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估程序. 應包括價格決定方式及參考依據等。
評估程序. (一)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投資或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應由財會 部門進行相關效益之分析並評估可能之風險;而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及其他資產則由各單位事先擬定資本支出計畫,就取得或處分目的、預計效益等進行可行性評估。
評估程序. 1. 乙方應於甲方召開評估委員會前 30 日,提送上年度營運績效報告書及相關資料予甲方轉送各委員。
2. 乙方應於評估委員會議現場提出簡報,並答覆各委員詢問。如各 委員須查閱所提送相關資料及文件之原始紀錄,乙方應充分配合,各委員認有查證或實地勘驗之必要,得赴現場實施查證或或勘 驗。
3. 各委員充分了解乙方營運狀況後,就各評估項目予以評分。評分
評估程序. 一、 取得或處分非於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有價證券,應考量其每股淨值、獲利能力、未來發展潛力、市場利率、債券票面利率、債務人債信及當時交易價格議定之。
評估程序. 經法院拍賣程序取得或處分資產: 得以法院所出具之證明文件替代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
評估程序. (一) 本公司從事有價證券投資時,財務處或其他相關單位應對投資標的進行相關之財務分析及預期可能產生之報酬並評估可能之投資風險。
評估程序. (一) 本公司投資不動產、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應由會計處或相關單位依據目前營運、財務狀況及未來發展計劃審慎評估預期之投資效益及其風險。
評估程序. (一) 價格決定方式
1. 取得或處分已於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有價證券,依當時之股權或債券價格決定之。
2. 取得或處分非於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有價證券,應考量其每股淨值、獲利能力、未來發展潛力、市場利率、債券票利率及債務人債信等,並參考證券專家意見及當時交易價格議定之。
評估程序. (一) 價格決定方式 由執行單位,經詢價、比價、議價後,作成分析報告依授權額度、層級核定之。
評估程序.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設備,除與政府機構交易、自地委建、租地委建,或取得、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外,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並符合下列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