承诺净利润在对应该等承诺年度内未能达到,上市公司 应当在对应年度的专项审计报告披露之日起 10 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交易对方 上述事实,并要求交易对方以股份回购和支付现金的方式进行补偿,即由上市 公司以总价人民币 1.00 元的价格回购交易对方所持有的上市公司相应部分股份,若股份不足的,还应当向上市公司支付相应现金补偿。 如若触发资产减值补偿条款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减值测试报告》出具之日起 10 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交易对方关于触发资产减值补偿条款的事实,并要求交易对方以股份回购和支付现金的方式进行补偿,即由上市公司以总价人民币 1.00 元的价格回购交易对方所持有的上市公司相应部分股份,若股份不足的,还应当向上市公司支付相应现金补偿。 在交易对方应向上市公司进行补偿时,交易对方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5 日内,将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交易对方名下全部上市公司股份权利状态的书面证明(包括但不限于遭受司法冻结等受限制的情形)及最终补偿给上市公司的股份数量和股份不足补偿部分的现金金额书面回复给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在收到交易对方上述书面回复后,应在 3 个工作日内最终确定交 易对方具体应补偿的股份数量及现金金额,并在 60 日内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相关事宜。 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注销议案后,上市公司应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后 3 日内将股份回购数量及应补偿的现金金额书面通知交易对方。 上市公司将以总价人民币 1.00 元的价格定向回购该年度交易对方应补偿的股份, 并依法予以注销。交易对方应在收到通知的 5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发出将其需补偿的股份过户至上市公司董事会设立的专门账户的指令,并将应补偿的现金支付至上市公司指定银行账户。交易对方应当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实施股份回购及注销(减少注册资本)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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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资产购买及配套资金募集
补偿方案的实施. 如标的公司约定的承诺净利润在对应该等承诺年度内未能达到,上市公司 应当在对应年度的专项审计报告披露之日起 10 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交易对方 上述事实,并要求交易对方以股份回购和支付现金的方式进行补偿,即由上市 公司以总价人民币 1.00 元的价格回购交易对方所持有的上市公司相应部分股份,若股份不足的,还应当向上市公司支付相应现金补偿。 如若触发资产减值补偿条款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减值测试报告》出具之日起 10 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交易对方关于触发资产减值补偿条款的事实,并要求交易对方以股份回购和支付现金的方式进行补偿,即由上市公司以总价人民币 1.00 元的价格回购交易对方所持有的上市公司相应部分股份,若股份不足的,还应当向上市公司支付相应现金补偿。 在交易对方应向上市公司进行补偿时,交易对方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5 日内,将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交易对方名下全部上市公司股份权利状态的书面证明(包括但不限于遭受司法冻结等受限制的情形)及最终补偿给上市公司的股份数量和股份不足补偿部分的现金金额书面回复给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在收到交易对方上述书面回复后,应在 3 个工作日内最终确定交 易对方具体应补偿的股份数量及现金金额,并在 60 日内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相关事宜。 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注销议案后,上市公司应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后 3 日内将股份回购数量及应补偿的现金金额书面通知交易对方。 上市公司将以总价人民币 1.00 元的价格定向回购该年度交易对方应补偿的股份, 并依法予以注销。交易对方应在收到通知的 5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发出将其需补偿的股份过户至上市公司董事会设立的专门账户的指令,并将应补偿的现金支付至上市公司指定银行账户。交易对方应当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实施股份回购及注销(减少注册资本)的相关工作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发出将其需补偿的股份过户至上市公司董事会设立的专门账户的指令,并将应补偿的现金支付至上市公司指定银行账户。交易对方应当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实施股份回购及注销(减少注册资本)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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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资产购买及配套资金募集
补偿方案的实施. 如标的公司约定的承诺净利润在对应该等承诺年度内未能达到,上市公司 应当在对应年度的专项审计报告披露之日起 10 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交易对方 上述事实,并要求交易对方以股份回购和支付现金的方式进行补偿,即由上市 公司以总价人民币 1.00 元的价格回购交易对方所持有的上市公司相应部分股份,若股份不足的,还应当向上市公司支付相应现金补偿交易对方应补偿的总额应为业绩补偿总额与减值补偿金额之和。交易对方根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书》及《购买资产协议书》约定承担的补偿、违约及赔偿 责任合计不超过交易对方各自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交易对价总额。 如若触发资产减值补偿条款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减值测试报告》出具之日起 10 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交易对方关于触发资产减值补偿条款的事实,并要求交易对方以股份回购和支付现金的方式进行补偿,即由上市公司以总价人民币 1.00 元的价格回购交易对方所持有的上市公司相应部分股份,若股份不足的,还应当向上市公司支付相应现金补偿如需补偿,则在标的公司 2023 年度盈利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减值测 试报告》或《复核报告》出具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上市公司应以书面形式将交易对方应补偿的总额告知交易对方。 在交易对方应向上市公司进行补偿时,交易对方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交易对方可选择以现金方式或以其届时仍持有的、通过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取得的对价股份进行补偿。交易对方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的 5 日内,将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交易对方名下全部上市公司股份权利状态的书面证明(包括但不限于遭受司法冻结等受限制的情形)及最终补偿给上市公司的股份数量和股份不足补偿部分的现金金额书面回复给上市公司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上市公司以确定其补偿的方式。 上市公司在收到交易对方上述书面回复后,应在 3 个工作日内最终确定交 易对方具体应补偿的股份数量及现金金额,并在 60 日内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相关事宜在交易对方明确的采用现金补偿的额度内,上市公司有权以《购买资产协议书》约定的、延后支付的第四笔现金对价自动冲抵等额的补偿金额,如有剩余,上市公司应在收到交易对方书面回复后 1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至交易对方指 定的银行账户;如仍不足清偿的,交易对方应于书面回复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足额、及时向上市公司支付应补偿的现金余额。 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注销议案后,上市公司应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后 3 日内将股份回购数量及应补偿的现金金额书面通知交易对方在交易对方明确的采用股份补偿的额度内,或交易对方未能及时、足额履行现金余额补偿义务,则上市公司应根据下述安排优先以交易对方届时持有的对价股份进行补偿:应补偿的股份数量=尚需补偿金额/本次发行价格。 上市公司将以总价人民币 1.00 元的价格定向回购该年度交易对方应补偿的股份, 并依法予以注销。交易对方应在收到通知的 5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发出将其需补偿的股份过户至上市公司董事会设立的专门账户的指令,并将应补偿的现金支付至上市公司指定银行账户。交易对方应当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实施股份回购及注销(减少注册资本)的相关工作交易对方持股期间,若上市公司进行任何派送现金股利、派送股票股利、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致使上市公司股票需要进行除权、除息的情况,则将根据深交所的相关规则对发行价格相应进行调整。依据前述公式计算的交易对方应补偿的股份数量应精确至个位数,如果计算结果存在小数的,应当舍去小数向上取整数。上市公司应确定交易对方应补偿的股份数量,就股份回购事宜召开股东大会,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市公司将按照人民币 1 元的总价回购该等应补偿股份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注销。 如交易对方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及时回复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有权优先以交易对方届时持有的对价股份进行补偿,如仍不足清偿,则应以《购买资产协议书》约定的、延后支付的第四笔现金对价自动冲抵等额的补偿金额。 如上市公司采取了上述约定的措施,仍不足以抵偿交易对方应补偿的总额,交易对方仍应就不足部分承担现金补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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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方案的实施. 如标的公司约定的承诺净利润在对应该等承诺年度内未能达到,上市公司 应当在对应年度的专项审计报告披露之日起 10 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交易对方 上述事实,并要求交易对方以股份回购和支付现金的方式进行补偿,即由上市 公司以总价人民币 1.00 元的价格回购交易对方所持有的上市公司相应部分股份,若股份不足的,还应当向上市公司支付相应现金补偿交易对方应补偿的总额应为业绩补偿总额与减值补偿金额之和。交易对方根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书》及《购买资产协议书》约定承担的补偿、违约及赔偿责任合计不超过交易对方各自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交易对价总额。 如若触发资产减值补偿条款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减值测试报告》出具之日起 10 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交易对方关于触发资产减值补偿条款的事实,并要求交易对方以股份回购和支付现金的方式进行补偿,即由上市公司以总价人民币 1.00 元的价格回购交易对方所持有的上市公司相应部分股份,若股份不足的,还应当向上市公司支付相应现金补偿如需补偿,则在标的公司 2023 年度盈利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减值测 试报告》或《复核报告》出具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上市公司应以书面形式将交易对方应补偿的总额告知交易对方。 在交易对方应向上市公司进行补偿时,交易对方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交易对方可选择以现金方式或以其届时仍持有的、通过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取得的对价股份进行补偿。交易对方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的 5 日内,将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交易对方名下全部上市公司股份权利状态的书面证明(包括但不限于遭受司法冻结等受限制的情形)及最终补偿给上市公司的股份数量和股份不足补偿部分的现金金额书面回复给上市公司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上市公司以确定其补偿的方式。 上市公司在收到交易对方上述书面回复后,应在 3 个工作日内最终确定交 易对方具体应补偿的股份数量及现金金额,并在 60 日内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相关事宜在交易对方明确的采用现金补偿的额度内,上市公司有权以《购买资产协议书》约定的、延后支付的第四笔现金对价自动冲抵等额的补偿金额,如有剩余,上市公司应在收到交易对方书面回复后 1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至交易对方指 定的银行账户;如仍不足清偿的,交易对方应于书面回复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足额、及时向上市公司支付应补偿的现金余额。 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注销议案后,上市公司应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后 3 日内将股份回购数量及应补偿的现金金额书面通知交易对方在交易对方明确的采用股份补偿的额度内,或交易对方未能及时、足额履行现金余额补偿义务,则上市公司应根据下述安排优先以交易对方届时持有的对价股份进行补偿:应补偿的股份数量=尚需补偿金额/本次发行价格。 上市公司将以总价人民币 1.00 元的价格定向回购该年度交易对方应补偿的股份, 并依法予以注销。交易对方应在收到通知的 5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发出将其需补偿的股份过户至上市公司董事会设立的专门账户的指令,并将应补偿的现金支付至上市公司指定银行账户。交易对方应当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实施股份回购及注销(减少注册资本)的相关工作交易对方持股期间,若上市公司进行任何派送现金股利、派送股票股利、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致使上市公司股票需要进行除权、除息的情况,则将根据深交所的相关规则对发行价格相应进行调整。依据前述公式计算的交易对方应补偿的股份数量应精确至个位数,如果计算结果存在小数的,应当舍去小数向上取整数。上市公司应确定交易对方应补偿的股份数量,就股份回购事宜召开股东大会,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市公司将按照人民币 1 元的总价回购该等应补偿股份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注销。 如交易对方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及时回复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有权优先以交易 对方届时持有的对价股份进行补偿,如仍不足清偿,则应以《购买资产协议书》约定的、延后支付的第四笔现金对价自动冲抵等额的补偿金额。 如上市公司采取了上述约定的措施,仍不足以抵偿交易对方应补偿的总额,交易对方仍应就不足部分承担现金补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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