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驗及測試合格證明. 每項試驗及測試完成後,承包商應按契約規定,提出試驗及測試結果報告,工程司在本工程之部分工程或分段工程經試驗或測試符合本契約規定時,應簽認試驗或簽發測試合格證明。 如本工程任何部分或全部未能通過前述之試驗或測試,經工程司或承包商要求時,承包商應在合理時間內重做試驗,所有因重做試驗而使主辦機關增加之費用或任 何損失,均應由承包商負擔,主辦機關得自估驗計價款或結算計價款中扣減。 承包商應遵守「中華民國勞動基準法」及其它有關勞工法令之一切規定,如需聘用外籍人員及進用外籍勞工,應依據「就業服務法」之外國人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辦理。 如經工程司要求,承包商應提出其需用工地出入證之工作人員名單(包括外籍人員)及照片二張,並應於出入證製妥與簽發前,向工程司證明其真實身分。 承包商應派遣經工程司核准之授權代理人及各級主管,於本契約期間內專責監督 本工程之設計及施工。該代理人有權代理承包商收受工程司及助理人員之指示,並負全部作業安全之責。 若本工程係以分段設計或施工時,承包商亦應於各分段工程派遣一名經授權之代理人員,經工程司核准後,以其全部時間監督各該段工程之設計及施工。各該代理人員有權代理承包商接受工程司或其他代表人員之指示,辦理一切與施工有關之業務。如該等代理人員不稱職時,工程司有權隨時撤回對該等代理人員之核准。承包商常駐工地之人員應諳國語。承包商人員(包括其外籍顧問或勞工)如有不諳國語者,承包商應派遣足夠人數之翻譯人員,以利溝通。 承包商及其分包商為辦理及保固本工程,應依法僱用具有技術與經驗之各種合格技術顧問、各級負責人、助理人員、領班、技工及普通工,並應遵守下列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