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公司 样本条款

被保险公司. 指下列任何一项: (i) 投保人; (ii) 投保人在起始日的任何子公司,但仅限于承保该实体为子公司期间内: (a) 所从事或被指称从事的不当行为;或 (b) 所发生的导致调查、监管危机事件、引渡程序或资产和人身自由程序的事件。 (iii) 根据本保险条款第二条第8款“新子公司自动承保”的规定,在保险期间内成为子公司的任何实体。
被保险公司. 指投保人及任何子公司。
被保险公司. 是指: 8.4.1 投保人; 8.4.2 投保人的任何子公司;以及 8.4.3 由投保人或其任何子公司独家控制或赞助的任何基金会或慈善信托基金,但在本定义中不包括任何形式的养老基金、养老信托基金或养老计划。
被保险公司. 被保险公司包括: 2.7.1 保单持有人; 2.7.2 保单持有人过去、现在或将来的任何子公司(需满足本保险单条款和条件 5.4.1.); 2.7.3 由保单持有人或其任何子公司独家控制或赞助的任何基金会或慈善信托基金,但在本定义中不包括任何形式的养老基金、养老信托基金或养老计划;和 2.7.4 在前述机构进入或被迫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况下,指持有资产的债务人(或任何相关司法管辖区内具有等效地位的一方),如有。
被保险公司. 指下列任何一项: (1) 投保人; (2) 投保人在保险期间起始日的任何子公司,但仅限于承保该实体为子公司期 间内所发生的保险事故。
被保险公司. 指下列任何一项: (1) 承保明细表第 1 项所载明的法人实体; (2) 本款第(1)项所述的法人实体在保险期间起始日时的任何子公司;及 (3) 根据本保险条款第十条第 2 款“新子公司的自动承保”的约定,在保险期间内成为子公司的实体。
被保险公司. 指保险单上列明承保的公司。
被保险公司. 指在保险单明细表“被保险公司”栏中被列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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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保险人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是指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也可以为自己投保,成为被保险人。

  • 被保险人义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需要紧急医疗运送和送返时,应立即拨打指定的救援电话与救援机构联系。

  • 被保险人范围 凡身体健康并符合我们规定的投保条件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每次旅行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 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保险人和投保人可以在本保险合同项下约定免赔额等限制条件。

  •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 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方式为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

  • 個人情報の取扱いについて この保険契約に関する個人情報は、引受保険会社がこの保険引受の審査および履行のために利用するほか、引受保険会社およびMS&ADインシュアランス グループのそれぞれの会社(海外にあるものを含む)が、この保険契約以外の商品・サービスのご案内・ご提供や保険引受の審査および保険契約の履行のために利用したり、提携先・委託先等の商品・サービスのご案内のために利用することがあります。

  • 交货方式 6.1 交货方式一般为下列其中一种,具体在“合同专用条款”中规定。 6.1.1 现场交货:卖方负责办理运输和保险,将货物运抵现场。有关运输和保险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所有货物运抵现场的日期为交货日期。 6.1.2 工厂交货:由卖方负责代办运输和保险事宜。运输费和保险费由买方承担。运输部门出具收据的日期为交货日期。 6.1.3 买方自提货物:由买方在合同规定地点自行办理提货。提单日期为交货日期。 6.2 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实施周期 5 天以前以电报或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包装箱件数、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和备妥交货日期通知买方。同时卖方应用挂号信将详细交货清单一式 6 份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包装箱件数和每个包装箱的尺寸(长 ×宽×高)、货物总价和备妥待交日期以及对货物在运输和仓储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通知买方。 6.3 在现场交货和工厂交货条件下,卖方装运的货物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或重量。否则,卖方应对超运部分引起的一切后果负责。

  • 认购方式 本理财产品可通过销售机构各营业网点柜台(含智能柜台)及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进行认购。销售机构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产品的销售网点及渠道,并进行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