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計變更程序 样本条款

設計變更程序. 機關應明訂設計變更程序,製定作業流程,於確認辦理變更設計方案後,應彙辦變更設計圖及修正預算,至於設計變更如涉及責任之歸屬,則依契約及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常運用之相關法令規定有採購法第 12 條及第 22 條、採購契約要項、工程會令頒之「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表 5.5.3)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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