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之存管 样本条款

证券之存管. 2.1 证券现金帐户内之证券若为在联交所上市或交易之证券或为证监会认可之集体投资计划的权益,该等证券或权益须存放于银河国际证券或其联系实体在一认可财务机构,证监会核准之保管人或另一获发牌进行证券交易的中介人在香港开立及维持并指定为信托帐户或客户帐户的独立帐户作稳妥保管,帐户是以有关客户或银河国际证券之联系实体名称登记。
证券之存管. 证券现金帐户内之证券若为在联交所上市或交易之证券或为证监会认可之集体投资计划的权益,该等证券或权益须存放于银河国际证券或其联系实体在一认可财务机构,证监会核准之保管人或另一获发牌进行证券交易的中介人在香港开立及维持并指定为信托帐户或客户帐户的独立帐户作稳妥保管,帐户是以有关客户或银河国际证券之联系实体名称登记。 证券现金帐户内之证券若非联交所上市或交易之证券,亦非证监会认可之集体投资计划的权益,该等证券将依据有关监管规则处理。 银河国际证券会将代客户收取证券所产生之一切股息或其他利益在扣除银河国际证券不时订定之收费/手续费后存入客户之证券现金账户。 若银河国际证券须向客户交付或交还任何证券,银河国际证券只须将与有关证券属同一类别及其相同面值之证券交付或交还予客户便可(但受有关证券的相关公司作出的任何股本重组所限除外)。 银河国际证券有权将证券现金帐户内所有证券资产或财产作持续性抵押,作为客户就任何交易所产生之债项及/或义务得到履行之担保。银河国际证券亦有权分配或出售全部或部份证券或证券现金账户下持有之资产以清还任何债务。 银河国际证券或其代理人可以,但无义务按照客户的指示,运用附加于证券之投票权。 (此中文译本只供参考用途,一切条款均以英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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