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 use of 調 解 Clause in Contracts

調 解. 41.1 因 本 合 約 產 生 或 與 本 合 約 有 關 的 任 何 爭 議 或 分 歧 , 須 先 行 提 交 香 港 國 際 仲裁 中 心 按 其 當 時 的 調 解 規 則 進 行 調 解 。 如 調 解 員 或 任 何 一 方 於 調 解 結 束 前放 棄 調 解 或 調 解 後 有 關 爭 議 或 分 歧 仍 未 解 決 , 締 約 雙 方 均 同 意 接 受 香 港 法院 的 專 有 司 法 管 轄 權 管 轄 , 以 解 決 該 等 爭 議 或 分 歧 。 41.2 即 使 雙 方 任 何 一 方 已 送 達 調 解 通 知 書 或 仲 裁 通 知 書 , 或 調 解 或 仲 裁 程 序 正在 進 行 , 承 辦 商 仍 須 按 照 本 合 約 繼 續 經 營 業 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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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41.1 因 本 合 約 產 约 产 生 或 本 合 的 任 何 爭 議 争 议 或 分 歧 , 先 行 提 交 香 港 國 際 国 际 仲裁 中 心 按 其 當 時 当 时 調 規 則 進 规 则 进 調 解 。 如 調 或 任 何 一 方 於 調 于 调 束 前放 棄 調 弃 调 解 或 調 關 爭 議 关 争 议 或 分 歧 仍 未 解 締 約 雙 缔 约 双 方 均 同 意 接 受 香 港 法院 的 有 司 法 管 轄 權 辖 权 , 以 解 決 該 决 该 爭 議 争 议 或 分 歧 。 41.2 即 使 雙 方 任 何 一 方 已 送 達 調 解 通 知 書 或 仲 裁 通 知 書 , 或 調 解 或 仲 裁 程 序 正在 進 行 , 承 辦 商 仍 須 按 照 本 合 約 繼 續 經 營 業 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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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投标表格

調 解. 41.1 雙 方 同 意 , 因 本 合 約 協 議 產 生 或 與 本 合 約 協 議 有 關 的 任 何 爭 議 或 分 歧 申 索 ( 「 爭 議 」 ) , 須 先 行 調 解 才 進 行 訴 訟 。 如 雙 方 未 能 達 成 協 議 , 爭 議 須 提 交 香 港 國 際 仲裁 中 心 仲 裁 中心 按 其 當 時 的 調 解 規 則 進 行 調 解 。 爭 議 未 能 藉 調 解 員 或 任 何 一 方 於 調 解 結 束 前放 棄 調 解 或 調 解 後 有 關 爭 議 或 分 歧 仍 未 解 決 , 締 約 雙 方 均 同 意 接 受 香 港 法院 則 須 提 交 仲 裁 並 最 終按 照 《 仲 裁 條 例 》 ( 第 609 章 ) 專 有 司 法 管 轄 權 管 轄 , 以 條 文 藉 仲 裁 解 決 該 等 爭 議 或 分 歧 41.2 即 使 雙 方 任 何 一 方 已 送 達 調 解 通 知 書 或 仲 裁 通 知 書 , 或 調 解 或 仲 裁 程 序 正在 進 行 , 承 辦 商 仍 須 按 照 本 合 約 繼 續 經 營 業 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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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41.1 因 本 合 約 產 生 或 與 本 合 約 有 關 的 任 何 爭 議 或 分 歧 , 須 先 行 提 交 香 港 國 際 仲裁 中 心 按 其 當 時 的 調 解 規 則 進 行 調 解 。 如 調 解 員 或 任 何 一 方 於 調 解 結 束 前放 棄 調 解 或 調 解 後 有 關 爭 議 或 分 歧 仍 未 解 決 , 締 約 雙 方 均 同 意 接 受 香 港 法院 的 專 有 司 法 管 轄 權 管 轄 , 以 解 決 該 等 爭 議 或 分 歧 。 41.2 即 使 雙 方 任 何 一 方 已 送 達 調 解 通 知 書 或 仲 裁 通 知 書 , 或 調 解 或 仲 裁 程 序 正在 進 行 , 承 辦 商 仍 須 按 照 本 合 約 繼 續 經 營 業 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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