询问和质疑. 33.1 供应商认为本采购文件的条款,或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或政府采购合同草案条款内容表述不明确的,可以按本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中载明的联系人、联 系方式以电话或书面(电子邮件等)方式与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联系。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收到询问后 3 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33.2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1) 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2) 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3) 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33.3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33.4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接收质疑函的联系人、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详见本采购文件“竞争性磋商公告”中的联系方式相关内容、“供应商须知附表”中载明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33.5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和投诉。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代理人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投诉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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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采购文件
询问和质疑. 33.1 供应商认为本采购文件的条款,或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或政府采购合同草案条款内容表述不明确的,可以按本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中载明的联系人、联 系方式以电话或书面(电子邮件等)方式与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联系。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收到询问后 3 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28. 报价人有权就本次采购事宜提出询问和质疑。
33.2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28.1 本次采购程序受采购人严格的内部监督,以确保授予合同过程的公平公正。
28.2 报价人对本采购文件条款或服务、技术参数有异议或疑问的,应当在报价截止时间前通过澄清或修改程序提出。
28.3 报价人认为其报价未获公平评审或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
28.4 质疑应当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经质疑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8.5 质疑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被质疑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采购文件公告发布时间、质疑事项、法律依据(具体条款)、质疑人全称、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有效联系方式(包括手机、传真号码、电子邮箱)。
28.6 质疑应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质疑书应当附相关证明材料。质疑材料应为简体中文,一式三份。
28.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效质疑,采购人可不予受理:
(1) 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未在有效期限内提出质疑的;
(2) 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质疑未以书面形式提出的;
(3) 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所提交材料未明示属于质疑材料的;
(4) 质疑书没有法定代表人签署本人姓名或印盖本人姓名章并加盖单位公章的;
(5) 质疑书由参加采购项目的授权代表签署本人姓名或印盖本人姓名章,但没有法定代表人特别授权的;
(6) 质疑书未提供有效联系人或联系方式的;
(7) 质疑事项已经进入投诉或者诉讼程序的;
(8) 质疑书未附相关证明材料,被视为无有效证据支持的。
33.3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9) 报价人对本采购文件条款或技术参数有异议,未在有效期限内通过澄清或修改程序提出,并且报价人已经参与报价,而于开标后对本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
(10) 在提出本次质疑前半年内连续三次质疑而无事实依据的;
(11) 其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形。
33.4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接收质疑函的联系人、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详见本采购文件“竞争性磋商公告”中的联系方式相关内容、“供应商须知附表”中载明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和联系人28.8 采购人将在收到书面质疑后 5 个工作日内审查质疑事项,做出答复或相关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人和其他有关报价人,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
33.5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和投诉。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代理人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投诉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28.9 报价人进行虚假和恶意质疑的,将被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我单位采购活动。
28.10 质疑人对采购人的答复不满意以及采购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监管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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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非招标采购文件
询问和质疑. 33.1 供应商认为本采购文件的条款,或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或政府采购合同草案条款内容表述不明确的,可以按本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中载明的联系人、联 系方式以电话或书面(电子邮件等)方式与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联系。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收到询问后 3 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29. 供应商有权就采购事宜提出询问和质疑。
33.2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29.1 谈判程序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并受到严格的内部监督,以确保授予合同过程的公平公正。
29.2 供应商对谈判文件条款或技术、商务参数有异议的,应当在谈判前通过澄清或修改程序提出。
29.3 供应商对采购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
29.4 供应商认为其报价未获公平评审或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
29.5 质疑应当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9.6 质疑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被质疑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竞争性谈判公告发布时间、质疑事项、法律依据(具体条款)、质疑人全称、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有效联系方式(包括手机、传真号码)。
29.7 质疑应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质疑书应当附相关证明材料 。质疑材料应为简体中文,一式二份。
29.8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效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可不予受理:
(1) 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未在有效期限内提出质疑的;
(2) 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质疑未以书面形式提出的;
(3) 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所提交材料未明示属于质疑材料的;
(4) 质疑书没有法定代表人签署本人姓名或印盖本人姓名章并加盖单位公章的;质疑书由参加采购项目的授权代表签署本人姓名或印盖本人姓名章,但没有法定代表人特别授权的;
(5) 质疑书未提供有效联系人或联系方式的;
(6) 质疑事项已经进入投诉或者诉讼程序的;
(7) 质疑书未附相关证明材料,被视为无有效证据支持的。
33.3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8) 供应商对谈判文件条款或技术参数有异议,未在谈判前通过澄清或修改程序提出,并且供应商已经参与报价,而于开标后对谈判文件提出质疑的;
(9) 在提出本次质疑前半年内连续三次质疑而无事实依据的;
(10) 其它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形。
33.4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接收质疑函的联系人、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详见本采购文件“竞争性磋商公告”中的联系方式相关内容、“供应商须知附表”中载明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和联系人29.9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收到书面质疑后 7 个工作日内审查质疑事项,做出答复或相关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
33.5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和投诉。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代理人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投诉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29.10 供应商进行虚假和恶意质疑的,将会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将处理决定在相关政府采购媒体上公 布。
29.11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以及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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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采购合同
询问和质疑. 33.1 供应商认为本采购文件的条款,或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或政府采购合同草案条款内容表述不明确的,可以按本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中载明的联系人、联 系方式以电话或书面(电子邮件等)方式与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联系。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收到询问后 3 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34.1 供应商有权就招标事宜提出询问和质疑。
33.2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34.1.1 招标程序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并受到严格的内部监督,以确保授予合同过程的公平公正。
34.1.2 供应商认为其投标未获公平评审或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
34.1.3 质疑应当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经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34.1.4 质疑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被质疑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招标公告发布时间、质疑事项、法律依据(具体条款)、质疑人全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盖章、有效联系方式(包括手机、传真号码)。
34.1.5 质疑应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质疑书应当附相关证明材料。质疑材料应为简体中文,一式二份。
34.1.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效质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可不予受理:
(1) 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未在有效期限内提出质疑的;
(2) 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质疑未以书面形式提出的;
(3) 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所提交材料未明示属于质疑材料的;
(4) 质疑书没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署本人姓名或印盖本人姓名章并加盖单位公章的;质疑书由参加采购项目的授权代表签署本人姓名或印盖本人姓名章,但没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特别授权的;
(5) 质疑书未提供有效联系人或联系方式的;
(6) 质疑事项已经进入投诉或者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程序的;
(7) 质疑书未附相关证明材料,被视为无有效证据支持的。
33.3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8) 供应商对本招标文件条款或技术参数有异议,未在开标前通过澄清或修改程序提出,并且供应商已经参与投标,而于开标后对本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
(9) 在提出本次质疑前半年内连续三次质疑而无事实依据的;
(10) 其它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形。
33.4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接收质疑函的联系人、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详见本采购文件“竞争性磋商公告”中的联系方式相关内容、“供应商须知附表”中载明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和联系人34.1.7 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将在收到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审查质疑事项,做出答复或相关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
33.5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和投诉。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代理人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投诉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34.1.8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的答复不满意以及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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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采购合同
询问和质疑. 33.1 供应商认为本采购文件的条款,或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或政府采购合同草案条款内容表述不明确的,可以按本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中载明的联系人、联 系方式以电话或书面(电子邮件等)方式与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联系。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收到询问后 3 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24.1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相关规定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但答复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
33.2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24.2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24.3 质疑文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并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否则,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1) 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质疑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采购公告发布时间、谈判时间;
(2) 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具体的质疑事项及法律依据(具体条款);
(3) 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质疑相关证明文件或证明材料,如果涉及到产品功能或技术指标的,应出具相关制造商的证明文件;
(4) 质疑供应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包括手机、传真号码);
(5) 法定代表人签署本人姓名或印盖本人姓名章并加盖单位公章等;
(6) 以上资料一式三份(对采购需求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将以上材料直接送达采购人)。
33.3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24.4 供应商不得虚假质疑和恶意质疑,并对质疑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通过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提出异议或投诉,阻碍采购活动正常进行的,属于严重不良行为,采购代理机构将提请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依法予以处罚。
33.4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接收质疑函的联系人、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详见本采购文件“竞争性磋商公告”中的联系方式相关内容、“供应商须知附表”中载明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和联系人24.5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收到符合上述条件的书面质疑后 7 个工作日内审查质疑事项,作出答复或相关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或网上公告方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相关权利人,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采购代理机构遵循“谁过错谁负担”的原则, 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调查论证费用。
33.5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和投诉。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代理人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投诉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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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竞争性谈判文件
询问和质疑. 33.1 供应商认为本采购文件的条款,或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或政府采购合同草案条款内容表述不明确的,可以按本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中载明的联系人、联 系方式以电话或书面(电子邮件等)方式与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联系。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收到询问后 3 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供应商对采购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做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
33.2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参照《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函范本)当面向采购人、采购中心提出质疑,不接受以传真、邮寄、快递等非当面方式递交的质疑。 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提出质疑时请携带:质疑供应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质疑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原件、质疑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下载采购文件截图、符合格式要求的质疑函(对采购文件的质疑函一式两份、对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的质疑函一式三份)(质疑函格式见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函范本”)。授权委托书和质疑函内容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要求。对本项目同一个环节的质疑应当一次性提出。
33.3 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指:
(1) 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33.3.1 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供应商在网站首次下载采购文件之日或获取采购文件截止 之日;
(2) 33.3.2 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3) 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33.3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33.3.3 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33.4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接收质疑函的联系人、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详见本采购文件“竞争性磋商公告”中的联系方式相关内容、“供应商须知附表”中载明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供应商不得虚假质疑和恶意质疑,并对质疑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通过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提出质疑或投诉,阻碍采购活动正常进行的,属于严重不良行为,采购人和采购中心将提请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依法予以处罚。
33.5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和投诉。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代理人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投诉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采购中心在收到书面质疑函后应立即转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质疑事项,做出答复或相关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
33.6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做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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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物业管理项目招标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