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购价款的支付 样本条款

认购价款的支付. 何清华同意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在甲方发出认购款缴纳通知的 10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认购款划入保荐机构指定的账户,验资完毕并扣除相关费用后再划入甲方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认购价款的支付. (i)在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应根据甲方或本次发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出的书面认购缴款通知,按照甲方与保荐机构确定的具体缴款日期将认购资金足额汇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完毕并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再划入甲方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认购价款的支付. 乙方同意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且收到甲方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出的《缴款通知书》后,将在《缴款通知书》所载缴款日期前以现金方式将本次认购的认购价款(以下简称“认购价款”)足额一次性划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本次非公开发行所专门开立的账户中,上述认购价款将在会计师事务所完成验资并扣除相关费用后,再行划入甲方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中。
认购价款的支付. (1)在本协议生效后,海宁水务应根据钱江生化或本次交易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出的书面《缴款通知书》,按照钱江生化与保荐机构确定的具体缴款日期将认购资金足额汇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本次交易专门开立的账户。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完毕并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再划入钱江生化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认购价款的支付. 投资人同意,按其认购众筹标的份额,通过快钱支付将相应认购价款支付至发起人的快钱账户,该款项在众筹期内将由发起人授权快钱支付公司冻结在发起人的快钱账户内。在众筹成立的情况下,根据最终确定的投资人购得的众筹标的份额,由快钱支付公司对该份额对应的认购价款 解冻,发起人可按本协议约定使用;投资人支付的款项超过认购价款的部分(即投资人认购但发起人未确认的众筹标的份额对应价款),应由快钱支付公司解冻并按原路径退还投资人。若投资人支付的全部款项均被退还,双方一致同意本协议自动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投资人同意,认购价款一旦支付,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否则投资人无权 要求发起人返还。
认购价款的支付. 1、乙方同意在本协议生效后,将按照甲方和本次发行保荐机构发出的缴款通知的约定,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将全部认购价款划入缴款通知载明的保荐机构为本次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验资完毕并扣除相关费用后,再划入甲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认购价款的支付. 在本协议“(三) 支付股份认购价款的条件”载明的各项条件被证明得以满足或被豁免(根据其条款应在支付日当天满足的除外)的前提下,认购方应在收到公司发出的书面通知之日起的十(10)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股份认购价款支付至公司在生效通知中指定的为本次发行专门开立的银行账户。双方同意,一旦经收款银行确认股份认购价款已汇入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即应视为认购方就其根据本协议认购新股的支付义务已履行完毕。 自发行结束日起十八(18)个月内,认购方不得转让或出售新股。认购方应按照适用法律和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及要求就本次发行中认购的新股出具相关锁定承诺,并办理新股锁定事宜。在锁定承诺期限内,认购方不转让其于本协议项下所认购的新股。 本协议经双方加盖公章后成立,本协议的部分条款在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公章后即生效,本协议其它与本次发行相关的条款在下列生效条件全部成就或满足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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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 合同价款 4.1 具体合同价款见本合同第 3.1 项。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

  • 保险费的支付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在投保时和我们约定并在本合同上载明。 您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我们支付保险费。如果您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您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在每期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或之前支付对应各期的保险费。 4.2

  •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在 T+7 日(包括该 日)内将赎回款项从基金托管账户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 其他条款 9.1无论中标与否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均不予退还。

  • 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境外或境内旅行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境外或境内旅行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50%。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 认购价格 本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董事会决议公告日。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 3.00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 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 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如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将根据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与除权除息后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342,795.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