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条款 样本条款

补偿条款. 交易对方保证:交割日各标的公司净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之外的无形资产 (指商标、商誉等价值),下同]不低于各标的公司总估值的 12%。如交割日标的公司净资产低于该标的公司总估值的 12%,则交易对方承诺以现金将标的公司净资产补足至总估值的 12%。如交割日标的公司净资产超出该标的公司总估值的 12%,则公司按交易对方持股比例向交易对方进行补偿,补偿金额计算方式为: (交割日标的公司净资产—标的公司总估值的 12%)*交易对方原持股比例。 交割日后 2 个月内,由公司聘请审计机构对交割日净资产进行审计,交割日净资产根据该审计报告确定的相关数据进行计算确定。如交易对方根据前款约定需要向标的公司补足现金的,则交易对方本款约定的审计完成后 10 日内向标的公司补足。如公司需向交易对方进行补偿的,则公司支付本次交易对价第三笔款项(在前述审计完成且在交易对方提供本次交易涉及的全部税费的完税凭证和纳税证明后)后 10 个工作日内,公司向交易对方进行补偿。
补偿条款. 业绩承诺期间,标的公司未完成业绩承诺的,需要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具体业绩补偿条款将在公司与有关各方签署的《增资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中做具体安排,并在正式预案中公告。
补偿条款. (1) 如 Xxxxxx Xxxxxx 每年实际采购量低于其承诺的最小采购量,或其实际采购变更超出一定金额,Xxxxxx Xxxxxx 将对 NTS 予以补偿。 (2) 如因 Xxxxxx Xxxxxx 自身原因单方面取消或者终止所有或者部分订单,应立即向 NTS 支付约定补偿款。
补偿条款. 若实际净利润未达到前述约定的预计净利润,乙方
补偿条款. 1) 甲方与丙方约定,以公司2017年税后净利润1500万作为补偿条件。如公司2017年度税后净利润达不到1200万元(1500万元×80%)应启动补偿条款。 具体确认方法如下:若公司2017年度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实际税后净利润未达到1200万元,丙方以现金方式补偿甲方。 具体现金补偿数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现金补偿金额=(1—2017年实际实现净利润/1500 万元)×1000万元 2)甲方与丙方约定,以公司2018年税后净利润2000万作为补偿条件。如公 司2018年度税后净利润达不到1600万元(2000万元×80%)应启动补偿条款。 具体确认方法如下:若公司2018年度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的实际税后净利润未达到1600万元,丙方以现金方式补偿甲方。具体现金补偿数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现金补偿金额=(1—2018年实际实现净利润/2000 万元)×1000万元 3)甲方与丙方约定,丙方须在收到甲方要求补偿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以 现金方式补偿甲方。

Related to 补偿条款

  • 売出株式(オーバーアロットメントによる売出し) <欄内の数値の訂正> 「ブックビルディング方式」の「売出価額の総額(円)」の欄:「365,178,000」を「356,124,000」に訂正

  •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 28 天至 65 周岁(见释义)。

  • 服务内容 乙方在中国银监会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向甲方依法提供以下金融服务:

  • 料 金 料金は,基本料金,電力量料金および別表2(再生可能エネルギー発電促進賦課金)

  • 監造單位 指受機關委託執行監造作業之技術服務廠商。

  • 違約金 乙が次の各号のいずれかに該当するときは、甲は、違約金として次の各号に定める額を徴収することができる。

  •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 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 证券投资基金 (1) 非上市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 乙方的权利 3.1.1 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对理财产品财产进行托管。 3.1.2 要求甲方对其履行托管职责进行必要的协助。 3.1.3 按照本合同的有关约定及时、足额收取托管费。 3.1.4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 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 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