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盤與指示 样本条款

買賣盤與指示. 2.1 客戶特此授權銀河國際期貨,根據客戶按照本部分條款(2.2)發出的指示,代客戶出售及/或購入期交所及/或交易所買賣期貨合約及/或期權合約。 2.2 客戶可以口頭、書面 (包括但不限於電訊、傳真或電子郵件) 或透過銀河國際期貨不時批准的任何電子方式發出指示,進行期貨帳戶的交易、轉移或提取資金,客戶必須註明期貨帳戶名稱、帳戶編號或銀河國際期貨指定的其他形式身份證明。客戶的指示均不可撤銷,除非銀河國際期貨另行表明同意,則不在此限,並於銀河國際期貨實際收到指示後,方為有效。除非另有指明外,銀河國際期貨為客戶之經紀及並非以其本身所進行交易,除上述者外,銀河國際期貨有權(由銀河國際期貨絕對酌情決定並毋須就此提出任何理由)拒絕在任何特定交易為客戶行事,在任何情況均不會對銀河國際期貨因拒絕按客戶指示行使而使到客戶蒙受或錄得由此產生或與此有關的任何利潤或收益損失、損害、負債、費用或開支負責。 2.3 客戶同意持倉數量不論個人或連同其他一致行動不會超過監管機構、期交所或其他交易所規定的持倉上限。客戶同意當證券及期貨委員會、期交所、結算所或其他部門向客戶要求報告時,會向銀河國際期貨諮詢。 2.4 客戶聲明知道銀河國際期貨在任何時候均有權限制客戶在銀河國際期貨所開之倉數。 2.5 客戶聲明知道銀河國際期貨受交易條例第六百三十及六百三十二條的約束。該條例容許香港期貨交易所行政總裁若認為有任何客戶所累積之倉數,可能對個別或某些市場有不良影響,又可能對立地影響某些市場之公平及有秩序之運作,而代客戶採取行動以限制倉數或要求平倉。 2.6 客戶可以在任何時候指示銀河國際期貨代表客戶訂立任何期交所及/或交易所買賣期貨合約及/或期權合約,接納指示與否由銀河國際期貨絕對酌情決定。傳送指示之風險概由客戶承擔。當銀河國際期貨按客戶指示出售任何證券、商品或其他財產(包括為客戶進行任何賣空),而銀河國際期貨因為客戶未能提供有關證券、商品或其他財產等予銀河國際期貨與買方交收,客戶授權銀河國際期貨可借入及/或採取任何行動以提供該證券、商品或其他財產予買家,客戶並且同意保證賠償銀河國際期貨就因為借貨買賣及/或採取任何行動以提供該證券、商品或其他財產而產生之任何成本、銀河國際期貨可能需要支付之任何溢價,或銀河國際期貨未能提供證券、商品或其他財產時可能蒙受之任何損失。 2.7 銀河國際期貨可在不抵觸證券及期貨條例及任何適用法律的規定的情況下,不論是為銀河國際期貨本身或中國銀河國際成員公司或其他客戶的帳戶,就任何在期交所及/或交易所買賣的期貨及期權合約,採取與客戶的買賣指示相反的買賣盤,但該買賣必須是以公平競爭的方式,根據期交所的規則在期交所及/或交易所或透過期交所及/或交易所的設施而執行的,或是透過任何其他商品、期貨或期權交易所的設施並根據該等其他交易所其規則及規例而執行的。 2.8 如銀河國際期貨或其代理人(視乎情況而定)基於無論甚麼及無論怎樣的理由,未能根據有關交易所及/或結算公司及/或任何適用法律,在商品到期付款或交付日期,就任何由銀河國際期貨代表客戶訂立之期交所及/或交易所買賣期貨合約或期權合約,收取(不論是向有關交易所及/或結算公司及/或任何其他人士收取)到期向客戶付款或交付之任何商品中所有或任何部份之付款額或所有或任何部份之交付數額,銀河國際期貨就該等期交所及/或交易所買賣期貨合約或期權合約向客戶付款或交付任何商品之責任應隨即及基於上述無法履行而變成有責任支付該等數額或交付該等數額之商品,並相當於銀河國際期貨就該等合 約實際收取之該等付款或該等數額。 2.9 銀河國際期貨應有絕對酌情權決定但並非必須按客戶任何指示行事,對任何交易所及/或結算公司及/或任何其他人士採取任何無論甚麼或無論怎樣之行動,涉及該等交易所及/或結算公司及/或其他人士沒有按上文(2.8)段所規定,就銀河國際期貨代表客戶訂立之任何期交所及/或交易所買賣期貨或期權合約,支付任何付款或交付任何數額之商品,惟若銀河國際期貨採取任何該等行動,客戶應彌償銀河國際期貨、其任何董事、人員、僱員及代理人因採取該等行動所產生或涉及之所有費用、索償,要求、賠償及開支。 2.10 倘若銀河國際期貨或其代理未能訂立指示所訂明的期交所及/或交易所買賣期貨合約或期權合約數目,銀河國際期貨或其代理可絕對酌情決定訂立較少數目之合約而客戶須受到此等合約之約束,銀河國際期貨或其代理(視情況而定)對於並無按照指示訂立的任何期交所及/或交易所買賣期貨合約或期權合約概不承擔任何義務或責任。 2.11 銀河國際期貨可為進行客戶發出之指示,按銀河國際期貨全權決定之條款及條件與任何其他代理,包括在任何方面與銀河國際期貨有聯繫之人士或中國銀河國際內的任何成員公司,訂立合約透過其代理執行指示。銀河國際期貨或中國銀河國際內的任何成員公司可以是銀河國際期貨代表客戶進行交易之對手方。 2.12 客戶須於銀河國際期貨要求時就銀河國際期貨代表客戶訂立之任何期交所及/或交易所買賣期貨合約或期權合約,按銀河國際期貨之要求向銀河國際期貨提供有關交付及/或結算及/或(如屬期權合約)行使尚未平倉或(視情況而定)尚未行使之任何期交所及/或交易所買賣期貨合約或期權合約。 2.13 由銀河國際期貨發出並列明已訂立或已平倉之任何期交所及/或交易所買賣期貨合約或期權合約價格或價值,或任何幣值換算適用之匯率,又或客戶於任何時候欠銀河國際期貨之款項之任何結單或確認書在並無明顯錯誤之情況下對客戶具有約束力。 2.14 銀河國際期貨代表客戶訂立的每一份期貨合約,均是基於銀河國際期貨及客戶雙方皆打算確切履行該等合約的理解而訂立,而在銀河國際期貨及客戶彼此間而言,並被視為規定客戶與銀河國際期貨有責任就合約進行交收及/或交付合約標的物所指的商品(視乎實際情況而定)。對於在當下期貨月屆滿的未平倉合約,客戶最少須在該期貨合約及/或期權合約賣方或有關交易所、結算所或其他人士指定提交行使指示最後限期 (以所述明的最早的限期為準)的一個營業日之前,指示銀河國際期貨進行平倉或者向銀河國...
買賣盤與指示. 2.1 客戶特此授權銀河國際期貨,根據客戶按照本部分條款(2.2)發出的指示,代客戶出售及/或購入期交所及/或交易所買賣期貨合約及/或期權合約。 2.2 客戶可以口頭、書面 (包括但不限於電訊、傳真或電子郵件) 或透過銀河國際期貨不時批准的任何電子方式發出指示,進行期貨帳戶的交易、轉移或提取資金,客戶必須註明期貨帳戶名稱、帳戶編號或銀河國際期貨指定的其他形式身份證明。客戶的指示均不可撤銷,除非銀河國際期貨另行表明同意,則不在此限,並於銀河國際期貨實際收到指示後,方為有效。除非另有指明外,銀河國際期貨為客戶之經紀及並非以其本身所進行交易,除上述者外,銀河國際期貨有權(由銀河國際期貨絕對酌情決定並毋須就此提出任何理由)拒絕在任何特定交易為客戶行事,在任何情況均不會對銀河國際期貨因拒絕按客戶指示行使而使到客戶蒙受或錄得由此產生或與此有關的任何利潤或收益損失、損害、負債、費用或開支負責。 2.3 客戶同意持倉數量不論個人或連同其他一致行動不會超過監管機構、期交所或其他交易所規定的持倉上限。客戶同意當證券及期貨委員會、期交所、結算所或其他部門向客戶要求報告時,會向銀河國際期貨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