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移轉. (1) 截至本契約屆滿前第 6 個月前,乙方須將截至終止時之須移轉資產 目錄提送甲方,雙方應自甲方收受目錄時起 3 個月內就移轉程序及期限達成協議,並完成「資產移轉契約」之簽訂。
(2) 乙方應於本契約屆滿之次日起 30 日內完成前述不動產及動產之點交。
(3) 於契約期間屆滿後甲方完成點交前,乙方不得繼續營運本計畫,且對本計畫營運資產、相關設施或設備負保管義務,並須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資產移轉. 移轉資產 移轉資產如本契約 10.1.2.1 條。如工程尚未完工,包括興建中之工程。
資產移轉. 8.1 移轉標的
8.1.1 許可期間屆滿(地上權存續期間屆滿)或本契約提前終止者,地上建物及設施除經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同意無償移轉為國有或經甲方取得地上建物(設施)所有權及國有土地合法使用權源外,應以拆除騰空方式處理,乙方應無條件遷離,並將國有土地交還甲方。
8.1.2 如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同意地上建物(設施)無償移轉為國有,乙方應無償移轉本基地上之建物及繼續使用該建物所必需之相關設施及設備(含使用該建築物之智慧財產權在內)之所有權予中華民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並登記為其所有 。
8.1.3 如地上建物及其相關設施、設備經甲方認定已無使用價值者,乙方應依甲方之指示予以拆除清理完畢並騰空返還土地,乙方並應負擔拆除清理地上物、地下結構物及騰空土地所生之一切費用。
8.1.4 本契約提前終止時,乙方尚未取得建物使用執照者,乙方應將地上物及地下結構物拆除清理完畢,並騰空返還土地予甲方或其指定之人。
資產移轉. 37
10.1 地上權消滅後之法效 ............................... 37
資產移轉. 10.1 地上權消滅後之法效
資產移轉. 本契約期限屆滿或契約終止時,雙方同意依本節之規定辦理資產移轉。